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西南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 西交校 201320号 ) 校内各单位: 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和结余经费管理工作,提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科研项目通过项目主管单位(委托方)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在 6个月内及时办理校内结题手续。由项目负责人填报西南交通大学科研项目校内结题申请表,并附上主管单位(委托方)的结题验收意见(验收报告或结题证书、评定意见等结题相关证明材料),经二级单位审查,报 科学技术处审批。 二、已办理完校内结题手续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 1个月内及时办理
2、结账手续。由项目负责人填报西南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结账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单位、科学技术处审核后,报计划财务处审批。 三、逾期未办理项目结题结账的科研项目,经多次催办,项目负责人仍未办理的,计划财务处根据科学技术处通知冻结该项目经费,并通报项目负责人所在的二级单位。 四、项目负责人应在结账前全面清理经费收支款项。借款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应付未付款,应在经费结账前全部处理完毕。 五、科研项目结题后所形成的结余经费,如需上 缴的,按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如不需上缴的,结余经费提取 5%管理费后转入项目负责人科技发展基金账号(各项目负责人分别建立 1个纵向项目和 1个横向项目科技发展基金
3、账号),专项用于项目负责人开展后续研究和其他项目的前期研究活动所产生的支出。其中,纵向项目科技发展基金可以支出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实验室改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横向项目科技发展基金可以支出人员费、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实验室改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接待费等,其中接待费比例不超过 20%。 六、结余经费所提取的管理费转入该科研项目依托的校内二级单位,主要用于该单位的科技发展活动所产生的人员费、业务费支出,人员费和业务费比例各占 50%。 七、项目负责人在退休或调离学校前,原则上应结清其科技发展基金账号中所有项目经费。 八、对于本规定执行日前执行期已结束还未履行校内结题、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按本规定于 2个月内办理校内结题、结账手续的,结余经费不提取管理费。逾期未办理校内结题、结账手续及规定执行日之后执行期结束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管理费提取按本规定执行。 九、涉密及军口科研项目结题、结账 及结余经费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2013 年 5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