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惠政策动态 专项设备采购优惠政策目录更新 2017 年 9 月 6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财税 2017 71 号)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17 年版)的通知,按通知要求 企业购置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履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后直接享受税收优惠,税务部门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方式强化后续管理 。 为使企业能准确、及时、充分地享受设备采购中的政策红利,山东省设备 管理协会将组织专业人员对企业设备采购中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专项指导,辅导企
2、业切实能享受到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采购中的税收抵免优惠政策。 协会咨询电话: 0531-88825769 附: 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 优惠目录( 2017 年版)的通知 财税 2017 7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节 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调整完善事项及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
3、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17 年版)(附件 1)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17年版)(附件 2)执行。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优惠管理机制,实行企业自行申报并直接享受优惠、税务部门强化后续管理的机制。企业购置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 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履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后直接享受税收优惠,税务部门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方式强化后续管理。 三、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切实落实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税收抵免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
4、,不能准确判定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指标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由其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 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四、本通知所称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是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17 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17年版)所规定的设备类别、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和执行标准。 五、本通知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08 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08 年版)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废止,企业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购置的专用设备符合 2008 年版优惠目录 规定的,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