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 税收优惠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实行结构性减税,结合推进税制改革,用减税、 退税 或抵免的方式减轻 税收负担 ,促进企业投资 和居民消费,是实行 积极财政政策 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 国务院 连续 出台 了高新技术、西部开发、节能节水、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营业税等 一系列 税收优惠政策 措施 ,进而 放水养鱼,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加强产业升级换代。在税收制度改革方面, 我国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基础上 , 全面 推进资源税改革,调整完善消费税制度,加快房地 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其他税制改革。 2015 年 8月 19 日
2、,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落实好已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一是从 2015年 10 月 1日起到 2017年底,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 20万元以内(含 20 万元)扩大到 30 万元以内(含 30万元)。二是将月销售额 2万元至 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 2015 年底延长至 2017年底。 为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全面实施营改增的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2016 年 3月 18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进行了部署,从 2016 年 5月 1 日起,一是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
3、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二是在之前已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的基础上,允许将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增加进项抵扣,加大企业减负力度,促进扩大有效投资。同时,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预计今年营改增将减轻企业税负 5000多亿 元。 2016年 8月 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6 48号),再次对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提出具体要求 : 一是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确
4、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二是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修订完善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税收优惠目录。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将新材料、关键零部件纳入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偿机制实施范围。 本章节采取目录清单表格形式, 从政策措施主要内容、政策依据、政策执行时间、惠及企业类型、政策类型等方面,梳理了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制定的优惠事项等 310条 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供企业查
5、询了解。税收优惠政策 序号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政策依据 政策执行时间 惠及企业类型 政策类别 一、企业所得税 1 1、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 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在税前摊销。 3、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 3 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 119 号) 2016 年 1 月 1日起 所
6、有企业 有关税收 2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第二十八条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所得税 3 一、对年 应纳税所得额 在 20 万元到30 万元(含 30 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 2015 99 号) 2015 年 1 月 1日至 2017 年12 月 31 日 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 所得额,
7、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 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 收还是核定征收 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 2015 99 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 30 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8、 (三) 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 第 61 号) 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4 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扩大到全国。 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
9、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 1999 13号) 1999 年 1 月 1日起 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 5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 6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严格认定的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 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国发 2006 6 号)第二
10、条第九款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严格认定的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所得税 7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其研究开发新产 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财政部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 88号)第一条 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 企业所得税 8 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 88号)第二条 所有企业 企业所得税 9 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
11、价值在 30 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财政部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 88号) 所有企业 企业所得税 10 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 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
12、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目录 (2008 年版 )的通知(财税 2008 116 号) 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 4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9 80 号)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企业 企业所得 税 11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 2008 年 1 月 1 有关企业 企业所得税
13、 录( 2008 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 47 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 185 号)第一条 日起 12 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 5 个 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转让的受让方可以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 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
14、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 48 号)第五条 所有企业 企业所得税 13 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 200739 号 )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 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69 号第一条
15、 执行有关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 14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 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 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 所有企业 企业所得税 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通知)(财税 2009 70 号)第一、二、三条 15 1、 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公式计算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债利息收入 =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 365)持有天数计算的国
16、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6 号)第一条第三款 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 16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 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 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 47
17、 号)第一条 符合条件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所得 税 17 经认定后,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 27号)第一条 在 2017 年 12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企业所得税 18 经认定后,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
18、度起 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 27号)第二条 在 2017 年 12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企业所得税 19 经认定后,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 至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
19、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 27号)第三条 在 2017 年 12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企业所得税 20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 27号)第四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 企业 企业所得税 21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 100 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
20、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 27号)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企业所得税 22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 集成电路设 企业所得税 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 27号)第六条 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23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21、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年(含)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 年(含)。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2 27号)第七条 所有企业 企业所得税 24 集成电路的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3年(含)。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 27号)第八条 集成电路的生产企业 企业所得税 25 对企业取得的 2012 年及以后年度
22、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 5 号)第一条 企业 企业所得税 26 对企业持有 2014年和 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14 2015 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 2 号) 对持有2014 年和2015 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 27 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 目企业所得税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