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改增试点 优惠政策 营改增 试点优惠政策的政策依据主要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36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共包括 4 大类 61 个优惠项目。 (一)改善民生类 1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 征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一条第(一)项 2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一条第(二)项 3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一条第(三)项 4 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一条第(四)项 5 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一条第(五)项 6 住房公
2、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一条第(十九)项 第 5 目 7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一条第(三十一) 项 8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一条第(六)项 9 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三条第(二)项 第 1 目 10 招录重点群体就业扣减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三条第(二)项 第 2 目 11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一条第(十五)目 12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
3、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一条第(三十四) 项 13 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适用于广州市和 附件 3 第五条 深圳市以外的地区) 14 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 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适用于广州市和深 圳市) 附件 3 第五条 15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一条第(十六)项 16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
4、增值税 附件 2 第一条第(九)项 第 6 目 17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三条第(一)项 第 1 目 18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一条第(三十九) 项 第 2 目 19 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一条第(四十)项 第 1 目 20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三条第(一)项 第 2 目 21 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免征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一条第(三十九) 项 第 1 目 22 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免征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一条第(四十)项 第 2 目 23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 税优惠 附件
5、 3 第一条第(三十二) 项 24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一条第(三十六) 项 (二)支持金融资本市场类 1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一条第(十九) 项 第 3 目 2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 ,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 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一条第(十九) 项 第 6 目 3 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一条第(十九) 项 第 7 目 4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 附件 3 第一条第(二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6、十) 项 5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A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一条第(二十二) 项 第 2 目 6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一条第(二十二) 项 第 3 目 7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一条第(二十二) 项 第 4 目 8 适用财税 2016 36 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不含财税 2016 46 号、财税 2016 70 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收入)增值税优惠
7、附件 3 第一条第(二十三) 项 9 合格境外投资者(简称 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一条第(二十二) 项 第 1 目 10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一条第(二十二) 项 第 5 目 11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一条第(十九) 项 第 4 目 12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一条第(二十四) 项 13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一条第(二十一) 项
8、 14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附件 3 第二条第(二)项 (三)支持文化教育体育类 1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一条第(八)项 2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一条第(九)项 3 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一条第(十九) 项 第 2 目 4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一条第(二十九) 项 5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
9、优惠 附件 3 第一条第(三十) 项 6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 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一条第(十一) 项 7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一条第(十二) 项 8 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一条第(二十八) 项 9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一条第(十四) 项 (四)其他类 1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一条第(三十三) 项 2
10、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一条第(十八) 项 3 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附件 3 第二条第(一)项 4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一条第(三十七) 项 5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一条第(三十八) 项 6 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一条第(十三) 项 7 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 3%计算应纳 增值税 附件 2 第一
11、条第(九)项 第 2 目 8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一条第(二十五) 项 9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一条第(七)项 10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一条第(二十六) 项 11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一条第(二十七) 项 12 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一条第(十七) 项 13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一条第(十)项 14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 附件 3 第一条第(三十五)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