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注册登记便利化,简化名称登记程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主申报冠 “ 广州市 ” 或 “ 广州 ” 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是指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定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第二章 企 业名称 第五条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 企业因业务需要,可在名称中将行政
2、区划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第六条 企业名称不得与已在本市申报 (核准 )登记或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有直接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名称近似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企业名称相同: (一 )与本市已申报 (核准 )登记或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 ; (二 )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 1年的原名称相同 ; (三 )与注销登记未满 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 (四 )与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 执照未满 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八条 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与本市已申报 (核准 )登记或注册的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企业名称近似: (一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行业表述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的
3、; (二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含义相同的 ; (三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行业表述含义相同的 ; (四 )企业名称均不含行业表述,字号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的 ; (五 )企业名称均不含行业表述,字号的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的 ; (六 )不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与本市已申报 (核准 )登记或注册的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的。 第九条 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 )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的 ; (二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 (三 )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 (四 )足以使公
4、众对其投资者、产品 (服务 )来源等产生误解的 ; (五 )易与其他法人、组织名称混淆,使公众产生误解的 ; (六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 第十条 申报的企业名称涉及企业名称限制使用规则文字和内容的,依条件申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编制企业名称限制使用规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自然人投资者的姓名可以作字号。 第十二条 除分支机构名称外,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和文字: (一 )行业表述语 ; (二 )企业类型和组织形式表述语。 第十三条 除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外,企
5、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同行业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 第十四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分类 标准划分的类别表述,反映其行业或经营特征。 企业认缴注册资金 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不在其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不得含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明确不予登记的行业,也不得含有国家地区政策中禁止发展的行业。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中使用 “ 产业 ” 或 “ 发展 ” 作为行业的,应当是其他行业的表述的后缀。 第十七条 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 (地区 )名称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作为行业修饰语。 上述地名不视为企
6、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 第十九条 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 3000万元,设有 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 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 “ 集团 ” 或 “( 集团 )” 字样。 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 第二十条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标明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第三章 申报企业名称 第 二 十 一 条 申 请 人 自 行 登 录 广 州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官 方
7、网 站 ( 网址:http:/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报的企业名称未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办理登记。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申报的企业名称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出具不予申报企业名称凭证,不予办理登记,申请人需另行申报企业名称。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申报的企业名称涉及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有直接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 名称近似等限制使用规则文字和内容的,提示依条件申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在 1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一 )对于符合条件的,允许申报登记,申请人可打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 (二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提示不允许申报,并告知理由,申请人可打印不予申报
8、企业名称凭证。 第二十五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后,有效期为 1个月。 申请人在 1个月内未完成注册登记手续的,可以在期满前 5个工作日通过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网站申请延期 1个月。 第二十六条 已经申报登记的企业名称,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 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对于拒不改正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的,或拒不纠正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撤销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直接在企业名称数据库删除该名称,暂以企业统一信用
9、代码代替,并将该企业统一信用代码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在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广州 )公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 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 附件: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限制规则 附件 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限制规则 第一条 为做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限制规则,是指申请人自主申报冠 “ 广州市 ” 、 “ 广州 ”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时,使用本规则确定为限制使用的文字和内容的,按条件申报。 第三条 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可将该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作为企
10、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第四条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 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第五条 企业认缴注册资金 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不在其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六条 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 (地区 )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作为行业修饰语。 该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当标明 “ 有限公司 ” 或 “ 有限责任公司 ” 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应当标明 “ 股份有限公司 ” 或 “ 股份公司 ” 字样。 第八条 合伙企业应依据合伙人组成形式不同,在其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分别标明 “( 普通合伙 )” 或 “( 特殊
11、普通合伙 )” 或 “( 有限合伙 )” 字样。 第九条 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的表述应为 “ 厂 ” 、 “ 店 ” 、“ 部 ” 、 “ 中心 ” 、 “ 所 ” 、 “ 院 ” 等。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含有 “ 专业合作社 ” 等字样。 第十一条 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外,不得使用 “ 交易所 ” 、“ 交易中心 ” 等字样。 第十二条 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 3000万元,设有 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 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 “ 集团 ” 或 “( 集团 )” 字样。 子公司或者参股公 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第十三条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标明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第十四条 企业分支机构应依据其上级企业的组成结构、责任形式,在其名称中冠 “ 分公司 ” 、 “ 分厂 ” 、 “ 分店 ” 、 “ 分所 ” 、 “ 分院 ” 、 “ 营业部 ” 、 “ 中心 ” 等,也可根据具体经营方式冠 “ 宾馆 ” 、 “ 酒店 ” 、 “ 商场 ” 、 “ 餐厅 ” 等。 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证券、邮政、电信等内部具有多层隶属关系的行业分支机构,其名称可 含其上级企业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