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常熟 市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行政执法 政策 须知 一、禁止设计使用粘土砖的范围 根据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本市相关文件,划定禁止设计使用粘土砖的地域范围: 1、全市禁止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 2、主城区范围内(三环以内)和梅李镇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禁止设计、使用各类粘土墙体材料; 3、其他区域的框架(含框剪、剪力墙、筒体等)结构建筑内隔墙禁止设计、使用粘土空心(多孔)砖,外墙严格限制设计、使用粘土空心(多孔)砖; 4、各类围墙、工程配套设施禁止设计和使用各类粘土墙体材料。 二 、建设单 位应正确选用新型墙体材料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开工手续后,务必查阅智慧常
2、熟 墙改办网 页 ( http:/ 以便于市墙改办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 三 、建设工程 使用 新型墙体材料执法 检查 1、建设单位 (或委托施工单位) 在 建设 工程主体完工后墙体粉刷前,向市墙改办提出 检查 申请。 2、 市 墙改 办收到 检查 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派二名以上 执法 人员完成 建设 工程执法检查 。 2 3、 执法 人员核查 建设 工程使用 新型 墙体材料 情况,对工程概况、基础、内外墙使用 的 墙 体材料 拍照取证, 并 做好 执法检查 记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应配合 执法 人员查验,提供与墙体材料有关的资料。 4、 市墙改办执法人员将不定期对全市 建设
3、 工程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开展执法抽查。 四、违法 销售 、使用墙体材料的 行政 处罚标准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 九条规定,生产的粘土实心砖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由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销售粘土实心砖的数量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设区的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撤销批准,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规 定,建设单
4、位要求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由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使用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的数量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罚款。” 五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的 认定 政策 根据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苏经贸环资 【 2009】245 号 文件规定, 为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质量的监管,江苏省墙改办委3 托常熟市墙改办负责对常熟范围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产品认定 , 经认定合格 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 及其产品,由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六 、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
5、相关管理 政策 常墙( 2011) 1 号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质量和销售流向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在墙改专项基金返退审核时,要充分考虑新墙材销售流向信息数据,对不报、漏报、少报新墙材销售流向信息的工程,按使用未持有认定证书的墙体材料处理。新墙材产品必须做到全部标有企业标识,合格证上必须标明产品等级、产品标识。没有标识的产品将作为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建设工程。 常墙( 2014) 8 号关于加强新墙材生产和施工过程监管的通知,文件要求严格执行产品标识 制度,在我市销售使用的新墙材产品必须具有标识(加气砼砌块标识覆盖率 50%,其余新墙材产品标识覆盖率为100%), 没有标识的产品将作为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建设工程 ;严格执行销售流向信息申报,对不报、漏报、少报新墙材销售流向信息的工程,按使用未持有认定证书的墙体材料处理。 注:如需了解更多新墙材政策、新墙材认定产品等,请登录市墙改办网 页 http:/ 电话: 0512-52774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