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 政 政 策 农村低保政策摘要 一、申请条件: 持有我乡常住农业户口,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市 2014 年保障标准为 165 元 /月),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农村低保重点保障:因病、因残、因年老体弱、因天灾人祸或生存条件特别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家庭。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经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 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保障金的计算方式: 最低生活保障金是指
2、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计算方法:家庭月保障金 =(保障标准 -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保障人口数。 (三)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护理费、补助费、保健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特殊津贴,以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3、在校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获得的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5、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6、医疗保险补助费、医疗救助金、临时性
3、生活救助金; 7、农民征地拆迁补偿费中用于购买或重建住房(含简单装修),交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部分;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 二、申请审批流程: (一) 申请程序:申请低保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低保时需 要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书; 2、家庭收入、财产声明及如实申报承诺书; 3、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 4、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 5、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农村低保审核审批流程: 三、下列情形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隐瞒生活权
4、益和财产或故意放弃法定赡(扶、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或者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且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而未依法履行义务的 ; (2)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及 不配合工作人员调查的 ; (3)家庭经济情况好转,人均家庭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 (4)有承包责任田地且有劳动能力而不耕种的 ; (5)家庭拥有非生活所必须的高档消费品,如机动车、空调、电脑和贵重饰品的 ; (6)有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 (7)三年内因购买、修建和装修(必要的简单装修除外)住房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住房并进行简单装修除外) ; 8)本人
5、及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 (9)劳教和服刑期间人员 ; (10)连续 3 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 ; (11)对骗取低保的人员除应追回骗取的低保金,两年内不再受理骗保人员提出的低保申请 ; (12)拥有当地农业户籍,不在当地常住的 ; (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申请农村五保供养的办事程序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和青少年农村村民: (一)无劳动能力。年满 60 周岁的老年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以上残疾人、未满 16 周岁或者已满 16 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高中阶段教育的青少年,视为无劳动能力。
6、 (二)无生活来源。虽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收入或者集体 经营等收入但生活水平仍低于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因生活困难需要经常救济,或者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年老、多病、残疾、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失踪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 16 周岁 或者已满 16 周岁仍在接受义
7、务教育或者高中阶段教育的,还应当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所需的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告知其申请的权利和五保供养对象可以享受的待遇。 (二)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并在本村范围内公告 7 日后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 日起,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 20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市区人
8、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 20 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免费发给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印制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住院医疗救助 一、救助标准 1、对农村五保户在本市范围内市、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治疗的,依据关于对我市农村五保对象在县、乡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实行全额减免的通知(常卫发 2010100 号)规定执行,五保对象在我市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在乡级补偿比例为
9、 90%,县级补偿为 80%,补偿后的医疗费用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统筹解决。转诊到县级以上医院住院的,按自付费用的 10%给予救助。 2、对农村低保户的住院医疗救助严格按照湖南省卫生厅、民政厅和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加强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基本医疗保障的意见(湘卫合医发 20073 号)规定执行 ,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低保对象住院,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剩余自付的住院费用,在乡级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分别给予 60%、 50%的医疗救助;转诊到县以上医院就诊的,按自付费用的 10%救助。未参加新型农村合
10、作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按自付费用的 10%的比例给予救助。 3、城市低保户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在获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剩余自付的住院费用,在乡级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 院的,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分别给予 60%、 50%的医疗救助;转诊到县以上医院就诊的,按自付费用的 10%救助;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按自付费用的 10%的比例给予救助。 4、农村儿童患先天性心脏病及白血病需医疗救助的,按湖南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治保障水平的意见(湘卫合医发20113
11、 号)规定执行,凡 14 周岁以内,患肺动脉狭窄、主动脉狭窄、法洛氏四联症、完全性大动脉转位及室缺合并肺动脉高压的在定点医院产生的治疗费用由新农合和民政医疗救助共同承担,其中新农合负担 80%,医疗救助负担 20%。白血病救治对规定临床路径的全规范化治疗实行单病种费用定额包干,所需费用由新农合、医疗救助及患儿家庭共同承担,其中新农合负担 70%,医疗救助负担 20%,患儿家庭负担 10%。对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实行大病定额补助,规定补助定额标准内的费用由新农合负担 80%,医疗救助负担 20%,其余费用由患儿家庭负担。 住院救助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 3000 元(湘卫合医发 20113 号文
12、件规定的病种除外)。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人员”住院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全年累计不超过 10000 元。 二、办理程序:凡符合住院医疗救助的患者,凭医院诊断证明或下级医院转诊证明、救助对象的农村五保供养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个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站申请,由工作站审核后开出住院救助认可书,救助对象凭住院救助认可书、个人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住院。医疗机构在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内,通过网络上报城乡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核确认,办理入院手续。 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百岁老人、城乡低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按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或城镇居民基
13、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的范围实行诊治,对超越该范围的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四、年内享受了住院医疗救助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不再重复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和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但仍可享受日常门诊救助。 五、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由城乡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垫付,市城乡社会救助管理局每个季度与其结算一次。 六、城乡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向市城乡社会救助管理局申报结算医疗救助费用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住院救助认可书、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结算单据、医保或新农合住院费用 补偿表。 (二)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结算单(有住院病人签字和医院盖章)。 城乡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向市城乡社会
14、救助管理局提供的住院医疗救助材料必须齐全、真实,否则不予认定。 七、城乡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定期向市城乡社会救助管理局报送上月和本年度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月报表和年报表。 八、城乡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在本单位张榜公布上季度在本单位发生的住院医疗救助情况,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姓名、年龄、性别、家庭住址、所患疾病、住院费用、救助金额等。 九、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因治疗需要转诊至非城 乡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治疗的,应当由城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转诊证明,由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报市城乡社会救助管理局核准备案。 十、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后三个月
15、内须持身份证、户口薄、低保证、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发票原件、医保或新农合补偿表到所属村(居)委会申报住院医疗救助,填写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市城乡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批后,将医疗救助资金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 临时医疗救助 临时医疗救助是指对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因病费用过高,对家庭生活 造成影响,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生活给予适当临时救助的一种制度。 一、申请临时医疗救助的对象和条件: (一)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大型外科手术自付医疗费用在 15000 元以上的贫困边缘人员。 (二)虽经住院医疗救助,但自付医疗费用仍在 10000 元以上的医疗救助对象。 (三)对一般性因病
16、治疗,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群众。 二、申请临时医疗救助的程序:申请人持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费用发票、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报销补偿凭证、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到所属地社会救助工作站申请,填写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村(居)委会 社会救助服务中心、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站审核后,由社会救助工作站统一上报市城乡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批。 三、临时医疗救助分两个层面进行。市本级临时医疗救助对象由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站审核,报市城乡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批,救助最高限额为 1000 元。对一般性临时医疗救助对象由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站审核审批,给予一次不超过 300 元的救助;每年每个救助对象只能享受一次临时医疗救助。 四、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 10%作为临时医疗救助资金。其中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的 30%由城乡社会救助管理局,根据各乡镇医 疗救助对象的情况拿出分配方案下拨至各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站,专项用于乡镇“应急性”医疗救助,在同一年度内对救助个体实施救助时,县、乡两级不得重复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