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西城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区属企业)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子企业是指区属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控股子公司或通过其他方式能够实施
2、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 符合主业定位并对区属企业有重大影响的 子企业 。重要子企业由区属企业 结合自身发展战略进行推荐,经区国资委认定后公布。区国资委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 第 五 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融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产(股)权变动,分配利 润,- 2 - 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 。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重大事项 第 六 条 区属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分为请示事项、报告事项和备
3、案事项。 第 七 条 请示事项应当经区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下列事项为请示事项: (一)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 及解散、申请破 产; (二)区属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三)区属企业发行债券; ( 四 ) 区属企业 转让国有产权及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区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股权结构调整、增资扩股等股权变动事宜。 (五)区属企业 及其子 企业 无形资产 处置 ,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非专利技术 、著作权、商号 等 ; ( 六 )区属企业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 (七)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除公益性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税前扣除条件)之外的捐赠、赞助事项; ( 八 ) 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按照- 3 - 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上报区国资委批准的事项。 第 八 条 报告事项应当向区国资委报告并经认可后方可实施。下列事项为报告事项: (一)区属企业战略发展规划 及年度投融资计划 ; (二) 重要子企业 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 (三) 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利润分配方案; ( 四 ) 区属企业及其 重要 子企业重大投 资、 融资 ( 本办法第 七 条第三款所列事项除外 ) 项目 : 1.境内投资融资事项实施分类管理。 净资产 (以合并口径计算,下同) 100 亿元(含)
5、以上的企业,金额达 10亿元 (含)以上; 净资产 50亿元( 含) 至 100 亿元 的企业, 金额 达 5 亿元(含) 以上;净资产 50亿元以下的企业,金额达 1 亿元 (含)以上 。 2.对同一或相关事项分次实施的,以其累计金额计算 。 (五)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境外投资、融资事项; ( 六 ) 区属企业 及其所 属企业 承接 政府重 点 建设项目 ; ( 七 )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由于 自然灾害、被 占地拆迁等非正常生产经营原因引发的国有资产核销事项; ( 八 ) 区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 规则; ( 九 )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参加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前扣除条
6、件的公益性捐赠事项; ( 十 )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按照- 4 - 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区国资委报告的事项 。 第 九 条 下列事项为备案事项 : (一)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会计制度 变更; ( 二 ) 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高级管 理人员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及年度 薪酬 奖励 、分配 结果 ; (三)区属企业子企业发行债券; ( 四 ) 区属企业投资注册新企业; ( 五 ) 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承担的 政府重 点 建设项目执行情况 ; ( 六 ) 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发生 重大 法律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经济或刑事
7、犯罪及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 七 ) 区国资委及区属 企业 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区属企业及其 子企业 严格限制以下事项: (一) 向 区国资系统 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主营担保业务的企业除外); (二) 期货投资 、 证券 投资 (股票一级市场申购和固定收益产品除外) 、金融衍生品投资 (套期保值除外) 。 但对于取得相关许可牌照并以期货、证券、金融衍生品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可以在许可业务范围内进行相关投资。 第三章 重大事项管理 - 5 - 第 十 一 条 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应 就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召开决策机构会议, 并按本办法 第 十二
8、条 规定向区国资委上报材料 。 涉及 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统一由区属企业报至区国资委。 涉及本办法规定的请示、报告事项均应经本企业法律顾问进行合 规 性 审核 。 第 十 二 条 对本办法规定的请示及报告事项, 区属企业 应报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材料: (一) 法定代表人 签发的请示或报告,并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决策机构会议决议; (三)涉及 本办法 第 七 条 第一、三、四、五、六款及 第 八条 二 、 四、 五、八 款 所述重大事项的,附企业法律顾问 签字的法律意见书; (四)涉及本办法 第八 条第 四 、五 款所述重大 投资 事项的,附项目 可行性研究材料 ; ( 五 )区国资委认为
9、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十 三 条 区属企业上报的材料中,应针对重大事项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保证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 。 区国资委认为报送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要求 区属企业 予以补 齐。 第十 四 条 对本办法 第 七 条规定的请示事项, 区属企业 应在本企业决策机构会议做出决议后 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国资委 。- 6 - 自请示事项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 区国资委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需由区政府批准的事项,区国资委自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并同时告知区属企业。 区国资委根据需要委托咨询评估、进行专家论证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时间不计
10、在内。 第十 五 条 对本办法 第 八 条规定的报告事项, 区属企业 应在本企业决策机构做出决议后 5 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国资委; 自报告事项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 如区国 资委对报告事项提出异议,应在 7 个工作日 予以回复 , 区属企业 应按区国资委要求执行;如区国资委在 7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可。 第十 六 条 对本办法 第 九 条规定的备案事项 应于 相关决策机构做出决议后或 事件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区国资委履行备案手续 , 其中 第 四、 五、六款事项可按季度汇总后一并报备 。 第十 七 条 对本办法规定的请示及报告事项经区国资委审批同意或认可后,区属企业应按照有关法
11、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 八 条 涉及上市公司及接受行业监管机构依法监管的公司的重大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提交上述公司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区属企业应按本办法第二章及本章规定向区国资委请示、报告或备案。 第十 九 条 对企业报送的材料 , 区国资委 及企业应 按照 有- 7 - 关规定进行管理,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 二十 条 区国资委下发的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中涉及 的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区属企业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无需再履行相应的请示、报告及备案程序。 第四章 重大事项责任追究 第 二 十 一 条 区属 企业 应 建立健全内部决策工作制度,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12、坚持集体研究,依法决策。 第 二 十 二 条 区国资委适时对 区属企业 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作为对 企业法定代表人 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 三 条 区属企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对应报事项未按规定请示、报告或备案的; (二)在报告中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出现损害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 视情节轻重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 分别予以扣减年薪、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分,或通过法定程序降职、免职或解聘;涉嫌违法犯罪的,追究 其法律 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四 条 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将本办法规定的请示和报告区国资委的事项 , 在公司
13、章程或有关决策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 。 涉及上市公司及接受行业监管机构依法监管的公司时 ,应当在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规定及相关行业监管- 8 - 规定的前提下,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 五 条 区属企业对其 子 企业涉及国有资产的重大事项,应 参 照本办法 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 监管,确保出资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第二十 六 条 对本办法未涉及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 七 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 八 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之日,原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西国资发 2010 4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