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现货商品挂牌交易管理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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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现货商品挂牌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篇 现货挂牌交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大宗商品现货贸易购销平台的作用,有效促进大宗商品的规范、有序流通,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组织实施的现货挂牌交易行为。 第二章 交易资格 第三条 提出申请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获得挂牌交易资格的交易商方可参与相关商品的现 货挂牌交易。 第四条 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现货挂牌交易系统参与交易。交易商应对其在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承担经

2、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 “现货挂牌交易”是指挂牌方通过交易所挂牌报价系统,预先公布要买卖商品的详细情况,包括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品牌、商品质量、价格、数量、最小摘牌量(起摘量)、最小摘牌单位、交货地点、交提货方式等要素,经交易所审核后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挂牌”发布买卖信息,摘牌方在挂牌信息中选择所要采购或销售的商品,进行买入或卖出,成交后即视为买卖双方订立现货购销合同 的一种现货交易方式。合同订立后不可解除、不可变更、不可转让。买卖双方都须在交易所专用资金结算账户存入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由交易所监督双方履约。 第六条 现货挂牌交易分为现货卖方挂牌交易和现货买方挂牌交易

3、。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是指交易商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存入的用以保证合同履行的资金。具体保证金标准由交易所根据不同品种另行规定。 第八条 挂牌方是指通过现货挂牌计算机交易系统发出要约的交易商。 第九条 摘牌方是指通过现货挂牌计算机交易系统对挂牌方发出的要约进行应约(承诺)的交易商。 第十条 结算银行是指与交易所签约的资金结算银行,协助交易所对交易商交易资金进行存管、结算、划拨。 第十一条 议价是指摘牌方在挂牌方价格之外提出意向价格,由挂牌方选择是否成交的行为。 第十二条 交提货期是指交收开始日至交收截止日的时间。 第四章 现货挂牌交易 第十三条 现货挂牌交易的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

4、除外) 09:00 11:00,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调整交易时间,并提前在交易所网站( )予以公 告。 第十四条 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现货挂牌交易系统进行销售或采购时,交易商品必须是在交易所规定的可交易的商品范围内。 第十五条 现货挂牌交易的报价为挂牌方指定交货地点的含税价格,报价货币为人民币。 第十六条 现货挂牌交易的成交原则为“时间优先”原则。 第十七条 交易所对参与挂牌交易成交的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具体数额根据相关品种由交易所确定并另行公告。 第十八条 挂牌方在交易时间内不得撤销挂牌指令,但可以修改挂牌指令中的价格和数量信息。 第十九条 现货卖方挂牌交易流程: ( 1)卖方

5、交易商(挂牌方)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将其准备销售商品的详细信息,包括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品牌、商品质量、价格、数量、最小摘牌量(起摘量)、最小摘牌单位、交货地点、交提货方式等要素通过交易所现货挂牌交易系统进行“挂牌”,发布供货信息。同时交易系统按照挂牌信息中价格及数量信息,按交易所规定履约保证金比例冻结卖方交易商相应资金。 ( 2)买方交易商(摘牌方)根据挂牌供货信息进行查询,如需购买,直接点击欲购买商品,输入购买价格和不少于最小摘牌量(起摘量)的买入数量,当购买价格大于或等于销售价格时,即按卖方价格成交 。同时交易系统按照挂牌信息中价格及数量信息,按交易所规定履约保证金比例冻结买方交易商相

6、应资金。 ( 3)买方交易商也可向卖方挂牌交易商提出议价申报,挂牌方可通过挂牌交易系统查询相关议价信息。挂牌方在接受议价申报后,可根据议价信息,修改相应挂牌价格和数量,成交价格为挂牌方修改后的价格,相应买卖双方履约保证金按成交价格计算。 ( 4)未成交的交易指令,当日交易结束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现货买方挂牌交易流程: ( 1)买方交易商(挂牌方)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将其准备采购商品的详细信息,包括商品名称、生产厂家、 品牌、商品质量、价格、数量、最小摘牌量(起摘量)、最小摘牌单位、交货地点、交提货方式等要素通过交易所现货挂牌交易系统进行“挂牌”发布采购信息。同时交易系统按照挂牌信息中价格

7、及数量信息,按交易所指定履约保证金比例冻结买方交易商相应资金。 ( 2)卖方交易商(摘牌方)根据“挂牌”采购信息进行查询,如需销售,直接点击欲销售商品,输入销售价格和不少于最小摘牌量(起摘量)的卖出数量,当销售价格小于或等于采购价格时,即按买方价格成交。同时交易系统按照挂牌信息中价格及数量信息,按交易所规定履约保证金比例冻结卖方交易商相应 资金。 ( 3)卖方交易商可向买方挂牌交易商提出议价申报,挂牌方可通过挂牌交易系统查询相关议价信息。挂牌方在接受议价申报后,可根据议价信息,修改相应挂牌价格和数量,成交价格为挂牌方修改后的价格,相应买卖双方履约保证金按成交价格计算。 ( 4)未成交的交易指令

8、,当日交易结束后自动失效。 第五章 结算、交收 第二十一条 挂牌交易可以通过交易所结算、交收,也可以买、卖双方自行结算、交收。 第二十二条 不通过交易所进行的结算、交收由买卖双方协商进行。交易商双方协商结算、交收的,买卖双方须在摘牌当日 15:00 前 书面告知交易所。交易所接到通知后于当日释放买卖双方履约保证金。结算、交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可提交交易所协调,但交易所不对协调以及协调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根据不同挂牌商品特性指定若干经国家认证的检验机构作为第三方检验机构。交易商对挂牌交易货物的质量产生异议的,应在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检验单位。交易所将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认

9、定交易商是否构成交收违约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通过交易所结算、交收的,具体交收流程如下: ( 1)买方交易商应于交收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15:00 前将全部货款存入其在交 易所开立的结算账户,交易所同时释放买方交易商履约保证金。交收开始日与摘牌日为同一日的,买方交易商应于摘牌日当日 15:00 前将全部货款存入其在交易所开立的结算账户。 ( 2)卖方交易商应在交收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15:00 前提交挂牌商品的相关凭证,或准备好相应的货物。 ( 3)买方交易商需在交收开始日办理提货手续,若买方交易商对交收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时,需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交易所暂缓将买方交易商货款划转至卖方交易商结

10、算账户。同时买方交易商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检验费用 由买方交易商先行垫付。若买方交易商未在规定或约定时间内提出异议,交易所将不再受理相关质量、数量异议申请。 ( 4)具体交收日期、提出异议时间、出具质检报告时间、划款时间及开具发票日期,由交易所根据不同品种特性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由购销合同约定并另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 货物交收过程中,货物数量在规定溢短范围内视为正常交收。若低于溢短范围下限,则卖方交易商构成交收违约,买方交易商按实际数量结算货款,同时将卖方交易商违约部分相应比例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买方交易商;若超出溢短范围上限,超出部分,买方交易商有

11、权 拒收。具体溢短范围见相关品种的挂牌信息。 第六章 违约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对其名下的交易帐号在交易所成交的购销合同负有如约履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履约,维护守约方的利益,交易所向交易商收取一定比例履约保证金,一旦交易商发生交收违约,该履约保证金全部或部分将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第二十八条 交易商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现货挂牌交收违约: ( 1)成交后卖方交易商无法提供足够数量的交收货物; ( 2)卖方交易商交收的货物与发布的信息不符; ( 3)卖方交易商未及时出具增值税发 票; ( 4)买方交易商没有在规定时间交纳全额货款; ( 5)交易商违反购销合同的其他约

12、定。 第二十九条 构成交收违约的,违约方将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买卖双方违约的,双方各自履约保证金的 50%作为违约罚金划入交易所风险金账户。 第三十条 受地震、台风、火灾、雪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交易商不能履约或部分履约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约的,应在 24 小时内通知对方。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业务纠纷的,相关方可自行协商解决 、提请交易所调解,也可以直接向舟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章 信息发布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通过挂牌交易系统以及交易所网站( )发布挂牌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交易所

13、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制定和修改须报相关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 二 篇 现货 竞价 交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竞价交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核准的大宗商品竞价交易行为。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 “竞价交易”是指交易商经交易所审核批准,通过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预先公布要买卖商品的质量、数量、交收方

14、式、交收日期、竞价幅、最小竞买(卖)单位、起竞价等产品信息后公开挂牌买卖,由符合资格的竞价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竞价交易 系统自主报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的交易模式。 第四条 “竞买交易”是指卖方委托人通过交易所的竞价交易系统预先公布竞买标的的品种、质量、数量等产品信息后公开挂牌,由符合资格的买方通过交易所竞买交易系统在公布的起竞价基础上自主报价和加价,最后由符合成交条件的买方拍得标的商品,并签订交易合同进行货物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 第五条 “竞卖交易”是指买方委托人通过交易所的竞价交易系统预先公布竞卖标的的品种、质量、数量等产品信息后公开挂牌,由符合资格的卖方通过交易所竞卖交易系统

15、在公布的起竞价基础上自主报价和减价,最后由符合成交条件的卖方出售标的商品,并签订交易合同进行货物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 第六条 竞买交易的起竞价是卖方委托人可以接受的最低价,作为竞买交易的起报价。竞卖交易的起竞价是买方委托人可以接受的最高价,作为竞卖交易的起报价。竞价幅是指在竞买或竞卖交易中 ,每次加价或减价的最小幅度。 第七条 竞价交易的时间是每个交易日的 10:00-12:00,竞价交易日由交易所至少提前一天确定并公告。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可公告调整交易时间。 第三章 交易信息申报 第八条 参与竞价交易 的买、卖发起方需按规定格式向交易所提供现货商品的存放仓库、质量、数量、检测方式、起竞价、

16、竞价幅、最小竞买(卖)单位、交货地点、拟交易日期等基础资料。委托人应对其提供现货商品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现货商品上市交易资料或需求信息资料提交格式由交易所统一制定。 第九条 上市商品的起竞价由委托人自主确定,并由交易所审核,交易过程中不得更改。 第十条 符合竞价交易商资格的委托方需按交易所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交易商可通过交易所市场服务机构提交有关拟上市商品交易资料。 第十一条 交易所在收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定具体上市交易日期,并通知其确认。 第十二条 交易所提前 1 个工作日对外公布有关竞价商品的交易资料。在对外正式公布交易资料前,委托人可以在交易所

17、工作时间内向交易所申请对拟交易资料提出修改;正式公布后,不得提出修改。在交易过程或交提货过程中发现交易资料有误,属于提供资料错误,由提供方负责。 第四章 交易商资格 第十三条 提出申请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获得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和合格自然人方可参与竞价交易。 第十四条 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参与交 易。买方和卖方应对其在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交易方式 第十五条 竞价交易实行倒计时制。即所有参与交易的买(卖)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再提出任何新的报价,则全场竞价报价结束。买(卖)方的竞买(卖)数量必须是最小竞买(卖)单位的整数倍。 买(卖)方对某标的商品全部出价完毕后

18、,该标的商品竞买(卖)方报价倒计时开始。在倒计时时限内,对某标的商品凡有出价一次,则该标的商品倒计时重新开始;若在倒计时限届满时没有其他出价,倒计时结束,该标的商品报价结束。 第十六条 竞买交易流程: 1、交易商利用竞价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起竞价开始报价,并按递升报价。 2、在起竞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3、买方如接受报出的价格,应点击应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履约保证金所能购买的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 4、买方可接受计算机报价,亦可自主高填应价,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5、计算机报出新价位后无人应价或数量未满时,按最小竞买单位及“价格、时间”优先顺序分配成交。 6、交易成交后

19、合同即生效。 第十七条 竞卖交易流程: 1、交易商利用竞价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起竞价开始报价,并按递 减报价。 2、在起竞价位下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3、卖方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履约保证金所能购买的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 4、卖方可接受计算机报价,亦可自主低填应价,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5、计算机报出新价位后无人应价或数量未满时,按最小竞卖单位及“价格、时间”优先顺序分配成交。 6、合同自成交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竞买(卖)报价结束后,交易所当日公布竞买(卖)结果,并通知竞买(卖)成功的买(卖)方。 第六章 保证金、货款收付和手续费 第

20、十九条 参 加现货商品交易的交易商需在交易前向交易所指定账户存放拟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具体见竞价产品交易细则)的保证金,以保障成交后履约及支付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条 竞买交易中,交易所在成交后从卖方预存保证金中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暂扣履约保证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交易所可免扣卖方履约保证金: 1、拟卖出现货商品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 2、将拟卖出现货商品放在非交易所指定仓库,但由该仓库监管并提供有效担保; 3、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竞卖交易中,交易所在成交后从卖方预存保证金中按成交金额的一 定比例暂扣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所有竞价交易,交易所均在成交后从买方预存保证金

21、中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暂扣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买卖双方在成交后由交易所计算机系统生成购销合同,在成交后 3 天内买卖双方协商签订购销合同补充条款约定交收具体事宜,在成交后 5 个工作日内,买方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货款的结算,否则视为买方违约。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确认完成货款结算后即开出提货单。 第二十五条 通过交易所进行货款结算的,交易所在收到由卖方出具并由买方签署的履约证明后,即将买方的现货 商品货款全额的 80%转给卖方合同指定账户,在买方确认提货完成且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后,余下货款总额的 20%划拨给卖方。 第七章 交 收 第二十六条 竞价交易的实物交收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

22、行。 第二十七条 实物交收过程中,所有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提供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买(卖)方应及时到合同约定的地点交、提货。 第八章 交易纠纷处理和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交易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交易纠纷,协商不成可向交易所申请调解。 第三十条 竞价交易中,对经过指定质检机构检验的现货商品,交 易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指定质检机构复检;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舟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 三 篇 商品即期 交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

23、易所交易市场秩序,规范交易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受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管理委 员会、国家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政府其它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的基础上,为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商品即期交易的参与者提供商品交易、货款结算、现货交收和信息发布等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交易商、授权服务中心、专业交易中心、区域交易中心、第三方存管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检验机构等参与交易所商品即期交易活动

24、的主体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 交易品种和交易时间 第五条 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为已经存放指定 交收仓库并生成库存凭证的石油化工、煤炭能源、金属矿产、农林牧渔等商品及其它商品。 第六条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六(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由交易所另行公告)。各上市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三章 交 易 第七条 商品即期交易是指在交易所的主持下,交易商通过计算机交易系统发出商品买卖指令,按照优先条件由计算机交易系统配对成交、当日进行交收的交易行为。 计算机交易系统是指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进行商品的买入或卖出的计算机系统。计算机交易系统接受交易商编码和交易密码,自动为交易商作出电 子签名。交易达

25、成后实名显示。 第八条 每交易日开市第一笔成交的价格作为开市价。 第九条 交易报价是指交易商在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中申报的单位商品人民币非含税价格(交易所另行公告的商品除外)。 第十条 交易采用预付款保证方式进行。预付款比例根据品种不同,由交易所规定。 第十一条 成交当日交易商须进行商品交收。商品交收中,买方交易商可选择商品出库,在交易所内注销该批商品库存凭证,卖方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交易商也可选择只完成商品过户,待日后出库或通过交易所转售;买(卖)方交易商在付清首 付款后可以选择先货(款)后款(货)交收。首付款比例根据品种不同,由交易所规定。 第十二条 商品全部交收出库或该商品的库存

26、凭证到有效期时该批商品交易结束。当日销售的商品数量以当日库存凭证量为限。 第四章 交 收 第十三条 交收是买卖双方根据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商品即期交易交收细则(暂行)、上市品种交收实施细则规定及约定,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交收分商品出库交收、商品过户交收、先货后款交收和先款后货交收。 第十四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提供仓储服务及货物交收服务的法人企业。 第十五条 指定交收仓库在收到交易商的货物,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要求开具存货凭证,经交易所核准注册后生成库存凭证。 第十六条 交易商应按规定或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

27、按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暂行)为交收提供服务。 第十 八条 交易商参与出库交收,交易所按相关交收细则向卖方交易商划拨货款,向买方交易商开具提货单。 第十九条 参与出库交收的买方交易商在收到提货单后应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货物的验收。 第二十条 交易所指定经国家认证的检验机构作为第三方检验机构。交易商对交收货物的质量产生异议,应在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检验单位。交易所将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判定交易商是否发生商品质量违约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交收中买卖双方的数量、质量、权益和风险按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交收细则(暂行)、上市品种 交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划分责任。 第五

28、章 结 算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实行逐笔结算和每日清算。即交易过程中对每一笔成交即时结算;每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在第三方存管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结算账户,用于结算和清算交易商的交易、交收等款项。 第二十四条 交易商须在某一第三方存管银行开立一个资金账户,用于交易交收等款项的结算和清算。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货款结算和清算服务,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法。 第二十六条 当日结算和清算完成后,交易商可以通过计算机交 易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和清算数据。交易商对结算和清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通过交易所市场服务机构向交易所提出。如交易商在上述规定时

29、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交易商已认可结算和清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七条 授权服务中心、专业交易中心、区域交易中心等市场服务机构管理按照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市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二十八条 指定交收仓库管理按照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二十九条 库存凭证管理按照浙江舟山大宗商品 交易所库存凭证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三十条 交易商管理按照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交易商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交易交收风险控制按照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三十二条 异常情况处理按照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异常情况处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信息发布按照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信息发布办法(暂行)执行。 第三十四条 违约处理按照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违约处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三十五条 争议处理按照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 易所争议处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细则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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