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武夷 学院 国有资产 移交 管理 办法( 暂行 ) 为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福建省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下列 离岗 人员 在离岗前 均需办理国有资产移交手续。离岗人员 包括 学校 退休 人员 、调 离 学校 人员 、自动离职 人员 、 解聘人员、 停薪留职 人员 、因病长期休养(两年以上) 人员 、出国(两年以上) 人员 、在岗死亡人员以及经学校同意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岗 位 的人员。 第二条 移交的 国有 资产包括:( 1)在原 学院(部门) 工作时,所在 单位给离 岗 人员个人配置的 全部资产 ,如:电脑、照相机 、办公桌椅、
2、图书资料等;( 2)原 学院(部门)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调离到新单位任职的人员 ,在原单位所分管的全部资产,如:办公设备、教学 (科研) 设备、实验仪器、账表等。 第三条 离岗 人员应在离 岗 前与原 学院 (部门) 国有资产管理员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的资产管理科办妥资产 移交 手续。 在岗 死亡 人员的资产 移交手续 由其生前所在部门 资产管理员代 办。 原单位资产管理 第一责任人、资产管理员及有关人员有责任督促其完成该项工作,并及时向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 书面 通报有关情况。 第四条 离岗人员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凭 学院 ( 部门 ) 资产管 理 员 登记的资产移交清单进行移交。 移交必须
3、按帐交接、帐 实 相符。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一式三份(资产管理处、 学院或 部门 管理员、离岗人员各保留一份)。 所有移交手续由资产管理处监交。 第五条 离岗人员离岗时 不经原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携 带给个人配置的 资产 离开原单位的,由原单位负责追回,拒不交回 或 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及资产 移交不 完整 ,而 造成 原单位资产流失的 , 由资产处根据武夷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确定赔偿金额,并通知财务处从离岗人员工资中扣回。 如无法追回国有资产的, 由原所在 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离岗人员属部门领导的,由原 所在 单位主管领导和 校 分管 领导共同负责,赔偿金额 按照该物品折旧后价值的
4、 80%进行 赔偿。 赔偿金在一个月内上交财务处。如在一个月之内有关责任人未上交赔偿金的 将由 人事处通知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除。 第六条 校内 调离原单位到新单位任职的人员由于工作需要,确需将上述资产带离原单位的,必须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原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同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科办理相关资产划转手续。 第七条 退休人员和调离学校的人员离岗前应 按学校规定 办 理国有资产 移交 的所有手续,相关部门方 可 办理退休和离校手续,否则,按本办法第 五 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从事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人员,必须是我校在编在岗人员。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 十 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