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内江市市中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 (一)、特别扶助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 2008 年开始实施特别扶助制度; 二、 2011 年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 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 三、 2012 年将特别扶助伤残和死亡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 1320 元、 1620 元。 四、 2013 年将特别扶助伤残和死亡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3360 元、 4200 元。 (二)、特别扶助制度的政策执行依据 2008 年 11 月由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口发 200820 号)文件。 (三)、特别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四川省户籍人
2、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应在 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 49 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四)、特别扶助与奖励扶助政策口径比较 特别扶助范围和政策口径宽于奖励扶助,体现在: 实施范围:包括农村和城市。 年龄:夫妻一方为 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的,这一方可以申报;夫妻双方,女方年满 49 周岁即可,对男方年龄不作规定,但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 单亲一方年龄须满 49 岁。 生育史:无生育史夫妇合法收养子女,符合
3、条件也可纳入。 子女数:再婚夫妇分别认定。 (五)、特别扶助与奖励扶助的交叉衔接 交叉人群: 1、奖扶对象中,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即现存子女数为 0),均( 绝大多数) 符合特扶条件; 2、奖扶对象中,现存活一个子女且属于三级以上残疾的(现存子女数为 1) ,均( 绝大多数) 符合特扶条件。 特例一:本人只愿享受奖励扶助,不愿享受特别扶助; 特例二:奖励扶助对象的妻子未满 49 周岁的情况。如: 一对夫妻,男方年满 60 周岁已纳入奖扶对象,女方未满 49 周岁,现子女死亡或残疾。在女方未满 49 周岁前,男方将继续作为奖扶对象。待女方满 49 周岁后,双方才能同时转为特扶对象。 衔接办法: 对已享受奖扶、且符合特扶条件的对象,要按照就高不就低的要求 必须及时 纳入特扶;对已享受特扶的对象,不再重复享受奖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