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促进农转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助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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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淀区促进农转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农转工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根据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意见(海政发 2009 34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转工就业困难人员是指 1993 年 10 月 1 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因国家建设征地办理了农转工自谋职业手续,目前没有实现正规就业并没有在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本办法实施后办理农转工自谋职业手续并在社保所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第三条 农转工就业困难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 申请农转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农转工就业困难人员女年满 35 周岁不满

2、40 周岁,男年满 40周岁不满 45周岁; (二)从事工作单位不固定、工作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灵活就业工作; (三)本办法实施后正在从事正规就业并在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及本办法实施后办理农转工自谋职业手续的人员 ,须在社保所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实现灵活就业满 30 日。 第四条 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灵活就业可以享受最长不超过 5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起始期限从批准的次月起开始计算 。 第五条 农转工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须向社保所提供建设征地转非劳动力自谋职业协议书(复印件),填写农转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

3、1)。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参照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京劳社就发 2006 160 号)有关规定报区劳动保障局审批。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由社保所填写停止农转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情况表(附件 2),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七条 符合享受市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停止按本办法享受补贴。 第八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农转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人员,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其社会保险补贴,并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第九条 社保所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造成社会保险补贴资金被骗取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被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补助资金须全额追回。 第十条 社保所应建立基础信息管理台帐,按月记录上述人员享受政策的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劳动保障局和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 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 1:农转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附件 2:停止农转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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