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农药生产许可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 农药生产许可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 农药 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2.是否具备农药生产条件 法律依据: 1.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16号发布,第 677 号修订)第十七条; 2.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 2017年第 4 号令)第四条 ; 3.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农业部公告第 2568号)第八条 。 办事条件: 1.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 、操作、检验等人员; 有固定的生产厂址; - 2 - 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
2、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 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 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 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对企
3、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并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管。 - 3 - 2.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现有许可证书的复印件(不适用于首次申请) 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声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简 介及资质证件复印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生产厂址所在区域的说明 ; 生产布局平面图 ; 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租赁证明 复印件(加盖公章) ; 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以及相对应的主要厂
4、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等名称、数量、照片; 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产品质量标准及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 - 4 - 按照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要求,所申请农药的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 始记录;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江西 省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并当场进行审查。对申请事项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即时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并在当日内将受理的申请材料移交省农药管理局办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
5、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即时告知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依法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书面审查。省农药管理局承办人在 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3.技术审查和实地核查。农药生产许可管理专家组于 90 日内(不计入审批时限)提出审查意见。 - 5 - 4.审核审查。省农药管理局负责人 4 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5.厅领导审批。省农药管理局将审核意见报厅领导审批。厅领导在 2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行政审批决定。 6.办理批件。对厅领导作出同意的行政审批决定,省农药管理局在 1 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审批决定证件;对厅领导作出不同意的行
6、政审批决定,省农药管理局在 1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交省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向申请人颁发、送达。 承诺时限 : 12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 6 - 农药生产许可流程图 (法定办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 12 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省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当场进行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即时做出予以受理的决定。 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即时告知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依法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省农药管理局承办人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厅领导在 2 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行政审批决定。 省农药管理局在 1 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审批决定证件,交省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向申请人颁发、送达。 对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在 2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示。 监督投诉电话0791-86217296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专家组在 90 日内(不计入审批时限)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必要时提出实地核查意见。 省农药管理局负责人在 4 个工作日内提出 审核意见。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