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万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补偿暂行办法 ( 修订 稿 草案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590 号令)及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26 号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万源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万源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并需要对被征收人予以附属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附属补偿是指被征收房屋主体价值(包括地产价值在内)之外的其它补偿 。 第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附属补偿自愿协商并达成一致的,从其约
2、定。 第四条 搬迁补偿费。 依据被征收人所属房屋合法有效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明或户口登记簿为单位,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偿费。其补偿标准为 100 平方米以内 2000 元 /户, 100 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 1 平方米按 3.00 元 /平方米增加搬迁补偿费。 选择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屋的,征收人按以上标准一次性支付两次搬迁补偿费。 2 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按以上标准一次性支付一次搬迁补偿费。 涉及生产设备的拆卸、搬 运、安装等费用,由征收人根据现状参照原有设备的拆卸、搬运和安装所形成的费用以协商的方式适当补偿,协商不成,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相关部门或机构予以
3、认定。 第五条 临时安置补偿费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 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二十 四 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由征收人按协议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其标准为: 太平镇辖区内, 11 元 /平方米月; 茶垭乡、白沙镇, 9 元 /平方米月;其余建制镇辖区内, 8元 /平方米月; 其余乡辖区内, 7 元 /平方米月。 (二)征收住宅,过渡期限超过约定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及时发放:对自
4、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六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 1.5 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 2 倍发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3 间内按 3 倍发放。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 1.5 个月计算;实行现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 3 个月计 算,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其标准按第五条第一款所划分的区域及标准结算。 (四)由征收人提供临时周转过渡用房的,其临时周转过渡用房与被征收房屋同等面积的部分不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六条 经营性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一)营业性用房、生产用房、仓
5、储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执行,由征收人按照该经营性非 住宅 房屋的实际面积,依据该项目所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市场评估总价格 5的比例,作为该所属性质房屋每一个月的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停产、停业补偿费。 (二)征收经营性非住宅,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 1.5 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 2 倍发放。 (三)征收经营性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本条第一款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 1.5 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4 公益设施、设备
6、的迁装及补偿,由市人民政府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条 附属设施补偿费按以下项目及标准,由征 收人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一)不可移动的附属建(构)筑物 及零星花 草树 木 : 1、户外围墙 150 元 /平方米; 2、花台 80 元 /平方米; 3、太阳能迁装费 2000 元 /套; 4、空调外机迁装费 600 元 /台; 5、室外抗滑堡坎(房屋奠基堡坎和街沿坎除外) 260 元 /立方米; 6、砼院坝 120 元 /平方米; 7、沼气池 200 元 /立方米; 8、蓄水池 180 元 /立方米; 9、户外粪池 100 元 /立方米; 10、户外洗衣台 300 元 /个; 11、动力
7、电迁装补偿费每户头 5000 元; 12、户个监控设施设备迁装 2000 元套; 13、座机电话迁装 8 元户; 14、网络宽带迁装 80 元户; 15、 有线电视迁装 120 元户 ; 16、 房前屋后的零星花草树木参照相关文件协商执行 。 5 (二)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发生的天燃气、供水、供电等日常生活设施的开户费用,实行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依照市人民政府或相关行政部门核准的现行收费标准,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九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 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十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市人民政府已作出并公告的房屋征收决定,已启动实施或未实施完毕的房屋征收项目继续沿用万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补偿暂行办法(万府办发 201615 号)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万源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 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 施行,有效期两年,期满未经修订则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 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