货运代理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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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8 页 货运代理协议书 合同编号 :FHY20171101 甲方: 乙方: 上海飞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订舱及承运 第一条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 办理从中国地域进出口货物的订舱、报 检 /报关、做箱、提单签发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作业的货运代理业务 。 乙 方 负责整个货物进出口的操作过程 ,同时可 将 部分委托内容 指定 有资质的公司 负责 具体操作 。 第二条 双方应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或国家相关批准证书,并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如是货运代理 、空运代理 或无船承运人 NVOCC,应持有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证书,营业范围允许在合同履行地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进出口经营业务。 第三条 甲方 同意将其自 有 或所揽取的货物交由乙方 代理出运。 第四条 甲方委托乙方 作为货运代理, 甲方 应在开航前七天用传真或邮 件委托书 等 形式向乙方 提出订舱委托。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以传真加邮件形式委托乙方办理货物出运的订舱、更改、及有关事项的承诺等事宜,乙方可将传真和邮件复印归档备查。甲方 同意视复印件等同上述文件的正本,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 乙方在收到甲方 委托书后应立
3、即订舱,以传真加邮件形式确认提单号等信息。 第二章 双方责任 第六条 甲方 提供货运委托书中应准确提供下列内容: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起运港、目的港交货地、唛头、件数、中英文品名、毛重、体积、运输条款、运费、及其他费用支付方式、运 输方式、委托公 司(须盖公司公章及业务负责人签字)、联系人、电话、传真。如因甲方 未如 实注明特殊要求,出现货损、货差、给 乙 方造成经济损失等损害,由甲方 承担责任和费用。 第七条 遇货物 体积、重量双方有争议之情形,甲方付款暂以乙方 仓库丈量标准付款,待货物抵达目的港,依目的 港返回之正确体积、重量为准,采用多退少补之方式确定费用。或者甲方可到乙方复核,如果乙
4、方错误,甲方来回合理车费乙方 承担(限 300 元人民币内)。 为了减少在仓库收发货物上出现问题,甲乙双方应遵守如下之规则:甲方的货物应根据乙方提供有进仓编号的通知书送进乙方指定 的仓库(进仓通知书上甲方有义务填写相应内容)。乙方 仓库有责任及时卸货,并且根据托运单,进仓 通知书核对进仓件数、包装情况、唛头,主动出具仓库收货回执。(甲方 有义务派人员送货到 乙方仓库,如果甲方送货是司机,应视司机是甲方全权代表。如果甲方要求当场丈量尺寸,乙方有义务按甲方 要求工作。争议比较大的情况如布匹、捆扎、 草包和不规则外包装,甲乙双方应在交接货物时及时丈量并确认。)甲方送货如果是多笔货物混在一起送入乙方仓
5、库,甲方 应及 时提供进仓通知书、表面实际唛头和件数包装资料、规格等以便利于乙方 分货。 第 2 页 共 8 页 第八条 甲方 提供给乙方 的报 关文件须真实有效,若有违反海关及国家相关规定之行为发生时,由甲方 承担全部相应责任。甲方若虚报或错报,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因甲方提供数据错误,或者因为甲方 提供各种单据不及时、及更改数据不及时等而出现被漏装、错装、甩载、报 /清关困难及退返退税单困难等,由甲方 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第九条 由于甲方 的过错导致委托货物无法及时出运或由于船公司(实际承运人)本身的因素造成预订船期延误、更改或取 消等导致货物无法及时出运或延误出运,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由
6、甲方承担。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 货物未能及时出运 (不可抗力因素,船公司因素除外)则由乙方根据乙方 的标准营运条款 承担责任。 第十条 甲方 如托运危险品、化工品、冷冻品、冷藏品、文物等禁止运输(进出口)或者需申报运输(进出口)的物品必须事先申明:通过书面申明其货物品名(中、英文)及性质,防护措施、急救措施及并依法提供包装性能鉴定和包装使用鉴定证书等相关资料。由于 甲方 未事先申明(或错误申明,或不完整申明等)货物品名、性质,包装不足、不完整、有缺陷,导致 甲方 、货物、运输工具、相关第三方遭受损害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以及船公司 /航空公司 /运输公司 、码头 /机场 /货站罚款等,由 甲方
7、承 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在单证操作方面的任何更正、电放等必须用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不接受任何口头通知。电放提单时必须附乙方 认可的保函。 第十二条 乙方 对于货物的预计起运日及到达日不承担责任。由承运人 (船公司 )及其代理签发的提单,乙方 不承担任何的风险和责任。 第十三条 甲方同意乙方代领提单或者其他类似权利凭证,视为甲方同意将上述凭证出质于乙方作为其应当承担的费用的担保。甲方应当保证其具有合法的出质权利。由于甲方出质不当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甲方 负责赔偿。甲方 如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提单和其他 单证,或根据本协 议获取提单后在本协议付款期限内仍不支付运费,乙方可保留对该票货物的留
8、置权,直至扣发甲方 其他托运货物的提单、货物及相关单证 , 其损失及后果由甲方 自行承担。 第三章 费率 第十四条 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以双方书面确认为基准。 但甲方或乙方代理之其他公司如与船公司签有协议运价,甲 方应于订舱时,明确 注明与船公司的协议合同编号及运价于托运单,并以此费用结算。由于甲方失误或疏忽而造成费用误差由甲方自行负担责任,与乙方无关;甲方并同意承担由此给乙 方带来的利润损失。 第四章 付款及期限 第十五条 乙方应按 甲方货运委托书上所盖印章名称开具发票,若甲方有特殊要求,应有书面委托,但甲方 仍负有支付发票所载费用的责任。 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发票并不视为甲方已向乙方付款的凭证,
9、甲 方要保留相应 的支付凭证及相关发票作为已向乙 方付款的 依据 。 甲方收到乙 方运费发 票后,应立即核对发票信息,如在收到发票三天内未提出异议,则视同甲方确认发票信息。凡甲方指定由第三方付款的,甲 方仍负有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协议同意,甲方应付货物运输之所有费用的付款方式为月结,甲方需在付款日前向乙 方付清所有费用 (包括拖车 /场装、报检、报关、保险等当地 费用及所有相关代理费用和运费等 ),双方合作的第一笔业务发生之日至该月月底,算一个月;次月起以整月计。 第十七条 付款方式内容如下: 第 3 页 共 8 页 1.账期截止日期为每月最后一天,对帐日为: 次 月 8 号,付款
10、日为: 次 月 15 号。 2.乙 方应于每月 8 号前将上月的费用明细以传真等形式传给 甲 方, 甲 方应在每月 10 号前予以书面签字盖章确认,并且在本月 15 日前按照双方确定的数额支付给 乙 方。 3.已结算的费用如果发现有误或遗漏 ,双方应积极核对 ,经查属实的应重新结算。 协议内容结算或汇款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时则顺延至节假日结束次日。 4.本协议月 结限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如月结运费已超过本条规定之限额的,其余业务则不再适用月结结算条款, 甲 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结付。逾期付款超过30 日的, 乙 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甲 方从境外付款至 乙 方账户所产生的手续费由 甲
11、方承担,汇率按照付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 5.甲 方每月按合同约定日期将应付款项汇至 乙 方指定的账户,并将汇款水单传给 乙 方,以利 乙方查帐。 6.如期支付海运费及相关费用系 甲 方的绝对义务。因此,不论 乙 方是否已向实际承运人支付运费,亦不论 甲 方是否已收到其客户的货款, 甲 方均不得以此理由拒绝付款; 甲 方也不得以其委托 乙 方办理的部分业务可能存在争议为由而拒绝支付全部的欠款。 7.甲 方违反本协议之规定逾期支付海运费及相关费用, 乙 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提单、延期出货 /交货等各种措施以促使乙方及时清付海运费、包干费等,且由此所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
12、、差旅费、律师费等及一切责任均由 甲 方承担; 第十八条 甲方逾期未能付清全部款项,乙方 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可以 根据乙方 的标准营运条款 行使对甲方货物及单证的留置权,并及时通知甲方,其损失及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在乙方根据乙方 的 标准营运条款 采取留置措施开始 14 天后 甲方仍未履行支付义务,乙方有权将留置物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付乙方 费 用。留置物拍卖或变卖后其价款仍不足以偿付所欠费用,不足部分由甲方清偿。若留置货物为鲜活易腐烂物品,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拍卖或变卖时间,并及时通知甲方 ,而不受上述 14 天 时间的限制。 第五章 索赔及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若双方在履行本协
13、议过程中发生争议而通过协 商不能解决时,双方约定在上海海事法院诉讼解决,其选择指定权由乙方 行使。 第二十条 因货物运输而引起的任何索赔,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及乙方 的标准营运条款 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因甲方的原因而使乙方向第三方提出索赔时间超出法定时效,乙方 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索赔问题发生时,双方均应以个案书面形式进行协商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二十三条 违约责任 1.若甲方逾期未付货款,超过付款日七个工作日仍未支付货款于乙方 ,则 甲 方每天须支付自应付货款日当天起算,应付货款总额之 0.5%违约金于乙方 。 乙方 自逾期债务产生之日起,有权扣押提单、海运单 、核
14、销单 或者其他运输单证,无论上述单证是否与逾期账款有关 , 直至乙 方收到逾期款项为止。 因前述扣押行为造成 的损失由甲 方自行承担。 2.甲方无正当理由在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期内未按时付款时,乙方 可以解除本协议并按上述 违约责任 第一条向甲方 要求支付违约金,而已发生未到期的费用则一次性提前 到期,甲方须无条件向乙方 支付货款与违约金。 3.甲、乙 双方违反本协议造成对方损失的,按违约时的实际损失赔偿对方,但乙方的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乙方之标准营运条款所规定的乙方 所负之责任。 第 4 页 共 8 页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单方有对其中条款有更改意向时,须用书面形
15、式告知另一方,双方同时签署书面同意书方可更改生效。 第二 十五 条 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条例等。 第二十六 条 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协议行使补充,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属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 条 乙方的所有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在此协议下提供的服务,均根据乙 方的标准营运条款进行。附件为乙方 的标准营运条款,此条款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十 八 条 本协议一式 两 份,甲方 执 一 份,乙方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 有效期壹年。 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 九 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采用的联系方式 请见附件
16、合 同双方 业务 联系方式确认表。 双方保证,在执行期间,以上联系方式只能由本人亲自使用,涉及内容均为本人真实意思表达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同意以此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甲方(盖章 /签字):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署人: 电话 : 传真: 邮箱: 乙方(盖章 /签字): 上海飞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署人: 电话 : 传真: 邮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第 5 页 共 8 页 附件 : 上海飞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标准营运条款 2016年 10月 10日生效 1. 在本营运条款中,以下词汇的含义如下: “本公司 “指上海飞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及各分公司。 “客户
17、 “指并包括付运人、收货人、货物的拥有人和 /或本公司应其要求或代表其提供有关服务的任何人。 “货物 “包括任何种类的货物、货品、商品和物品;及本公司或其代表不供应的任何货柜、拖车、油箱或托盘 (包括用于储存或巩固货物的类似物品 ) 。 “危险品 “包括属于危险、爆炸性、易燃、放射性或损害性质的货物。 “海牙规则 “指于 1924年 8月 25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货主 “指货物的拥有人。 “有关服务 “指本公司提供给客户的任何服务,例如承办或安排以航空、海路、内河航道、铁路和 /或道路运送货物;及 /或承办或安排货物的储存、装卸、包装、解开、巩固、去除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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