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扶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 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 2014年 10 月 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万元(含 3 万元,下同)的 ,免征增值税。其中,以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9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57号)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 20%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计 自 2015 年 1 月 1日至 2017年 12 月 3
2、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20万元(含 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 2015 34 号) (三)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自 2015年 1 月 1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万元(含 3 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9万元(含 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 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 20人以下(含 20 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摘自财税 2014 122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