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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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开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控制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施工和拆除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必 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建设单位、

2、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市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授权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施工任 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到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工程参建各方提供施工现场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等地下管线的准确资料。并按照工

3、程建设标准定额的规定,在开工前拔付建设工程安全措施费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其安全防护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保证条件下施工。不得购买或强行指令施工单位购买、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标 准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 第十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否则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 勘察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完整的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关资料。在进行勘察作业时,应采取有

4、效措施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设计规范、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所设计工程项目的安全性能。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按照施工图设 计文件施工不能保证建筑结构和作业人员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向建设、监理单位报告,由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遇有重要修改的,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查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并按时参加年度资格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施工。 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起重设备安装、塔吊安装拆除、井架安装拆除、脚手架搭设等专业施工,应取得建设行政主

5、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承包或劳务承包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相关业务的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 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安全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或培训教育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安全员和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

6、险费。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保证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专款专用。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针对性、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对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名和盖章后才能使用。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发现并处理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和管理资料报送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 安全施工综合评定。 第二十

7、条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建设局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当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品。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施工安全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任务后,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安全监理计划。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安全 监控措施。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对重大事

8、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质监站报告。 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造成的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发生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要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在企业自查和安全生产检查中,要针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安员及班组长等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从 2002 年 12 月 1 日开始,凡办理施工许可要送法人代表

9、与项目经理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备案。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措施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正在施工的建(构)筑物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硬化处理后,行车时雨天不泥泞,晴 天不扬尘,重车行驶时路面不凹陷。施工现场地面必须有排水坡度和排水沟,砂浆机、砼搅拌机位置要设置操作平台和防雨棚。 第二十七条 从 2003 年 4 月 1 日起,凡四层以上(含四层)、 15 米以上(含 15 米)未开始搭设脚手架的工程,严禁使用竹脚手架。四层以下、 15 米以下仍使用竹脚手架的工程,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

10、准的施工方案,方案应含设计计标书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严格验收。从 2004 年 1 月 1 日开始,所有工程禁止使用竹脚手架。脚手架的搭设,要按有关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所有楼梯口,临边防护应采用预埋钢 筋作栏杆进行防护,栏杆由栏杆柱和上下两道横杆组成,横杆的上杆直经应不小于 16 毫米,下杆直经应不小于 14 毫米,栏杆柱直经应不小于 20 毫米,用电焊固定,上杆高度不小于 1.0 米,下杆离地高度为 50 厘米,若横杆长度大于 2 米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职工生活设施、在建的工程不能兼作住宿、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要明显划

11、分。施工现场应当配备急救人员,设置必须的医疗和急救措施。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灭火器配备要足,保证消防水源,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 工或者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器材,应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深基坑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基坑施工时应设置合理安全有效的临边防护、排水和防止临近建(构)筑物危险沉降等措施。并按规定进行基坑支护变形和对邻近建(构)筑物、管线和道路的沉降观测记录。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实行三相五线制( TN S 专用保护零线),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末级开关箱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

12、箱”等制度。住宿内照明灯使用 36V 及以下电源,并要编写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线 路布置图,施工中电工有巡视维修记录和用电档案资料。对施工现场外小于安全距离的输电线路,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技术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技术资料应做到及时、真实、完整归档,并有专人管理,便于各级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 第四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法建立和完善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重点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以及根据季节特点和围绕全国、全省及江门市工作部署的各种专项 检查,

13、采取上级实施督查和综合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及专业执法检查为主的形式,有的放矢、深入细致、讲求实效、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依法对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并在工程竣工 30 日内,对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安全生产情况做出综合评定。综合评定结果作为施工单位企业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用电、井架、脚手架、安全防护用具及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验,发现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 整改或停工。对查出问题,要登记建档,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措施,落实整改,并要及时组织跟踪、督

14、促、彻底消除隐患。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施工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八条 建设局在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接受市安监局的指导与监督。加强对各类工伤事故的处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切实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工作,查明原因,开展教育,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吸取事故教育,采 取措施防范同类事故的发生。对典型重大事故的原因和处理情况,在审批结案后,及时公开报道,对瞒报工伤事故和拒不接受处理的企业要严肃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及附则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个人,由建设局按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规章有抵触时,从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 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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