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云南省财政厅财政 政策 研究 课题 管理办法 (试行) 云 财 研 2011 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 课题 研究对促进我省财政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厅机关财政 政策 研究 课题的统筹协调,提高课题研究质量 及 经费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 于 厅机关各处室、 省非税收入管理局各处 、 厅属各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厅属各单位”)每年组织开展的 自选课题 项目 以及重点招标课题 项目 的 研究工作 。 第三条 财政课题研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 合现实改革需要和财政中心工作,
2、坚持实事求是和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为政府部门及厅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厅属各单位每年的课题项目 原则上一次性确定,未经厅领导批准,执行中不作 调整。每年下达的课题研究项目计划一般应在年内完成,少部分研究难度和工作量较大、需深入调研的课题,可延期至第 2 年内完成。 课题 需 按计划开展研究,如 未按计划完成且不 按期办理结题手续 的 , 相关单位 均 不得 再 申报次年 及以后年度 的 课题研究计划。 第四条 政策研究处负责全厅财政课题项目的统筹、组织与管理,配合厅属各单位做好联系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 - 2 - (一)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厅财政课题研究的年度项目计划、中长期规划及课
3、题指南; (二) 组织实施 重点 招标课题的研究工作 ; ( 三 )组织和指导财政课题项目的申报、立项、中期检查及课题成果验收和评审、奖励; ( 四 )管理厅机关财政课题项目经费; ( 五 )制定财政课题管理制度。 第五条 厅机关的 课题项目实行课题组长总负责下的单位领导责任制。厅属各单位主要 负责人 对所承担的研究 课题具体负责;需要多个单位联合协作完成的课题项目,由牵头单位 负责。 厅机关课题项目分为两类: 第 一 类 是 厅属各单位自选课题 ,第二 类 是 重点 招标课题 。 重点 招标 课题由政策研究 处牵头组织,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开展课题研究: (一) 面向高校和科研机构,通过招标程序
4、选择课题承担单位 ; (二)面向厅属各单位及个人(包括多个个人组成的临时研究团队)、各州市财政部门,经厅内招标,决定课题承担人; (三)由政策研 究处主持,相关业务处室、部分高校及科研机构参与,组成联合课题组 开展相关课题研究。 第二章 自选课题 第 六 条 厅属各单位根据厅领导的要求和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紧紧围绕解决财政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本着量力而行和适- 3 - 当超前的原则,在年初研究确定本年度财政 政策研究 课题项目。各单 位每年 按 政策研究 处下达的申报课题项目的文件 要求 申报课题, 并 认真填写 云南省财政厅财政 政策 研究课题立项申请书(以下简称立项申请书,见 附件 1),报
5、分管厅领导审批后,按 一式叁份 报送 政策研究处 。课题项目报送截止时间一般为当年1 月 31 日, 有 特殊情况 的 ,最迟不得超过 2 月底。 第 七 条 政策研究处 汇总各单位 申报的课题项目 后, 由分管厅领导 召集 相关处室负责人 及专家学者 进行审核 ,于 每 年 3 月底前拟定厅机关年度财政 政策研究 课题项目目录,报 厅长 审批后,以正式文件下达各单位执行。 第 八 条 财政 年度自选 课题项目按照“择优立项”的 原则审定。主要标准是: (一)课题研究立项的必要性、 可行性 ; (二)课题研究的重点突出、方向明确、思路清晰,方法科学可行; (三)课题研究项目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或
6、学术价值,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和 政策 指导性; (四)申请的课题经费预算客观合理; (五)投入研究的人力能保证课题研究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六)申报单位上年度所承担课题研究项目的完成情况。包括课题报告的质量、完成时间及结转下年度课题研究的工作量大小等。 - 4 - 第 三 章 重点 招标课题 第 九 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招标课题是指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 研究解决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 第十条 重点 招标课题要 有一定的 战略高度 和 理论深度,与实践紧密结合。课题研究要准确把握国内外经济社会的发展形势和云南省情,研究方法科学,调查全面深入,资料准确详 实 ,提出的对策建议 具有
7、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具有较高的 学术理论 性或较强的 实践指导价值。 第 十 一 条 课题负责人必须具备较强的研究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研究成果。课题组一般应由专家学者和实际 工作 人员共同组成, 成员不得少于 5 人。 第十二 条 重点 招标课题由政策研 究处结合各阶段财政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并根据厅领导的指示和要求确定后向全厅发布。 凡符合要求的单位 及个人 ,均可组织课题组参加投标。 第十三 条 重点 招标课题成果由 政策研究 处组织 专家组进行 验收。 研究成果需在省 级 以上 (含省级) 刊物发表。 第四章 课题研究
8、第十四 条 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组组长在启动课题研究时,要开展好以下工作: - 5 - (一)统一 课题研究人员的 认识,明确课题研究的方向、目标、主题和重点、难点; (二)确定课题研究的思路、方法、步骤以及各阶段的时间进度和要求,做好任务分解和分工的协调安排; (三)制定课题 的调研 提纲 和调研 计划 。 第十五 条 课题调研应根据云南省财政厅调研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紧密结合课题研究的主题和方向, 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 第十六 条 课题研究 可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广泛吸纳科研院所、学校的专家学者以及预算单位、相关企业和基层财政部门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业务工作者参与。 第十七 条 课题
9、组 要认真拟定详细的课题研究提纲, 在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的基础上, 切实做好 相关 资料的汇总、归纳和提炼,并 按课题时间进度 及时 进行 课题研究报告 的 撰写 工作 。 第十八 条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 课题组应重视阶段性的分析和集中性的研讨,及时发现问题,弥补不足。研究报告的初稿形成后,课题组须聘请相关领导和专家对课题研究报告进行充分 评审和 论证,并根据 评审和 论证意见做好修改完善工作,保证课题研究报告的质量和所提出的建议及措施具有前瞻性、建设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九 条 课题研究 工作 完成后,课题组应及时填写 云南省财政厅财政 政策研究 课题结项报告书 (以下简称结项报告书, 见 附件
10、 2),连同课题研究报告的正式稿 纸质文档 15 份和- 6 - 电子文本一并送 政策研究处 。 政策研究 处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相关专家、学者对各单位课题研究报告进行 评价验收 , 验收 通过后 办理 结题手续。 第五 章 课题中期管理 第 二十 条 政策研究处 将 对厅属各单位承担的研究课题进行中期检查和督促,了解和掌握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及时沟通协调,并 适时反映 各单位的课题研究进度 情况 。 第 二十 一 条 课题研究中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按照本办法 第十 四 条 至 第十 八 条 规定的程序进行协调、分工,并按计划进行调查研究,开展专题研讨; (二)是否按照计划和要求撰写
11、课题研究报告,并组织对研究报告初稿进行论证、修改等。 第二十 二 条 厅属各单位一般不得擅自变更年初下达的课题研究项目。 有特殊情况 ,确需对课 题研究范围和重点进行调整的,经课题承担单位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后 ,重新填写 立项申请书报 政策研究处 备案。 第二十 三 条 已经开题的课题,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并向 政策研究处 备案后,可以对原确定的课题研究项目作撤销处理: (一)因客观原因导致难以继续开展该项课题研究的; (二)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课题研究项目失去研究价值的; - 7 - (三)课题组主要成员因工作变动不能进行正常研究的。 第 六 章 课题 经费管理
12、和使用 第二十 四 条 厅机关 课题 研究 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申报。 政策研究处 在厅下达的年度 课题 研究 经费预算内,本着厉行节约、确保重点的原则,合理安排和使用课题研究经费。 第二十 五 条 课题经费项目预算。主要包括: (一)课题调研费(包括课题调研过程中发生的食宿费、交通费等); (二)必须的资料费; (三)课题研究中必要的小型调研会议费; (四)专家咨询费、论证费; (五)课题评审验收环节必要的评审鉴定费; (六)优秀研究成果的奖励经费; (七)研究成果的出版印刷费; (八)其他费用(如有,须列出详细内容)。 第 二十 六 条 政策研究处对厅属各单位研究课题立项申请书编制的经费预算
13、审核、平衡 后 ,提 出课题经费安排建议数,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将批准经费通知各单位。各单位办理开题手续时,按 照政策研究处 填制的 云南省财政厅财政 政策 研究课题费使用限额通知书 ( 见 附件 3),到厅办公室财务科办理经费借领手续。 - 8 - 第 二十 七 条 课题承担单位根据课题研究工作 需要 ,可 在开题时 办理课题费借款。借款金额不超过课题 批准经费 的 50%;课题结题后,在办理结算报销时,实际报销金额控制在课题 批准经费 内,凭原始单据按实结算 , 超过限额的费用不予报销。 报销 单据中, 发票 类单据的金额 原则上不得 少于 报销金额 的 50%。 第二十 八 条 每个课题
14、组 需 指 定专人负责该课题经费的 借领 、使用和管理。课题研究活动中发生的 相关 费用须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凭原始单据,经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领导签字后,先在课题费 借款中垫支。课题完成 并通过验收 后,填制云南省财政厅费用报销单和 云南省财政厅 财政政策研究 课题费结算汇总表( 见 附件 4) , 并附 政策研究 处出具的 云南省财政厅财政政策研究 课题成果 验收 意见 书 ( 见 附件 6) , 经 课题承担 单位 及政策研究 处 相关人员 和负责人 审签后,附课题费开支原始单据,到厅办公室财务科办理课题费结算报销手续。 第二十 九 条 课题研究发生的专家咨询论证费或相关费用 ,请按 课题研
15、究专家咨询论证费或相关费用(样表) ( 见 附件 5)的格式填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作为报账的原始单据。 第 三十 条 课题研究经费项目预算在使用时,经扣除 第二十五 条 (五)、 ( 六 )、( 七 )项需由 政策研究处 统一掌握使用的费用后,实行“一次核定、超支不补、结余结转使用”的管理办法。跨年度完成的课题研究项目,经费不再重复安排。对于课题情况发生变化,经分管厅领导同意销项的 课题 研究项目,收回 全部 经费。 第三十 一 条 对 课题费借款 实行严格管理 。 当年完成的课- 9 - 题,课题费借款应在当年底前 结清 ;跨年度 的 课题,借款应在次年底 前结清 。 对 未按时结清 的 课
16、题费借款, 按以下两种办法 处理: (一)由课题承担单位将借款全额退回厅办公室 财务科; (二) 对 未退回的 借款 由厅财务科 实行将借款 转作经办人 和课题承担单位负责人 的个人借款, 并 逐月从个人工资中扣除冲抵借款。 第 三十 二 条 为调动系统内加强上下联系协作的积极性,提高全省财政 政策研究 的整体水平和研究能力,对联合州 市 、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完成的科研课题项目,在经费安排上给予适当放宽。 第 三十 三 条 政策研究处 和厅办公室负责课题研究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课题研究承担单位应加强课题 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开支标准。 第 七 章
17、 课题 评价 、 验收 及运用 第 三十 四 条 课题研究 成果的评价, 参照人文社会科学的相关评价指标体系,结合财政经济工作的特点确定。一般 采用 以 下指标 : ( 一 )综合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二 ) 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作用 及 影响; (三) 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 (四)建议、措施的可操作性; - 10 - (五)专家组商议确定的其他评价指标。 第三十 五 条 政策研究 处 逐步 建立领导、专家和学者组成的课题 评价验收 专家库 。 专家随机抽取,实行回避制度。 (一)课题研究 成果 的集 中评价 由 专家组 按照 “ 公开 、 公平、公正 ” 的原则, 采取打分
18、、投票和评议的方式 进行 ; (二)课题研究 成果 集中评价的目的。一是在客观评价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找准差距,推进厅机关乃至全省财政政策研究水平不断提高;二是归纳汇总对财政经济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意见、观点和政策建议。 第三十 六 条 课题研究结束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向 政策研究 处提交 结项报告书,政策研究 处收到结项报告书后,应及时组织专家组对课题成果进行评价验收,验收通过 的, 由 政策研究 处出具 云南省财政厅财政政策研究 课题成果验收意见书 ( 见 附件 6) 后 , 方 可办理 课题结项 手续 。 第 三十 七 条 评价验收未通过的, 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专家组的 评价 意见,对课题研究报告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修改完善 后的课题研究报告需重新进行评价验收。 第三十 八 条 课题研究报告验收合格后,由 政策研究处 做好研究 课题相关资料的汇总及归档管理。同时,将课题研究成果或对策建议进行通报和宣传,并提供厅领导作决策参考。 第三十 九 条 课题承担单位 要积极做好课题研究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的推广应用,争取尽可能多的课题研究成果能有效地促进财政工作,更好地为财政改革和财政中心工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