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 2 - 湖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 市 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 基础 与示范作用,加强 湖州市 企业技术中心的 评价、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 参照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浙经信技术 2010 142 号 ),特 修订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 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2、为 支持 我 市 重点产业重点领域 企业 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技术创新 意识 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或区域内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 企业 我 市 企业技术中心予以 培育和 认定 ; 鼓励科技型、创新型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市外设立、与第三方合作等形式,联合创建企业技术中心。 第 四 条 湖州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湖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 培育、 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 ,并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扶持和指导 。 第二章 培育、认定 第 五 条 申请 列入 湖州市企业技术中心 培育或认定的企业 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规模以上 企业在全市同行业或同领域具有 一定的 竞争- 3
3、 - 优势和规模优势 ,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较强,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推进智能制造成绩明显,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市场意识,具有 初步 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能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 良好 的条件 ; (三)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 基本的 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 , 具备 主导产品行业分析和自主开发 新产品(含软件产品)的能力 ; (四)企业技术 中心拥有技术水平 较 高、 具备一定 实践 能力的技术 开发 人 员 ,并具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 (五)企业技
4、术中心组织体系 初步建立 ,技术创新体制和投入、 运行、激励机制 完善 , 创新 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 、 技术创新绩效 显著; 第 六 条 申请培育企业, 销售收入不低于 5000 万 元(其中 生产性服务、软件信息服务企业销售收入不低于 1000万元)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 万元, 年研发投入不低于 100万元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总数不低于 10人(其中联合创建企业技术中心的 不少于 5 人且合作研发项目数不少于 1 个 ) ;企业申报 前三年内新增省级工业新产品(含软件著作权)不低于 2 项 。 申请认定企业, 年销售收入不低于 8000万元 (其中生产性服务、软件
5、信息服务企业销售收入不低于 2000万元)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600 万元;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总数不低于 30人 (其中 生产性服务、软件信息服务类企业 不低于 15人 ) ; 企业申报前三年内新增省级工业新产品(含软件著作权)不低于 3项 。 - 4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两年内不得申请 培育或认定 : (一) 申请前 两年内,企业有走私违法行为的; (二) 申请前 两年内,企业因偷税、抗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 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三) 申请前 两年内,企业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五)被撤销其湖州市企业技术中心 培
6、育或认定 资格的。 第 八 条 申请 程序: (一)申请企业应当向所在 区县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区县 经信部门”)提出申请 , 并按要求提交材料 。 其中 申请 培育 企业 应 提交 : 湖州市企业技术中心 培育自 评表(附件 1) 、 湖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培育申请报告(附件 2)等材料; 申请认定企业应提交: 湖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附件 2) 、 湖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 价)表(附件 4) 、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 , 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等材料 ; 同时,提供以下 相关证明材料附件: ( 1)企业销售收入及纳税证明、
7、环评材料; ( 2)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 原值及清单; ( 3)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图、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 4)近三年取得的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省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科技(技术创新)项目等清单等复印件; - 5 - ( 5)企业主导产品(技术、市场)等行业分析报告 1 篇及以上。 ( 6)产学研等合作协议(合同)等复印件。 (二)区县经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 料进行初审后,确定推荐 申请 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经信委。 (三)市经信委组织有关 行业协会和 专家 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办法及相关材料进行综合评审, 择优确定湖州市企业技术中心 培育、认定
8、 名单, 网上公示 7 个工作日 后 予以公布。 第 九 条 湖州市企业技术中心 培育、认定 每年组织一次。受理培育、认定 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 4月 15日。结果从上报申请材料截止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颁布。 第 三 章 评价 第 十 条 湖州市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受理评价截止日期为评价年的 4 月 15 日。 第 十 一 条 评价程序: (一)经认定的湖州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当在规定的评价期内向所在 区县 经信部门按要求提交如下评价材料: 1湖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 3); 2湖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表(附件 4); 3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
9、附注),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4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 区县 经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后,将评价材料和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经信委。 - 6 - (三)市经信委组织有关 行业协会、 专家 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照本 办法 实 施 评价 ,并 得出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 公示 7个工作日后 予以公布。 第十 二 条 湖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三个等级 。 (一)评价得分 85 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 60分(含 60分)至 85 分之间为合格,但对评价得分介于 60 分至 65 分(含 65 分)的予以警告。 (三)评
10、价得分低于 60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或报送材料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并 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 第十 三 条 湖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颁布。 第 四 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 四 条 湖州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更名需变更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称的,凭 市场监管 部门的 准予 变更 通知 和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由 所在 区县 经信部门报市经信委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 五 条 湖州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重组、搬迁等原因需变更企业技术中心依托单位的,应由新的依托单位按认定要求重新办理认定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其市级企业技
11、术中心的认定时间可连续计算,原依托单位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不再保留。 第 十六 条 湖州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重组、搬迁等重大调整或因受不可抗拒外部因素影响的,应及 时将相关情况报所在 区县 经信部门,经所在 区县 经信部门确认后报市经信委批准,- 7 - 可暂缓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 第 十七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湖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的; (二)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技术中心资格的; (三)所在企业有偷税、抗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 (四)所在企业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等违法行为的; (五)所在企业有挪用
12、财政扶持资金行为的; (六)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第 十八 条 市经信委对调整或撤销的湖州市企业技术 中心予以审核确认并与年度评价结果一并予以公布。 第 五 章 附则 第 十九 条 本办法自 2017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2012 年发布的 湖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湖市经信发 2012 85 号)和 2013年发布的湖州市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实施方案(试行)(湖市经信发 2013 96 号) 同时废止 。 第 二十 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 8 - 附件 1: 湖州市 市级 企业技术中心 培育自 评表 企业名称: (盖章 ) 填表日期: 湖州
13、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 二一 七 年 二 月 - 9 -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通信地址 所属行业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 手机 联系人 联系 手机 二、 企业及技术中心 建设 情况 序号 评分项目 名称 单位 基本要求 ( 70分 ) 最高 分值 企业填报数据 自评分 审核评分 评分 办法 1 *企业技术创新的战略( 3-5 年)及组织管理体系 战略规划和创新 组织、 团队建设 10 分 另附 战略和团队各 5 分 2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5000 或 1000 5 分 每增1000 万加 1 分 3 企业 最近 2 年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 总 额 万元 100
14、5 分 每增 50万加 1 分 4 企业 最近 2 年 科技项目数(含企业内部项目,附清单) 项 2 5 分 每增 1 项加 1 分 5 *其中:对外合作项目数 项 1 4 分 每增 1 项加 1 分 6 新产品销售收入 占比 % 20 10 分 每增 5 个点加 1 分 7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附清单) /软件信息服务业软件著作权和省级新产品 万元 200 或 2 项 5 分 每增 100万加 1 分/每 增 1项加 1 分 8 近三年企业信息化建设投入 万元 100 5 分 每增 100万加 1 分 9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人 10 或 5 5 分 每增一倍 加 1 分 10 技术
15、中心大学本科和中 级以上人员 职称人数 人 5 5 分 每增一倍 加 1 分 11 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外聘、合作) 人 /月 3 人 /月 3 分 每增一倍 加 1 分 12 *企业 研发中心、研究院、博士以上人才工作站、 实验室数 个 1 5 分 每增 1 个加 1 分 13 *近 二 年企业技术、研发等部门形成的 企业主营业务(主导产品) 国内 外行业分析研究报告 个 1 3 分 每增 1 个根据质量加 1-2 分 - 10 - 14 近 二 年 完成新产品 、 新技术 、 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备案、鉴定证书) 项 2 10 分 每备案 1项加 1分,每鉴定 1 项加2 分 15
16、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和智能产品(带控制系统或软件) 项 5 分 每增 1 项加 2 分 16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 发明 专利数 (附清单) 项 2 5 分 5(每增 1项加 1分) 17 *近两年 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附受理单) 项 2 5 分 5 分(每增 2 项加1 分) 18 *技术服务收入 万元 10 5 分 5 分(每增 1 倍加1 分) 19 省、市领军型创新团队 个 加分项 省级 5 分 市级 2 分 20 国家、省千人计划,南太湖精英计划创新领军人才 位 加分项 国千 5 分 省千 3 分 市级 1 分 21 企业 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 、联盟 标准数 项 加分
17、项 国际 5 分 国家 3 分 行业 2 分 联盟 2 分 22 获 市级以上 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加分项 国家 5 分 省级 3 分 市级 2 分 23 获 市首创产品、省首(台)套产品、省优秀新产品、浙江制造精品 项 加分项 增 1 项加3 分 合计总分: 备注: 1.自评办法:除加分项外有最高分值,达到基本条件的得最高分值的 70%。由企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填写数据,按照达到基本要求 得 最高分的 70%,每增加一定数量加分进行自评和打分,不超过最高分值 。举例如下: 企业 营业收入为 6000 万元,计分方式为达到 5000 万元部分得 70 分, 5*70% 3.5 分,超额部分 1000 万元加 1 分,总计4.5 分,没有超过 最高分值 5 分,此项得分 4.5 分。 2.除加分项外总分最高 100 分。加分项没有最高分限制。 3.经软 件系统评分 后合计总分高于 65 分列入培育企业。 4.打“ *”选项的内容需要提交相关凭证复印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