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页 共 8 页 货运代理协议书 合同编号 :FHY20171101 甲方: 乙方: 上海飞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订舱及承运 第一条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 办理从中国地域进出口货物的订舱、报 检 /报关、做箱、提单签发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作业的货运代理业务 。 乙 方 负责整个货物进出口的操作过程 ,同时可 将 部分委托内容 指定 有资质的公司 负责 具体操作 。 第二条 双方应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或国家相关批准证书,并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如是货运代理 、空运代理 或无船承运人 NVOCC,应持有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证书,营业范围允许在合同履行地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进出口经营业务。 第三条 甲方 同意将其自 有 或所揽取的货物交由乙方 代理出运。 第四条 甲方委托乙方 作为货运代理, 甲方 应在开航前七天用传真或邮 件委托书 等 形式向乙方 提出订舱委托。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以传真加邮件形式委托乙方办理货物出运的订舱、更改、及有关事项的承诺等事宜,乙方可将传真和邮件复印归档备查。甲方 同意视复印件等同上述文件的正本,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 乙方在收到甲方 委托书后应立
3、即订舱,以传真加邮件形式确认提单号等信息。 第二章 双方责任 第六条 甲方 提供货运委托书中应准确提供下列内容: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起运港、目的港交货地、唛头、件数、中英文品名、毛重、体积、运输条款、运费、及其他费用支付方式、运 输方式、委托公 司(须盖公司公章及业务负责人签字)、联系人、电话、传真。如因甲方 未如 实注明特殊要求,出现货损、货差、给 乙 方造成经济损失等损害,由甲方 承担责任和费用。 第七条 遇货物 体积、重量双方有争议之情形,甲方付款暂以乙方 仓库丈量标准付款,待货物抵达目的港,依目的 港返回之正确体积、重量为准,采用多退少补之方式确定费用。或者甲方可到乙方复核,如果乙
4、方错误,甲方来回合理车费乙方 承担(限 300 元人民币内)。 为了减少在仓库收发货物上出现问题,甲乙双方应遵守如下之规则:甲方的货物应根据乙方提供有进仓编号的通知书送进乙方指定 的仓库(进仓通知书上甲方有义务填写相应内容)。乙方 仓库有责任及时卸货,并且根据托运单,进仓 通知书核对进仓件数、包装情况、唛头,主动出具仓库收货回执。(甲方 有义务派人员送货到 乙方仓库,如果甲方送货是司机,应视司机是甲方全权代表。如果甲方要求当场丈量尺寸,乙方有义务按甲方 要求工作。争议比较大的情况如布匹、捆扎、 草包和不规则外包装,甲乙双方应在交接货物时及时丈量并确认。)甲方送货如果是多笔货物混在一起送入乙方仓
5、库,甲方 应及 时提供进仓通知书、表面实际唛头和件数包装资料、规格等以便利于乙方 分货。 第 2 页 共 8 页 第八条 甲方 提供给乙方 的报 关文件须真实有效,若有违反海关及国家相关规定之行为发生时,由甲方 承担全部相应责任。甲方若虚报或错报,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因甲方提供数据错误,或者因为甲方 提供各种单据不及时、及更改数据不及时等而出现被漏装、错装、甩载、报 /清关困难及退返退税单困难等,由甲方 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第九条 由于甲方 的过错导致委托货物无法及时出运或由于船公司(实际承运人)本身的因素造成预订船期延误、更改或取 消等导致货物无法及时出运或延误出运,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由
6、甲方承担。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 货物未能及时出运 (不可抗力因素,船公司因素除外)则由乙方根据乙方 的标准营运条款 承担责任。 第十条 甲方 如托运危险品、化工品、冷冻品、冷藏品、文物等禁止运输(进出口)或者需申报运输(进出口)的物品必须事先申明:通过书面申明其货物品名(中、英文)及性质,防护措施、急救措施及并依法提供包装性能鉴定和包装使用鉴定证书等相关资料。由于 甲方 未事先申明(或错误申明,或不完整申明等)货物品名、性质,包装不足、不完整、有缺陷,导致 甲方 、货物、运输工具、相关第三方遭受损害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以及船公司 /航空公司 /运输公司 、码头 /机场 /货站罚款等,由 甲方
7、承 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在单证操作方面的任何更正、电放等必须用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不接受任何口头通知。电放提单时必须附乙方 认可的保函。 第十二条 乙方 对于货物的预计起运日及到达日不承担责任。由承运人 (船公司 )及其代理签发的提单,乙方 不承担任何的风险和责任。 第十三条 甲方同意乙方代领提单或者其他类似权利凭证,视为甲方同意将上述凭证出质于乙方作为其应当承担的费用的担保。甲方应当保证其具有合法的出质权利。由于甲方出质不当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甲方 负责赔偿。甲方 如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提单和其他 单证,或根据本协 议获取提单后在本协议付款期限内仍不支付运费,乙方可保留对该票货物的留
8、置权,直至扣发甲方 其他托运货物的提单、货物及相关单证 , 其损失及后果由甲方 自行承担。 第三章 费率 第十四条 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以双方书面确认为基准。 但甲方或乙方代理之其他公司如与船公司签有协议运价,甲 方应于订舱时,明确 注明与船公司的协议合同编号及运价于托运单,并以此费用结算。由于甲方失误或疏忽而造成费用误差由甲方自行负担责任,与乙方无关;甲方并同意承担由此给乙 方带来的利润损失。 第四章 付款及期限 第十五条 乙方应按 甲方货运委托书上所盖印章名称开具发票,若甲方有特殊要求,应有书面委托,但甲方 仍负有支付发票所载费用的责任。 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发票并不视为甲方已向乙方付款的凭证,
9、甲 方要保留相应 的支付凭证及相关发票作为已向乙 方付款的 依据 。 甲方收到乙 方运费发 票后,应立即核对发票信息,如在收到发票三天内未提出异议,则视同甲方确认发票信息。凡甲方指定由第三方付款的,甲 方仍负有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协议同意,甲方应付货物运输之所有费用的付款方式为月结,甲方需在付款日前向乙 方付清所有费用 (包括拖车 /场装、报检、报关、保险等当地 费用及所有相关代理费用和运费等 ),双方合作的第一笔业务发生之日至该月月底,算一个月;次月起以整月计。 第十七条 付款方式内容如下: 第 3 页 共 8 页 1.账期截止日期为每月最后一天,对帐日为: 次 月 8 号,付款
10、日为: 次 月 15 号。 2.乙 方应于每月 8 号前将上月的费用明细以传真等形式传给 甲 方, 甲 方应在每月 10 号前予以书面签字盖章确认,并且在本月 15 日前按照双方确定的数额支付给 乙 方。 3.已结算的费用如果发现有误或遗漏 ,双方应积极核对 ,经查属实的应重新结算。 协议内容结算或汇款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时则顺延至节假日结束次日。 4.本协议月 结限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如月结运费已超过本条规定之限额的,其余业务则不再适用月结结算条款, 甲 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结付。逾期付款超过30 日的, 乙 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甲 方从境外付款至 乙 方账户所产生的手续费由 甲
11、方承担,汇率按照付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 5.甲 方每月按合同约定日期将应付款项汇至 乙 方指定的账户,并将汇款水单传给 乙 方,以利 乙方查帐。 6.如期支付海运费及相关费用系 甲 方的绝对义务。因此,不论 乙 方是否已向实际承运人支付运费,亦不论 甲 方是否已收到其客户的货款, 甲 方均不得以此理由拒绝付款; 甲 方也不得以其委托 乙 方办理的部分业务可能存在争议为由而拒绝支付全部的欠款。 7.甲 方违反本协议之规定逾期支付海运费及相关费用, 乙 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提单、延期出货 /交货等各种措施以促使乙方及时清付海运费、包干费等,且由此所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
12、、差旅费、律师费等及一切责任均由 甲 方承担; 第十八条 甲方逾期未能付清全部款项,乙方 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可以 根据乙方 的标准营运条款 行使对甲方货物及单证的留置权,并及时通知甲方,其损失及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在乙方根据乙方 的 标准营运条款 采取留置措施开始 14 天后 甲方仍未履行支付义务,乙方有权将留置物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付乙方 费 用。留置物拍卖或变卖后其价款仍不足以偿付所欠费用,不足部分由甲方清偿。若留置货物为鲜活易腐烂物品,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拍卖或变卖时间,并及时通知甲方 ,而不受上述 14 天 时间的限制。 第五章 索赔及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若双方在履行本协
13、议过程中发生争议而通过协 商不能解决时,双方约定在上海海事法院诉讼解决,其选择指定权由乙方 行使。 第二十条 因货物运输而引起的任何索赔,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及乙方 的标准营运条款 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因甲方的原因而使乙方向第三方提出索赔时间超出法定时效,乙方 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索赔问题发生时,双方均应以个案书面形式进行协商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二十三条 违约责任 1.若甲方逾期未付货款,超过付款日七个工作日仍未支付货款于乙方 ,则 甲 方每天须支付自应付货款日当天起算,应付货款总额之 0.5%违约金于乙方 。 乙方 自逾期债务产生之日起,有权扣押提单、海运单 、核
14、销单 或者其他运输单证,无论上述单证是否与逾期账款有关 , 直至乙 方收到逾期款项为止。 因前述扣押行为造成 的损失由甲 方自行承担。 2.甲方无正当理由在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期内未按时付款时,乙方 可以解除本协议并按上述 违约责任 第一条向甲方 要求支付违约金,而已发生未到期的费用则一次性提前 到期,甲方须无条件向乙方 支付货款与违约金。 3.甲、乙 双方违反本协议造成对方损失的,按违约时的实际损失赔偿对方,但乙方的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乙方之标准营运条款所规定的乙方 所负之责任。 第 4 页 共 8 页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单方有对其中条款有更改意向时,须用书面形
15、式告知另一方,双方同时签署书面同意书方可更改生效。 第二 十五 条 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条例等。 第二十六 条 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协议行使补充,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属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 条 乙方的所有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在此协议下提供的服务,均根据乙 方的标准营运条款进行。附件为乙方 的标准营运条款,此条款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十 八 条 本协议一式 两 份,甲方 执 一 份,乙方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 有效期壹年。 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 九 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采用的联系方式 请见附件
16、合 同双方 业务 联系方式确认表。 双方保证,在执行期间,以上联系方式只能由本人亲自使用,涉及内容均为本人真实意思表达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同意以此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甲方(盖章 /签字):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署人: 电话 : 传真: 邮箱: 乙方(盖章 /签字): 上海飞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署人: 电话 : 传真: 邮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第 5 页 共 8 页 附件 : 上海飞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标准营运条款 2016年 10月 10日生效 1. 在本营运条款中,以下词汇的含义如下: “本公司 “指上海飞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及各分公司。 “客户
17、 “指并包括付运人、收货人、货物的拥有人和 /或本公司应其要求或代表其提供有关服务的任何人。 “货物 “包括任何种类的货物、货品、商品和物品;及本公司或其代表不供应的任何货柜、拖车、油箱或托盘 (包括用于储存或巩固货物的类似物品 ) 。 “危险品 “包括属于危险、爆炸性、易燃、放射性或损害性质的货物。 “海牙规则 “指于 1924年 8月 25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货主 “指货物的拥有人。 “有关服务 “指本公司提供给客户的任何服务,例如承办或安排以航空、海路、内河航道、铁路和 /或道路运送货物;及 /或承办或安排货物的储存、装卸、包装、解开、巩固、去除巩固、
18、收集、交付及 /或其他处理方法。 “SDR“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界定的特别提款权。 2.1. 本公司承办的所有业务均按本营运条款进行,该等条款应视为纳入本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任何协议内。 2.2. 如在任何时间一项或以上的该等条文变成无效或非 法、本营运条款的余下条文的有效性或合法性不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影响。 2.3. 本公司可自行出具货运单、提单、仓单、货运收据、货物收据、联合运输文件或其他运载文件指定本公司为承运人。出具上述文件后,若其中的条款和条件与本营运条款不符,应以该等上述文件条款和条件为准。 2.4. 如本公司被认定为承运人,本公司应享有任何适用法律或法例赋予承运人的所有权利、豁免权、例
19、外情况及责任限制。 2.5. 本公司并未自行出具提单而且就以海路或内河航道运送货物而言被认定为承运人,本公司的责任应按海牙规则第三和第四条厘定,而上述条款若与本营运条款不符,应以该等海牙规则条款为准。海牙规则第四 (5)条的限额被视为 100英镑的面值。 2.6. 在本营运条款中,表示单数的词语包括复数,反之亦然;表示某一性别的词语包括每一性别。 2.7. 凡本营运条款规定本公司须向客户发出通知,该通知在下述情况下应被视为已经发出: (i) 本公司并不知悉客户的地址、电邮地址或传真号码或 (ii) 该通知不能通过其为本公司最后所知的地址、电 邮地址或传真号码送达客户。 2.8. 客户在本营运条
20、款下的责任是共同及各别的。 3. 与本公司进行任何业务的客户向本公司保证,客户是货主或其获授权不仅是为了自己还为了货主接受本营运条款。 4. 客户进一步保证: a. 所有货物已适当及充分地包装,而且本公司对于有关不适当或不充分地包装的货物的任何损失、损坏或任何其他索偿并不负责;及 b. 货物适合进行按照客户指示的运载、储存及任何其他处理方式;及 c. 其将完全遵守港口、机场、海关或其他机构的适用法律和法规。 5.1. 客户应就因本公司按照客 户指示行事而引起的或因客户违反保证或失责而引起的或因客户提供不准确数据或指示不足而引起的或因客户犯错、疏忽或故意失责而引起的所有索偿、责任、损失、损害、费
21、用和开支 (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飞机、货柜和 /或船只的损失和 /或损害 )对本公司作出补偿。 第 6 页 共 8 页 5.2. 客户保证,如有任何索偿把与本公司提供的有关服务相关的任何责任强加于本公司的任何雇员、代理或分包商,则不得对他们作出该等索偿。然而,若要作出任何上述索偿,客户应就一切后果对本公司作出补偿。上述每一名雇员、代理和分包商应受惠于本文中对本公司有利的所有条款,犹如该等条 款明文规定是为其利益而设的。就此而言,本公司为其本身以及作为每名上述的雇员、代理和分包商的代理人和受托人订立合约。 5.3. 就由任何人作出或提起的在本公司根据本营运条款的责任范围以外的所有索偿、费用和要求,客
22、户应维护、补偿本公司并使本公司免受伤害,而上述补偿应包括因本公司的雇员、代理或分包商疏忽、犯错、故意犯错或故意失责或因本公司犯错或疏忽而引起的所有索偿、费用和要求。 5.4. 就任何对本公司提出的共同海损索偿及海难救助索偿,客户应维护、补偿本公司并使本公司免受伤害,客户并应提供本公司所要求的担保。 所有货物应受制于就共同海损及或海难救助担保的留置权。如果在已将通知发送至最后为本公司所知的客户地址、电邮地址或传真号码后 14天内客户仍未提供本公司接受的共同海损及或海难救助担保,则可按本公司的全权酌情决定出售(以公开拍卖或私人条约的形式)或处置货物,费用由客户承担,而所得款项(如有)(扣除与上述出
23、售有关的开支后的净额)应用以清偿共同海损及或海难救助分摊。如果客户并无收到本公司所发出要求客户提供共同海损及或海难救助担保的通知,这并不影响本公司上述出售或处置货物的权利。客户负责支付货物因共同海损及或海 难救助担保被留置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储存费用和滞留费)。 6. 除在先前书面作出的特别安排下之外,客户保证货物并非危险品,货物不构成类似危险,亦不可能造成损害。然而,如客户以有别于先前书面作出的特别安排的方式将任何该等货物交付至本公司或促使本公司处理任何该等货物,则无论本公司是否知悉该等货物的性质,客户应对因该等货物而造成的或对该等货物造成的或与该等货物有关的以及不论如何招致
24、的所有开支、损失或损害负责,并应就因该等货物而引起的所有惩罚、索偿、损害赔偿、费用、开支及任何其他责任对本公司作出补 偿,而该等货物可按本公司的全权酌情决定予以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理,风险和开支由客户或货主承担,本公司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但如该等货物由本公司根据先前书面作出的安排处理,则可基于对其他货物、财产、生命或卫生构成的风险按本公司的全权酌情决定予以销毁,风险和开支由客户或货主承担,本公司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有可能造成损害的货物包括有可能助长鼠患及滋生其他害虫的货物。 7. 除在先前书面作出的特别安排下之外,本公司将不会处理金条、银条、银行钞票、钱币、支票、债券、可转让文件和证券、宝石、贵
25、金属对象、珠宝、贵重物品、古 董、珍贵艺术品、牲畜或植物。然而,如客户以有别于先前书面作出的特别安排的方式将任何该等货物交付至本公司或促使本公司处理任何该等货物,则尽管任何该等货物的价值可能在随该等货物发出的任何文件上显示、申报或表示,本公司无须对该等货物承担任何责任 (包括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损害、错误交付、错误运送或延误 )。 8.1. 如客户或货主没有在应接收货物的时间和地点接收货物,本公司有权 (但无义务 )储存货物,风险由客户和货主单独承担,届时本公司就上述储存的货物可能承担的任何责任应完全终止,而上述储存的费用应由客户向本 公司支付。 8.2. 本公司有权 (但无义务 )出
26、售 (以公开拍卖或私人条约的形式 )或处置因以下原因而本公司认为无法交付的所有货物:收货人的地址不正确或在已将通知发送至最后为本公司所知的客户地址、电邮地址或传真号码后 14天内,客户仍未领取或接收货物。如客户并未收到本公司所发出要求客户接收货物的通知,这并不影响本公司上述出售或处置未领取货物的权利。客户应支付就储存及出售及 /或处置货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开支 (包括但不限于储存费和滞期费 )。 8.3. 与此有关的所有货物和文件应受制于就该等货物应付的金额的特定留置权 ,或受制于客户应付予本公司的任何特定或一般余额或其他金额的一般留置权。如任何上述应付予本公司的金额在已将通知发送至最后为本公
27、司所知的客户地址、电邮地址或传真号码后 14天内仍未支付,则可按本公司的全权酌情决定出售(以公开拍卖或私人条约的形式 )或处置货物,费用由客户承担,而所得款项 (如有 )(扣除与上述出售有关的开支后的净额 )应用以清偿该等债项,如对出售货物所收到的价值有所减少,本公司无须对此负责,客户亦不得纯因货物已经出售或处置而解除对任何未偿还债项的责任。如客户并无收到本公司所发出要求客户支付未偿还金额的通知 ,这并不影响本公司上述出售或处置货物的权利。客户负责支付货物被留置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和开支 (包括但不限于储存费和滞期费 )。 第 7 页 共 8 页 9.1. 客户应实时向本公司支付所有到期的金额而不
28、得以任何索偿、反申索或抵销的理由予以扣减。发票一向客户提供,便应向本公司付款。对于发票日期后起 30天内未付的任何金额,本公司有权获得自发票日期起至付款之时按每月 2%计算的利息。 9.2. 如货物运送以运费到付的方式进行,但收货人在货物到达交付地点之日起 14天内并无接收货物,客户应负责支付所有未付运费,以及直至货物正式交付或根据第 8.2条及 /或 8.3条出售或处置前产生的费用和开支 (包括但不限于储存费和滞期费 )。 10.1. 本公司有权将本公司承办的任何有关服务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以任何条款分判给任何代理或分包商。 10.2. 本公司保留全权酌情决定履行有关服务所遵循的方法、方式、路线
29、和程序,包括货物的运载、储存及其他处理方法。本公司可自由采用任何方法、路线或程序,包括使用任何船只或将货物收藏在甲板之上或之下。按照上述酌情权或自由权所做的任何事不是任何性质或程度上的绕航。 11. 如因本公司疏忽或犯错、或其雇员、代理或分包商疏忽、犯错、故 意犯错或故意失责而导致货物有任何损失、损害、变坏、无法交付、错误交付 (第 12.1和 12.2条所述的情况除外 )、未经授权的交付或错误运送、或导致不遵照与货物有关的指示或导致不正确遵照与货物有关的指示,本公司应对与上述事件有关的任何索偿负责。然而,本公司的上述责任不得超过引起索偿的该部分货物的总重量每公斤 2 SDR的总额。 12.1
30、. 如在没有本公司指示或事先批准而本公司的雇员、代理或分包商疏忽地或故意地在没有收回提单的情况下错误交付货物,本公司应对就上述错误交付货物提出的索偿负责。然而,本公司的上述责任不得 超过错误交付的该部分货物的总重量每公斤 2 SDR的总额。 12.2. 如本公司的雇员、代理或分包商没有得到本公司的指示或事先批准而疏忽地或故意地将货物错误交付予无权收取货物的人,本公司应对就上述错误交付货物提出的任何索偿负责。然而,本公司的上述责任不得超过错误交付的该部分货物的总重量每公斤 2 SDR的总额。 13. 尽管本营运条款有任何其他相反的条文,但在遵守第 2.3和 2.5条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对于与以下
31、有关的任何索偿无须负责: a. 任何延误、货物不能装船或装船后而再被卸货、货物之离开或到达时间; 或 b. 任何特别、附带、间接、相应或经济的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利润、税项、退税、收入、业务或商誉的损失 );或 c. 因火灾、洪水、风暴、台风、爆炸、港口或机场拥塞、绕航、罢工、闭厂、停工或限制劳工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开支或费用, 即使上述事件因本公司疏忽或犯错、或其雇员、代理或分包商疏忽、犯错、故意犯错或故意失责亦然。然而,如果尽管有上述规定,但本公司在法律上仍被判须对上述索偿负责,本公司的责任不得超过引起索偿的该部分货物的总重量每公斤 2 SDR的总额。 14. 如果有任何索偿是本
32、公司在 法律上被判须负责的,而本营运条款中没有任何其他条文 (限制或免除本公司的责任 )对该索偿适用,本公司的上述责任不得超过引起索偿的该部分货物的总重量每公斤 2 SDR的总额。 15. 本公司可承担超过第 11、 12.1、 12.2、 13和 14条所列限制的责任,条件是 (i) 货物价值已由客户书面申报并获本公司接受及 (ii)客户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决定的额外收费。额外收费的详情将应客户的书面要求提供。经接受的申报价值为本公司的责任限制并取代第 11、 12.1、 12.2、 13和 14条的责任限制。 16. 本公司免费提供的所 有和任何有关服务是根据本公司不会承担任何责任的基础提供
33、的。 17. 双方同意,表面生锈、氧化、变色或因潮湿而造成的任何类似状况并非受损的状况而是属于货物的固有性质,而本公司认收看来状况良好的货物,并不代表该等生锈、氧化、变色或类似状况在收货时并不存在。 18. 如有关服务受到或有可能受到不论何时及如何导致的任何风险、延误、阻碍、困难或任何种类的不利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港口或机场拥塞、罢工、闭厂、停工、限制劳工,及 /或客户并无支付已过期两个月或以上的有关服务收费 )影响,本公司可终止及 /或中止有关服务并将货物 放置在任何地点以便客户处置货物,届时本公司就货物承担的责任和职责将终止。如在已将通知发送至最后为本公司所知的客户地址、电邮地址或传真号码
34、后 14天内,客户仍未处置货物,本公司有权 (但无义务 )出售 (以公开拍卖或私人条约的形式 )第 8 页 共 8 页 或处置货物,费用由客户承担。如客户并未收到本公司所发出要求客户处置货物的通知,这并不影响本公司上述出售或处置货物的权利。客户负责支付直至货物已处置或出售前产生的所有未付有关服务收费及费用和开支 (包括但不限于储存费和滞期费 )。 19. 针对本公司的任何索偿通知必须以书面提出并在货物交付日期 或货物原应已交付之日或客户第一次知道可能引起索偿的事件之日 (以最早发生者为准 )起 14天内送达本公司。如果客户未能将上述之书面索偿通知送达本公司而导致损害本公司在索偿案件上之权益,本公司应在任何情况下获解除与任何索偿有关的全部不论如何引起的一切责任。 20. 除非在货物交付日期或货物原应已交付之日或引起索偿的事件发生之日 (以最早发生者为准 )起九个月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向本公司提起诉讼,否则本公司应在任何情况下获解除与有关服务有关的全部不论如何引起的一切责任。 21. 在本营运条款中规定的抗辩、责任豁免和 责任限制应适用于针对本公司的任何诉讼,不论该诉讼是否建基于合约或侵权法。 22. 本营运条款及与本公司订立的任何合约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任何索偿或争议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独家裁定而非由任何其他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