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家庭医生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家庭医生服务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医生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安排 家庭医师服务团队 , 为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 的辖区 居民 (以下简称签约居民 ) ,提供综合性、连续性、协调性、个性化的医疗卫生和健康管理 服务。 第 三 条 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主要由全科医师、社区护理人员组成,并可根据 服务 需要配备 公共卫生医师、 专科医师、药师、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营养师、康复治疗师、社(义)工等人员。 第 四 条 医疗机构 应当指定 1 名全科 医师 作为 家庭医生团队的 第一责任人。 家庭医生服务
2、团队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在深圳市 执业 注册 为全科医学 或者 中医全科专业; (二)具有 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 (三)从事全科医学工作并已连续独立 执业 1 年以上 。 第 五 条 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其他 成员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六 条 家庭医生服务 团队可以为签约居民提供以下服务: ( 一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 二 ) 基本医疗服务 ; (三) 健康管理 服务 ; -2- (四) 健康咨询 服务 ; (五) 预约 诊疗服务 ; (六)预约 转 诊 服务 ; (七) 家庭病床 服务 ; (八)其他服务项目 。 第
3、七条 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主要在 医疗 机构内 为签约居民开展家庭医生服务。 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根据签约居民的需求,经医疗安全评估,书面告知医疗风险,并取得 签约居民知情同意 后 , 可以为 签约居民提供上门服务。 第 八 条 家庭医生服务协议应当包括 服务人 员、 项目 、方式、期限 、 双方权利义务 以及 解约 和 续约情形 等内容,签约周期为 1年 。 第 九 条 鼓励居民就近选择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签约。 在 签约 有效期内,居民 可以 根据自身需要 选择多个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签约, 但 只能选择 1个 家庭医生服务团队 为其 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第十条 每个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签约服务人
4、数一般不超过2000人。 第十 一 条 开展家庭医生服务的 医疗机构 ,应当向 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信息 , 并向 社会公开 。 第 十 二 条 开展家庭医生服务的 医疗机构 ,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维护签约居民 的 健康档案, 并与 深圳市区域卫生信息平台 对接。 -3- 第 十 三 条 医疗机构 及其 家庭医生服务团队 对签约居民的个人资料及隐私保密。 第十 四 条 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签约居民提供的 国家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的所需经费 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列支 , 医疗机构 不得另行向 签约 居民收取费用。 第十 五 条 政府办医疗机构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签约居民
5、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 深圳市 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执行;提供的其他服务 按照 规定经批准后, 可以 向签约居民收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 等费用 。 第十 六 条 非政府办 医疗机构 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签约居民提供的医疗 和 健康管理 服务 , 可自行制定服务价格,向社会公示后, 可以 与居民协商收取 医疗服务、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 等费用 。 第 十 七 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家庭医生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家庭医生服务的相关政策,规范、监督、指导全市 家庭医生服务的开展。 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对 本辖区 医疗机构及其家庭医生服务团队 开展家庭医生服务 进行 监督 评价 。 第十 八 条 各级公共卫生机构,应当为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开展公共卫生 服务 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 九 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试行,试行期 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