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燕山大学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燕大校字 200594 号 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运用市场机制调配人力资源,促进人才交流,逐步实现人事管理的社会化,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代理范围 1、新进校本科学历的专任教师(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除外)。 2、新进校的学生辅导员、教辅人员、职员、科研人员和工勤人员。 二、管理办法 1、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关系隶属于秦皇岛市人才交流中心,其人事档案由该中心管理。 2、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每个聘期为 1-5 年,首次聘期为 1 年,其中试用期为 6 个月。合同 期满,根据岗位设置,经双方协商,可续签合同。 3、聘期内,学校依照规章制度对
2、人事代理人员进行管理,聘期内形成的个人档案材料由学校负责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4、聘期内,由学校负责工资调整、工龄认定和出具有关人事方面的证明材料。党团组织关系、工会组织关系、计划生育等分别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负责管理。 5、聘期内,人事代理服务费由学校支付。 6、人事代理人员退休后进入社会保障体系。 三、聘用程序 1、学校在编制内设置聘用岗位。 2、首次应聘人员的聘用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后续聘期的聘用工作由聘用单位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3、人事处负责办理受聘人员的人事代理手续。 四、有关待遇 1、聘期内,人事代理人员工资、津补贴等待遇与学校同类人员相同或事先协商确定。 2、
3、人事代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及非学历培养、培训等,与校内同类人员享有同样权利。 3、人事代理人员纳入学校统一考核。 4、人事代理人员参加政府规定的医疗保险、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保险项目,其中单位应缴纳部分由学校支付,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学校在其工资中扣缴。 5、学校不为人事代理人员提供校有住房。学校按有关规定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中单位应缴纳部分,个 人缴纳部分由学校在其工资中扣缴。 五、合同内容 1、聘任期限; 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学校和人事代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4、人事代理人员的待遇; 5、合同变更和中止条件; 6、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及处理办法; 7、其它双方达成的约定。 六、其它 1、发生争议时,双方依法在秦皇岛市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2、本办法中若有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3、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 2005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