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通知、省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活动,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本级数字福建公共平台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模式的建设运
2、营活动。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福建公共平台是指 为社会和政务部门提供公共信息技术支撑、信息资源、信息应用和信息安全等服务的全局性、基础性平台或行业综合性平台 。公共平台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模式是 2 指政府授权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伙伴 ,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补贴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长期合作关系,共同为政府或社会提供 公共产品或服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实施机构包括政府授权的数字福建技术服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省属国有电子信息企业、省属国有网络企业或其他相关机构
3、。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包括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或其他投资、经营主体,以及为平台建设而新设立的项目公司。 第七条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数字福建公共平台项目建设运营可以采取以下模式: (一)特许经营模式:对于具有 明确的“使用者付费”基础, 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 运营 移交( BOT)、建设 拥有 运营 移交( BOOT)等方式。 (二)特许经营附加政府补贴模式: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担保补贴、贷款贴息、投资补助、基金注资、直接投资参股、
4、价格补贴等措施,采用建设 运营 移交( BOT)、建设 拥有 运营( BOO)等方式。 (三)购买服务模式:对于缺 乏“使用者付费”基 础、主 3 要 依靠“政府付费”回收 投资成本的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 拥有 运营( 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方式。 第八条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模式的数字福建公共平台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内外资准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具有公益性、长期性,风险可分担; (三)项目建设运营的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 (四)能够物有所值,即与传统政府投资模式相比,社会资本参与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或者有效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
5、(五)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原则上前期应没有功能类似的已建平台项目与新建平台形成竞争关系,以保障社会资本合作伙伴获得相对稳定的市场份额。 第九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应根据信息化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 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合作期限。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省发改委(省数字办) 负责 研究提出全省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运营指导意见;组织制定平台技术标准规范;研究提出年度省本级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项目建议, 4 审批省级公共平台项目实施方案,提出项目建设运营资金安排意见,开展项目绩效评估;组织数字福建公共平台的应用推广;组织协调指导全省各行业各区域数字福建公
6、共平台 建设 并 实施监督、检查 。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负责公共平台运营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核拨和监督检查等; 对 拟实施 PPP 项目开 展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 。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机 构负责在授 权范围内开展 PPP 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合作伙伴选择、项目合同签订、协调项目建设运营、监督社会资本合作伙伴执行合同以及合作期满移交等 工作。 第十三条 社会资本合作伙伴负责与项目实施机构签订合同,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开展项目建设和运营,为政府或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 第三章 合作 程序 第十四条 合作工作程序包括以下环节:项目发起 ,确定项目实施机构,确定项目实施方案,选择社会资本合作伙伴,
7、签订合作合同。 第十五条 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提出部门”)向省数字办提出数字 福建公共平台 5 PPP 项目实施机构和 初步实施方案建议。 第十六条 省发改委(省数字办)根据项目提出部门建议并结合年度工作要点,研究提出数字福建 公共平台 PPP 项目实 施机构和初步实施方案建议,按一事一议原则报请省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如项目提出部门与项目实施机构非同一部门 ,项目提出部门应根据省政府的批复意见,授权项目实施机构开展项目实施工作,并签订授权协议,明确授权范围和职责边界。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机构委托具有电子类或通信类等相关 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
8、施方案应在数字福建项目可研暨初设方案编制提纲基础上,增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独立篇章,至少包 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和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实施机构; (三)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作( PPP)模式选择 及期限; (四)项目建设内容、标准和建设质量、进度、成本等要求或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未达标事项的处理、处罚办法 ; (五)项目运营内容、标准和服务功能、数量、质量等要求或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未达标事项的处理、处罚办法 ; (六)项目投资总额及筹措方案;项目 投资回报、 计费和 6 付费方式、 价格及其测算; (七) 可行性分析,即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的分析估算等;
9、(八)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应当具备的条件及 选择方式; (九)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应急事件处置; (十一)合作期满后的信息资源、设备等资产处置; (十二)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十三) 项目 PPP 合同框架 草案。 第十九条 省发改委(省数字办)、省财政厅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建立 PPP 项目的联审机制,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合规性、 PPP 模式的适用性、财 政承受能力、 物有所值 以及价格的合理性等方面,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可行性评估通过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报省发改委(省数字办)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 实施方案 审批 通过后,项目实施机构 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竞
10、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单一来源采购、战略合作 等多种方式, 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 企业 作为 社会资本 合作伙伴。 实施机构应当在招标或谈判文件中 明确 是否要求成立项目公司。 7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和 社会资本合作伙伴按照 数字福建公共平台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见附件) 以及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等 相关部门的有关 规定, 依法签订项目合同。 在合作有效期内,合同确需变更的,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合同。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机构和 社会资本合作伙伴要遵循数字福建 顶层设计和公共平台建设指南等
11、规范性文件要求,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项目实施方案所确定的设计标准、施工标准、验收标准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项目实施机构要按照数字福建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委托 具有 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要 委托具有省级 及 以上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测试单位进行系统性能测试,并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组织安全测评。 第二十三条 社会资本合作伙伴要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其所承担部分的资金筹措;要严格控制项目总投资,如发生项目超支,未经项目实施机构确认或省发改委批准的,政府不予增加补贴或付费金额,超 支部分资金由社会资本合作伙伴承担。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 应支持 PPP 项目特许经营权用于 8
12、 质押融资,相关收益可作为还款来源;鼓励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入股提供 PPP 项目资本金;鼓励省互联 网经济引导资金通过投资补助、购买服务、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 PPP 项目建设运营。 第二十五条 社会资本合作伙伴要按照合同约定严格控制项目进度,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和试运行工作,确保项目按期投入运营。政府不予支付建设超期时间内的运营费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方案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 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应严格遵守。 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对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内容、技术或投资概算等确需调整的,涉及单项投资调整幅度小于原投资概算10且总投资未突破的,应与项目实
13、施机构和项目提出部门协商确定;有重大技术调整、涉及单项投资调整幅度超过原投资概算 10或总投资突破的,须报省发改委批准。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数字福建公共 平台提供 以下三类 服务: (一 ) 公共技术 支撑 服务,包括为政府、企业、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软件和技术开发环境、软件测试、科学计算、云计算服务、专业技术外包服务等技术服务,提供专业设备设施、 9 数据存储、软件共享等资源共享服务, 提供物联网、 多卡融合 、位置信息 服务 、视频 服务 等单一基础领域基础能力支撑服务 。 (二 ) 公 共信息资源 服务,包括为政府、企业、社会公众提供所需的信息查询、检索、咨询、数据处理、数据分
14、析 、 数据应用等信息 资源 服务 。 (三)公共信息应用服务,包括为政府、企业、社会公众提供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文化媒体、智慧城市、生态环境、公共安全 等各 行业 领域 的信息应用服务。 第二十八条 社会资本合作伙伴要根据用户需求对公共平台的服务功能进行完善性维护,提升用户体验和满意度;要定期对公共平台的系统软硬件支撑系统进行更新维护,确保平台的性 能和可靠性、安全性。 第二十九条 社会资本合作伙伴要加强宣传推广,策划营销方案,吸引更多的 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用户 通过公共平台获得信息服务,提升用户量和业务量。政府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 应积极引导、推动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使用公共平
15、台提供的信息服务,提升公共服务利用率 。 第三十条 遵循风险合理分担 、 切实考虑社会资本 合理收益的原则, 政府或社会公众按照服务功能、服务数量、服务质量一个或多个要素的组合向社会资本合作伙伴进行计费。 10 (一)服务功能计费:按照公共平台所提供的设备设施、功能模块或数据产品的可用性进行计费。计费定价的主要 依据为项目投资成本。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合作伙伴要在合作合同中对服务功能的“可用”和“不可用”标准做出明确界定。 (二)服务数量计费:根据公共平台的设备设施实际使用量、用户数或业务处理量进行计费。允许设定保底服务数量下限和封顶服务数量上限。允许在不同服务数量区间设定不同的服务价格。公
16、共平台的市场需求风险由社会资本合作伙伴承担。 (三)服务质量计费:根据公共平台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质量进行计费。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合作伙伴要在合作合同中对产品或服务质量水平进行明确约定,制定激励机制。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 资本合作伙伴可根据电价、工资等运营成本、设备采购成本、市场需求情况、汇率或利率变动情况协商调整付费价格。 第三十二条 合作期限届满终止或提前终止的, 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过渡期的时间和工 作内容。涉及移交的,应明确移交内容、标准和方式等。继续采用 PPP 方式的,项 目 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 确定 社会资本合作伙伴。 第三十三条 对于已建项 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探索植入 PPP 模式,引入社会资本,通过项目租 赁、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