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罗湖区政务公开社会评议暂行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第 一 条 【制定目的】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知情权、 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增强政务公开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罗湖区行政机关 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开展 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工作,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遵循原则】 政务公开社会评议遵循公众参与、客观公正、务实高效、阳光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实施 】 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统筹开展政务公开社 会评议,通过公众评议、代表评议等方式对行政机关
2、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效果进行社会评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评议内容 】 政务公开社会评议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组织实施: 政务公开 工作 机构 和政务公开 制度是否健全 ,是否 制订 了 政务公开 工作要点,并采取工作措施推动目标实现; (二)政务公开内容: 是否按照要求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政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规范; 2 (三)政务 公开程序: 政务 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是否依法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政务公开方式:是否多渠道 发布政务信息,方便群众查询或获取; (五)政务 公开效果: 政务 公开 工作 是否得到公众的
3、认可, 公众的满意 度和获得感 是否提 升,政务 公开 的 行政效能是否增强 ; (六)社会公众意见处理:公众参与的渠道是否完善,是否注重公众意见、建议的收集采纳,持续改进政务公开工作。 (七)区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议 定的其它 评议 内容。 第六条【 评议程序 】 政务公开社会评议遵循以下程序: (一)制定社会评议 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标准和方式等; (二)组织实施 社会评议 ,汇总评议结果; (三)确定评议等次,形成评估报告; (四)通报评议结果,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评议方式】 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 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
4、查表,通过 区 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开展公众评议。 3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进行评议。 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实施机构可以综合运用上述方式开展政务公开社会评议。 第八条【 评议等次 】 政务公开社会评议结果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档次。 第九条【 评议结果使用 】 政务公开社会评议结果纳入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体 系,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评议整改 】 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各行政机关应在接到反馈通知后 10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 】 行政机关未按照评议整改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由 监察机关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罗湖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参照执行】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开展 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工作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解释】 本办法由区政务 公开 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