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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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江西省研究生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 强化研究生创新意识,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 , 推动我省研究生科技创新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江西省教育厅 关于实施江西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的意见 ,特 设立研究生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 。 第二条 创新资金主要用于 资助研究生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 支持研究生进行学科交叉性创新研究,组建多学科创新团队从事新产品研发和转化,以及研究生之间跨学科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 为加强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创新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经费来源和管理 第四条 创新资金的经费以省教育厅拨款为主,同时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

2、体、民间组织和个人捐款。 第五条 创新资金资助项目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其收益的 10%上交省教育厅,以扩充创新资金的经费来源。 第六条 创新资金由省教育厅计划财务处统筹管理,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学位办”)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七条 创新 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 如发现有关 单位和个 人在 经费使用 过程中有违反规定的行为, 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资金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第八条 创新资金面向全省已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博士和硕士研究生,以项目方式进行申报。 第九条 申报创新资金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

3、应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 ,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和创新、协作精神;成绩优良,学有余力,能在导师指导下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研究任务。 2、 申请创新资金的项目 应是 申请人相对独立的科研项目, 必须具有明显的创新内容,可望取得创新性成果;技术开发的项目必须具有可行性,且有一定的市场前景。 3、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具备完成 该 项目的基本条件。 4、申请人指导教师的在研项目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第十条 申报项目按照拟形成的成果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论文或社会调查报告、科技发明制作(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大类。科技发明制作类分成 A、B 两类: A 类指科技含

4、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 B 类指投入较少,且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 第十一条 项目期限一般为一年, 最长 不超过两年。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 个 项 目 ,未能按 时 结题或结题达不到要求者不 能再次申请 。 第十二条 项目 指导教师 必须具备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 并且 同时 指导不超过 三 个项目 。 第十三条 以项目组 方 式申请创新资金 项目的 , 尤其是 项目组 成 员 分属 不同学科的 , 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 创新 资金 项目 的申报 采取 集中受理、集中 评 审 立项 的办法 , 申 报 时间为每年 的五 月 ;评审、立项时间为每年的六月

5、。 第十五条 研究生申报创新 资金 项目 ,由 本人 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申 报 材料 , 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 申请者提供的所有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 严肃处理 。 第十六条 培养单位 研究生管理 部门 要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对符合申报 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在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报 省政府学位办 。 第十七条 省政府学位办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 申报 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和省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后予以立项。 第十八条 创新资金 项目 立项后 , 由省教育厅签发项目通知书。申报者在收到通知后 20 天内 ,根据资

6、助金额 和项目 要求,拟订详细的研究工作 和 经费使用计划, 并与 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签订创新项目协议书。 无故逾期未签订协议者,视为自动放弃项目资助 。 四、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省政府学位办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和质量等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方式分为阶段性评估和随机抽查两种。 第二十条 创新资金项目经费由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做到 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主要指测试分析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调研费等;( 2)实验材料费,主要指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 ; ( 3)其他 相关 费用。 第二十二条 创新资金 项目一

7、经批准立项,应严格执行研究计划,不得擅自删减研究内容,更改研究方向和目标。确因研究工作需要而须调整部分研究内容和工作具体安排,需经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同意,并报省政府学位办批 准。否则,将停止对该项目的资助。 第二十三条 创新资金项目 应按计划时间 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由培养单位 研究生 管 理 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学位办批准。毕业班 研究生 申报的 项目 必须在毕业离校前完成。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因故 不能 或不宜继续主持 该 项目的,由培养单位 研究生 管 理 部门提出意见,并经省政府学位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五

8、条 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完成已批准项目者,将视情况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指导 、 督促 责任,负责项目过程中的理论和技术 指导,并督促按期完成项目 。 第二十七条 培养单位应成立 创新 资金项目管理小组,负责项目的 管理和 中期检查,必要时可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 的 主要内容有:项目研究计划执行情况 、项目 进展状况 、 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 经费开支情况 及 存在的问题等。对确因主观原因造成 项目进展不力的,责令限期改进并报省政府学位办。省政府学位办将视情况暂停项目经费使用,直至撤销 该 项目,并追回其使用经费。 第二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每年十二月应对本

9、单位的创新资金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对已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应尽快组织验收 ;对尚未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应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期完成。 五、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创新资金项目完成后, 有关单位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按时完成研究计划,并取得有价值成果的为合格项目;未能取得有价值成果,或没有按时完成研究计划而又未提交延期申请的为不合格项目。 不合格项目的指导教师,三年内不得再次指导创新资金项目。 第三十条 项目协议到期前 15 天内,项目 负责人 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江西省研究生创新项目验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期报告、结题报告 和成果清单、样本 等 ,报培 养单位研

10、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 第三十一条 项目 验收主要由培养单位组织实施, 并将结果报省政府学位办; 对产生重大成果的项目 ,由培养单位提出申请,报 省政府学位办组织 专家验收 。 第三十二条 对按时完成研究计划,并取得有重大价值成果的优秀项目,省教育厅将进行评审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六、成果处理 第三十三条 创新资金 资助项目必须在成果显著位置标识“ 本项目由江西省研究生创新资金资助 ”, 成果知识产权归培养单位所有。 第三十四条 创新 资金资助项目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外观设计等,需申请专利保护的,其专利申 请权属培养单位,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培养单位所有。 第三十五条 创新 资金项目成果所产生的收益,如 专利、成果 转让 , 技术推广等, 其利润除 10%上交创新资金外,其余按 培养单位 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加强对研究生创新资金项目的管理,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 由 省政府学位办负责解释并 组织实施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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