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274854 上传时间:2018-08-09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53.0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佛山市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佛山市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佛山市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佛山市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佛山市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佛山市 加氢站管理 暂行 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氢站 、加氢合建站 (以下统称加氢站) 是氢能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加快发展氢能产业的 重要环节 ,为加快推动佛山市加氢站建设工作,规范加氢站的 建设与 管理,促进氢能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指导,以国内加油(气)站成熟管理体系为借鉴,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加氢站的 规划、建设、经营和安全管理工作 。 第三条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以下简称住建部门) 负责全市 加氢站 的 行业 管理工作。对各 区 加氢站建设审批、经营许可和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2、。 区人民政府住建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氢站建设审批、经营许可核发、运营监管和安全管理工作。 区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发改、国土、规划、消防、环保、质监、安监、人防)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加氢站管理的 相关工作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的加氢站布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加氢站 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加氢站布点规划,向属地加氢站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办理报建手续后才能实施。 加氢站 的 选址 、设计、施工、运行及安全管理 等应符合 GB 50516-

3、2010加氢站技术规范 、 GB/T 34584-2017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 第六条 加氢站建设单位应自行组织加氢 站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七条 加 氢 站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加氢站的设计、施工图纸应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 加 氢 站建设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加 氢 站工程监理业务。 第 八 条 加氢站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有关单位(规划、消防、质监、气象、人防、交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报所在地

4、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经 营与安全管理 第 九 条 加氢站项目联合验收通过后 , 加氢站 经 营主体须 分别向属地区级质监、住建部门申领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燃气 经营许可证 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条 加氢站运营主体应在聘用员工前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和防范措施。站场工作人员 必须经过专业培训, 全员持证上岗,上岗资格证应专职专证,且 按要求 由发证机构复查资格。资格复查不合格的应重新进行技术培训,直至合格为止。 第十 一 条 加氢站供应的汽车用氢气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氢气应定期送往第三方检验

5、检测并公布结果,氢气 价格应标示在加氢机及其他显著位置。 第十 二 条 加氢站发生转让、出卖、变更场所、停业、复业等重大事项,须提前 1 个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撤销加氢站的,应当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撤销。 加氢站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再重新运营的,需经 住建、消防、安监、质监等 相关 部门重新检查合格后方可重新营业。 因突发事件暂停营业的, 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保障氢能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等公共服务车辆的正产运营,且 自停业 之日 起 7 日内向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 三 条 加氢站运营主体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 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风险管理

6、体系和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季度应组织至少 1 次专项演练,每年至少进行 1 次综合应急演练。 加氢站安全管理制度应向外界公示,安全操作规范应张贴在醒目的位置。发现加氢站存在事故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加氢站安全管理制度应设有安全运行管理机构及各级安全责任人,运营主体第一负责人为单位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制订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单位的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加氢站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运行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二)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四)工作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五)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六)事故上报处理流程

7、 (七)定期检验制度 (八)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制度 第十 四 条 加氢站 经 营主体应规范其运行信息的记录,对运行、维护、检验、监控、故障事故及人员资质等数据进行实时记录与定期保存。 第十 五 条 加氢站主要设备应标示清晰的安全工艺流程图,在主要操作点上标示相关安全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危险区域及重要设备处悬挂相应安全警告标志。 第十 六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氢站不得为用氢车辆加氢: (一 ) 以氢气 为燃料的 汽车无出厂 检验 合格证 。 (二 ) 汽车 氢气瓶超过检验期限、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 (三 ) 汽车驾驶员无驾驶 氢燃料 汽车上岗证。 第十七条 加氢站 人员 应当

8、对氢气配送车辆 的相关手续 进行 查验 。对无有效合格证 、出站手续不全 的配送车辆,加氢站应拒绝其为加氢站配送氢气。 第十八条 加氢站只允许通过加氢机向汽车储氢瓶加氢,禁止向其他容器加氢,禁止在站外加氢。 第十 九 条 各相关部门按照 部门 职责, 根据加氢站技术规范 、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 中 的相关规定,建立 加氢站 安全巡查 制度,对加氢站依法 进行安全检查 。 检查不合格者 ,由 相关 部门责令整改。两次整改仍不合格者,暂扣其加氢站经营许可证,直至其整改达标为止。拒 不 整改者,强制停止运营。 第 二 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加氢站 设施 ,不得损毁、覆盖、涂改、擅

9、自拆除或移动加氢站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危害加氢站及其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立即通知加氢站经营管理者或 向住建、 安监 、 公安 等有关部门举报 。 第 二 十 一 条 遇有特殊情况时,加气站的安全负责人或加气工有权决定停止加气。 加氢站内发生氢气泄漏、火灾、爆炸或其他事故时 ,安全负责人 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相关部门应积极履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 二 十 二 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公安、消防、技术监督、环保、规划等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 二 十 三 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 加氢站 :为氢燃料电池汽车或氢内燃机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等的储氢瓶充装氢气燃料的专门场所。 包含纯加氢站、加氢加油(气)合建站、 (二) 加氢合建站 :加氢站与汽车加油、加气站和电动汽车充电站等设施两站合建或多站合建的场所的统称 。 第 二 十 四 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规章制度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