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环保法律法规政策 资料汇编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 主席令第 9号,2014 年 修订)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 第 31号 , 2015 年 修订)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主席令 第 87号 , 2008 年 修订) 四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 ( 主席令 第 48号, 2016 年 修订 )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主席令 第 61号, 2016 年颁布)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 57 号, 2016 年修订)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法(主席令第 77 号 , 1997
2、 年 修订) 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 号, 2003 年 颁布 ) 九、中华人民共 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国务院 令 第167 号, 1994 年颁布 ) 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第 253号 , 1998 年 颁布)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284 号, 2000 年颁布) 十二、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 号 , 2004 年 颁布 ) 十 三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 第 559号 ,2009 年 颁布 ) 十 四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国 务 院令 第 643号, 2013
3、 年颁布) 十 五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 2016 年12月 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十 六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 ( 2014 年 7 月 25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十 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006年 9 月 29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十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991 年 11 月 2日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 十 九
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 1997年 1 月 22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二十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辐射污染防治办法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92 号 , 2015 年 公布 ) 二十 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63 号, 2010 年 公布 ) 二十 二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管理办法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 政府令第 50号, 1995 年 公布 ) 二十 三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保部令第 8号 , 2009年修订 ) 二十 四
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 28 号 , 2014 年颁布 ) 二十 五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保部令第 29 号 , 2014 年颁布 ) 二十 六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办法(环保部令第 30 号 , 2014 年颁布 ) 二十 七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第 31 号 , 2014 年颁布 ) 二 十 八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 01453 号) 二十 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629 号) 三十 、环境保护
6、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 2017 17 号) 三十 一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保部令第 35号 , 2015 年颁布 ) 三十 二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中发 2015 12 号) 三十 三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发 2013 37号) 三十 四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发 2015 17号) 三十 五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发 2016 31号) 三 十 六 、 十 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国发 201665 号) 三 十 七 、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 2015 45 号) 三十 八 、关于省以
7、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 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办发 2016 63 号) 三十 九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 2016 年 12 月 ) 四十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厅字 201645 号) 四十 一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 ( 2017 年 2 月) 四十 二 、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14 38 号) 四十 三 、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 2016186 号) 四十 四 、 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全区生
8、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 (新党发 2016 8 号) 四 十 五 、 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新政办发 2015 164 号) 四 十 六 、 用环境质量改善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在 2017 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 环境保护部党组书记、部长 陈吉宁 ) 四 十 七 、在 2017 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自治区副主席、政协副主席 马敖 赛依提哈木扎 ) 四 十 八 、 聚焦总目标 践行新理念 为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新疆而奋斗 在 2017 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党组副书记、厅长 哈丹卡
9、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号 (1989 年 12 月 26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 2014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
10、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 、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
11、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 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 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12、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每年 6 月 5 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 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
13、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
14、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 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 (点 )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 (点 )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
15、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 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16、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 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
17、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
18、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 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