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合同制研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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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上财人 2010 31 号 关于印发上海财经大学“ 新 聘 研究人员 ” 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所)、部门: 上海财经大学“ 新聘研究人员 ” 管理 办法(试行)经 2010 年6 月 7 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一 年六月十二 日 主题词: 规章制度 新聘研究人员 管理 办法 通知 _ 主送: 各院(系、所)、部门 上海财经大学文件 _ 上海财经大学“ 新聘研究人员 ” 管理 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 建设 高水平 的 科研队伍 ,学校 设立 新聘研究人员 岗位,以 发掘具有较大发展潜力、 能够胜任

2、高水平研究工作的优秀青年人才 。 第二条 新聘研究人员 是指 我校各 教学 科研 部门 根据学科发展的 需要 从国内 (外 )高校聘任的 主要从事研究工作的 优秀 博士 。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 三 条 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严 谨求实的学风、良好的学术发展潜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身体健康,全职来校工作。 第 四 条 一般应 具有 国内(外)著名大学的 博士学位和良好的学习 研究 经历。 第 五 条 由设岗 部门 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 三 章 聘用 程序 第 六 条 各 教学科研 部门 根据 学科发展 的需要,制定本 部门 新聘研究人员 需求计划 , 向 人事处 提出设立 新聘研究人员 岗位的申

3、请 , 经学校 批准后发布招聘信息。 第 七 条 本人提供应聘材料: (一) 本人简历(自大学开始至今不间断的学习、 科研经 历 ) ; (二) 个人履历及表明科研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 工作设想和预期目标; ( 四 ) 二 位教授的推荐意见 。 第 八 条 根据个人的申请材料 , 设岗 部门 成立专门招聘小组 对 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和安排公开学术报告 , 重点 考察应聘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科研潜力 。 通过 考察 者, 由院长 (系 /部 主任、所长) 向学校提出聘任 请示,由学校做出是否聘任的决定 。 第 九 条 新聘研究人员 与学校签订 为期三年的 聘用 合同。 聘用 合同的订立、变更、

4、解除、终止等手续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 四 章 待遇与 职责 第 十 条 新聘研究人员 的待遇 (一) 合同期内, 新聘研究人员 的 采用 年薪 制 ,具体年薪在发布招聘信息时,由所在 部门 与人事处商定 ; (二) 学校 根据 新聘研究人员 所在具体工作岗位,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和标准为其缴纳应由学校负责部分 的 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第 十一 条 新聘研究人员 的 职责 ( 一 ) 新聘研究人员 主要从事 高质量科研工作 ; (二) 平均 每学期 最多 承担一门课 (3 课时 /周 *17 周 51 课时左右 )的教学工作 ; (三)适当的社会服务

5、工作 ; ( 四 ) 新聘研究人员 在合同期 内 应 到国外高水平大学 进行为期一年的 合作研究 ; ( 五 ) 除非经过学校和所在 部门 的批准, 新聘研究人员 不得在校内外从事其他兼职工作,否则,一经查实,学校 可 立 即与其解除聘任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 五 章 合同 期考核 第 十二 条 合同 期满前 3个月 , 新聘研究人员 所在 部门 成立 考核小组 对 新聘研究人员 进行考核。 第 十三 条 考核标准 ( 一 )教学方面。 新聘研究人员 在合同期内应能够高质量地完成学校或 所在 部门 交给的教学任务 ; ( 二 )研究方面。 新聘研究人员 应 提供其在合同期内的

6、研究 成果和相关证明材料 , 由 考核小组判定其是否具有从事高水平研究的能力或潜力 ; (三)完成学校和所在 部门 交给的社会服务工作 ; (四)完成各部门规定的 具体 岗位要求和职责。 第 十 四 条 考核结果的处 理 (一) 对于通过考核的 新聘研究人员 ,可以 提出 进入“常任轨”教师 或 普通 教师 系列 的申请 , 学校将根据当年的进人计划做出是否录用的决定 ; (二) 未通过考核的 新聘研究人员 , 合同期满终止,学校不再继续聘任 ,该 新聘研究人员 与学校不再存在任何人事或聘用关系 。 第 六 章 附则 第 十五 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 十六 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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