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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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爱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区政府性债务举债、使用、偿还行为,建立“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依法形成的由政府偿还的债务。主要包括由政府作为借款人承担偿债责任的外债、国债转贷、上级财政部门借款、国内金融机构贷款、政策性挂账、政府性 工程欠款以及其他需由区人民政府或各单位偿还或管理的债务。 第三条 区财政局是全区政府性债务的管理

2、机构。负责政府债务管理的日常工作,区发改、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政府债务资金由区财政局作为财政性资金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重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 一般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2 第六条 举借债务或依法担保要遵循“适度从紧、量力而行,支持重点、讲求效益,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各部 门、单位不得违反担保法提供融资担保及承诺。 第二章 政府性债务计划管理和审批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需要举借债务的 ,应在上年度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和财政收支计划时,同时编制举债计划,明确

3、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偿还本息等内容,于每年 10 月底前报送区财政局。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报送举借债务计划时,应向区财政局提供下列资料: (一)举借政府性债务申请书;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举债单位财务报表; (四)按规定区财政局认为应当提供的其 他资料。 政府性债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举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 (三)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四)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行政责任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及最终债务人; 3 (五)还款计划和举借政府性债务对财政预算、部门预算的影响; (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九条 依法申

4、请提供担保的部门、单位,应向区财政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 )提供担保申请书。 (二 )担保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担保人及 债务人财务报表。 (四 )按国家规定和区债管办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依法担保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担保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名称,担保项目内容; (二)担保债务的数额、期限、利率,债务人配套资金数额、偿还债务资金来源、担保人偿还债务责任落实等情况等, (三)对财政预算的影响,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能力等事项。 (四)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十条 区财政局对各单位报送的举债 (担保 )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重点审查项目发展计划、单位财务状况、负债情况、偿债

5、 资金来源、配套资金及举债单位还款能力等,并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政府可支配财力水平,编制全区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报区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审4 定。重大举债建设项目由区发改、财政等部门对建设规模、筹资渠道、成本收益和偿债资金来源等作评审论证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应根据区政府批准的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之日起 30 日内,将计划分解下达到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必须在批准的计划内举借政府性债务,并及时组织项目实施。未列入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和未经区政府批 准的政府举债建设项目,投资审批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建设部门不得进行项目招投标和开工建

6、设。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 (一)偿债资金来源和责任没有落实的; (二)举借和提供担保的政府性债务用于国家和省、市明令禁止项目的; (三)超过财政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债务风险的。 第十三条 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经批准后一般不作调整。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对举借政府债务未按原出具的承诺书和申请书的要求落实配套 资金的,由区财政局建议区政府撤销原批准的文件。 第三章 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 5 第十四条 举债单位应在区财政局申请设立政府性债务专用帐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收付使用、本息归还等事项。 第十五条 政

7、府性债务项目需要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按照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 金的项目,必须进行项目投资评审,并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 第十八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区政府债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性债务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和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在执行中遇到的特殊情况或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应定期汇总整理政府性债务

8、举借、担保、使用、偿还等情况,并及时上报区政府。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报送。 第二十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单位在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建设的项目竣工验收 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向区财政局报送项目竣工报告。接到竣工报告后,由区审计局要对项6 目资金财务情况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计,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效益评审;区财政局要根据审计情况和评审结论,办理决算批复;区国资部门根据区财政部门的批复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年检登记。 第四章 政府性债务的偿还 第二十一条 政府性债务举借单位为最终债务人,其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责任人,承担偿还政府性债务行政责任;最终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为偿债监督责任人,承担偿还

9、偿还政府性债务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最终债务人 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前,应由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离任审计。继任法定代表人作为新的最终债务人,继续承担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最终债务人及相关责任人应在每年年初向区财政局报送债务偿还计划执行情况,由区财政局汇总后上报区政府。 第二十四条 最终债务人需用财政资金偿还债务的,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本级财政申请列入预算。 第二十五条 在使用政府性债务实施期和还款期,最终债务人应当按计划筹措偿债资金。下列资金可以作为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资金来源: 7 (一)债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收益; (二)债务责任主体的自有资金和资产出让收入; (三)经批准

10、处置的国有资产收入; (四)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偿债资金; (五)最终债务人或其他责任人的其他收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条 在财政保开支、保稳定、保运转的基础上,如果财力有结余,应当逐步解决历史性政府债务。区级偿债准备金具体来源为: (一 )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专项用于偿还债务的非税收入; (三)处置国有资产收益的净结余; (四)捐赠收入; (五 ) 其他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管理 ,按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外债管理规定执行 ,但须纳入区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的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经济实业公司)债务的管理,依照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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