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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四部分 合同书 7 -1 招 标编号: 20170601 第四部分 合 同 书 格 式 目 录 1. 标的、数量、交货及合同有效期 . 2 2. 价格 . 2 3 履约保证金 . 2 4. 货物清单(详见附件) . 3 5. 交货时间 . 3 6. 支付 . 3 7. 专利权 . 3 8. 交货地点 . 3 9包装和装运 . 3 10. 质量标准 . 4 11. 验收与质量保证 . 4 12. 违约索赔与赔偿 . 4 13. 不可抗力 . 5 14. 合同变更与修改 . 6 15. 税费 . 6 16. 争端的解决 . 6 17. 合同解除和终止 . 6 18. 合同生效 . 7 19.

2、其它 . 7 附件 . 9 第四部分 合同书 7 -2 招 标编号: 20170601 广州地铁环境工程有 限公司、广州地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双方平等协商 一致 ,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的各条款。 1. 标的、数量、交货及合同有效期 1.1 标的名称、品种、 型号规格 、单价、金额见合同附件“货物清单”,乙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附件“货物清单”的内容要求相一致。 1.2 供货数量和交货时间:本合同“货物清单”的供货数量是预计数,实际供货数量以每次甲方实际要求的供货数量为准。 1.3 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止。 1.4 除

3、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使用公制。 2. 价格 2.1 合同金额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 元) 。详见合同附件“货物清单”。 2.2 本合同总价格为 暂定金额 ,实际价格按每次实际供货数量乘以本合同单价为准 , 本合同实际采购总价达到 本合同暂定总额 元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2.3 除双方同意根据合同规定对合同进行变更或修改外,不论实际数量大于或小于合同预计数量,在合同执行期间合同单价按 2.4、 2.5条执行。 2.4 单价: 按合同规定 的单价 ,见本合同第 4条。 3 履约保证金 3.1 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 额的 5%即 (人民币)大写 : (¥ 元)。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

4、日起 10 日内以银行划帐或现金方式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3.1.1乙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履约保证金 ,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 交 履约保证金 ,每延迟一天应按 履约保证金 的 1%向男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应提交 履约保证金 之责任及本合同规定的其它违约责任,男方同时有权解除合同。 3.2 在乙 方不能履行其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甲方有权用履约保证金的资金补偿违约金和其任何损失。 3.3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合同有效期 (含 质 保期) 。 3.4 履约保证金在有效期满后将无息退回。如在退还履约保证金时发生银行费用,则在履约保证金金额内

5、扣减银行费用后将履约保证金余额退回。 第四部分 合同书 7 -3 招 标编号: 20170601 4. 货物 清单 详见附件 5. 交货时间 5.1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按合同“货物清单”中的货物(包括数量增加部分),按甲方的要求分批供货。 5.2 乙方接到甲方的当批交货通知后, 必须按合同 “货物清单”规定的 时间内 ( 7 天内) 将当批货物送到合同规定的地点。 5.3 交货时必须携带送货清单(一式三份,加盖乙方公章并注明物资编码、名称、型号规格、厂家 /品牌、单位、数量、单价、总价和本合同编号)及本合同;并同时开具普通发票(发票顾客名称为 :广州地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地铁物业管理有限

6、责任公司 ,且注明本合同编号) 6. 支付 本合同以人民币 结算 ,采用支票或电汇方式支付。 6.1 按 合同 单价和乙方实际送货数量,且每批货物通过质量验收合格后每月结算一次。乙方需先提交下列完整单据: 1) 乙方出具的金额为本次支付金额百分之一百 100%的正式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2)经甲方签收的送货清单。 7. 专利权 7.1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任何专利、注册的设计、版权、商标或商品名称或其他知识产权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及索赔。若甲方受到此类索赔或起诉,则 所有 责任由乙方承担。 8. 交货地点 8.1 甲方仓库。 8.2 广州市内甲方指定的

7、其它地点。 9 包装和装运 9.1 包装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包装方式的确定及包装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而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由乙方负责。 9.2 包装应足 以承受整个过程中的运输、转运、装卸、储存等,充分考虑到运输途中的各种情况(如暴露于恶劣气候等)和广州地区的气候特点,以及露天存放的需要。 第四部分 合同书 7 -4 招 标编号: 20170601 9.3 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10. 质量标准 10.1 根据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 10.2 以货物的型号规格 参 数 及经甲方确认的乙方提供的样品作为本合同货物的质量标准。 11. 验收

8、与质量保证 11.1 验收标准 a)、甲方对货物制订的检验标准。 b)、以甲方的样品作为对货物的检验标准。 c)、以货物清单的要求及 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 11.2 检验方法 a)、中标人根据标书的要求进行验收。 b)、采取目测和简易测量的方法对货物的外观检验,对照合格证书对产品进行检验。 c)、采取送验的方法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由乙方支付。 d)、采取使用的方法对货物进行检验。 11.3 质量保证 a)、乙方保证合同物资是全新的,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严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

9、承担。 b)、合同货物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 12个月 , 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在七天内负责更换,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或口头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出索赔。 c)、履行乙方在其投标书中的服务承诺。 12. 违约索赔与赔偿 12.1 误期索赔 12.l.1 除非各方书面 同意延迟到货,若乙方未能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到货期交货,且延迟超过 一 周,甲方有权对超过 一 周以后的延期追索违约金。该违约金应是延迟交货的货款以每满一周 2计算,一周为七 个自然 天,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误期索赔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货物总价的 6。如果延 迟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

10、,到货时间可相应延长。如果乙方未按合同执行或因疏忽而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以致严重影响项目进行时,或由于乙方延误导致其应支付的违约金额达到合同规定的限额时,乙方应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补救上述失误或疏忽 ,并负责赔偿第四部分 合同书 7 -5 招 标编号: 20170601 由此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2.2 质量索赔 12.2.1 乙方应提供与合同要求相符的货物,如经检验,证实所供货物与合同不符或存在缺陷,或使用的材料不合适,甲方可根据本合同有关质量保证或检验的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内及时提出索赔,乙方同意甲方选择下述一种或多种结合的方法解决索赔 事宜: 1) 乙方同意甲方退货,并将货物被拒收前甲

11、方已付的所有款项退还甲方,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管、维护和退回被拒收货物所发生的其它所需的费用。 2) 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金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成交价格。 3)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来更换有缺陷的部份和 /或修补缺陷部份,以使货物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同时乙方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保期。 4) 乙方收到索赔通知后 10天内,未给甲方答复的,视为索赔已被乙方接受。乙方未能在收到索赔通知后 10天内,或征

12、得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甲方从上列方法中选择的方案解决索赔事宜的,甲方将有权从未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索赔的权利。 12.3 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支付不减轻乙方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如果甲方所遭受的损失超过违约金,乙方应对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给予赔偿。 12.4 乙方 在 履行合同过程中 造成的人身伤亡事 故 ,及其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 ,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负担 ,并不得因此 影响交货期。 12.5 乙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因其过失(合同项下的过失、侵权或其他)直接对甲方设备或财产造成的物质损失或损害,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13. 不可抗力 13.1

13、签约各方任何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签约各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洪水、台风、地震等。 13.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十四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四部分 合同书 7 -6 招 标编号: 20170601 14. 合同变更与修改 14.1

14、 因甲方的原因变更合同货物的,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有关变更文件。如因此造成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价格或时间增减,将对合同价 格 、交货时间进行公平调整。乙方据此要求的调整必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15天内提出。 14.2 无论是按原合同要求,或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作出变更提供货物,乙方都不能免除其对货物应承担的责任。 14.3 除了甲乙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15. 税费 15.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甲方负担。 15.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

15、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 。 16. 争端的解决 16.1 凡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后 还不能解决,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 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起诉。 16.2 法院的判决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6.3 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正在进行审理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 17. 合同解除和终止 17.1 合同自然终止 甲乙双方各自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自然终止。 17.2 违约违规终止合同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违规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如果乙方 1) 在二十八天

16、内未能遵守本条款的通知,或 2) 没 有甲方的书面同意转让合同或将整个合同项目分包出去,或 3) 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收到法院对他发出的宣告破产并指定破产财产管理人的命令或与债权人达成有关协议,或为了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管理人、财产委托人或财务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停业清理;或 4) 由于乙方违约而导致违约金金额达到合同规定的最高限额。或 5)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或 第四部分 合同书 7 -7 招 标编号: 20170601 6)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或 7) 如果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合同的投标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招标投标

17、 的法律、法规,涉嫌用不正当手段影响甲方采购过程,包括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甲方利益、干扰甲方、评委的招标、评标等行为。 17.3 定期评估不合格时的终止:甲方每半年对乙方的服务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质量、交货期、售后服务等,评估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对乙方不做任何补偿。 17.4 合同的终止都不应损害合同规定的甲方或乙方的任何其它权利或权力。 17.5 在此种终止后,甲方可自己或由任何其他供应商(承包商)完成本合同项目 ,甲方有权从乙方处收回完成本合同项目所招致的所有额外费用 。 17.6 如果甲方根据本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

18、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7.7 乙方应在甲方提出索偿要求后三十 天内对甲方作出赔偿。 17.8 由于乙方未尽责任或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18. 合同生效 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或签章) 并加盖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 后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以最后签字日为准。 19. 其它 19.1 中标 通知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本合同之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解释的顺序以文件生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19.2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甲乙双方法定

19、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合同修改书、往来信函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双方均签字盖章或确认之日期。 19.3 除甲方事先以书面形式确认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19.4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 附件廉洁协 议 第四部分 合同书 7 -8 招 标编号: 20170601 甲方: 广州地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地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 地址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签约地点:中国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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