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D、E类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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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 西安市 D、 E 类人才分类认定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市级各有关部门人事处: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才新政 23 条,按照市委、市政府招才引智工作部署要求,我局制定了西安市 D、 E类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 年 9 月 5 日 2 西安市 D、 E 类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人才评价体系, 根据西安市委、市政府 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一带一路”人才高地若干政策 (市字 2017 47 号)(以下简

2、称政策),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引才、育才、留才、用才的实施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用人单位中的 D、 E 类人才的认定。 第三条 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原则。 第二章 责任部门 第四条 市人社局是 D、 E 类人才认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 D、E 人才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并组织开展认定工作。 第五条 认定受理按照归属与属地原则。市级委办局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人员申请认定,受理部门为其市级主管部门;区、县委办局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人员申请认定,受理部门为其所在区、县主管部门;中、省

3、驻西安单位、非公经济单位或自主创业人员依属地原则受理认定,受理部门为单位所在地或创业注册地址所在的区、县或开发区人社部门。经西安市人社局授权的中、省单位可受理本单位人员的认定申请。受理部门负责具体分类认定工作,对于全市高层次人才的认定申请,随时受理,及时办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 D、 E的人才,按照政策中人才认 定需具备标准规定条件: (一) D类人才:围绕“ 364”产业体系、“三区双创”及资本运作、上市辅导、自贸区管理、军民融合、旅游开发、教育医疗、文化创意、艺术创作等领域所需的创新型人才和紧缺型人才。包括在世界3 500强、行业 20强企业中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管

4、理、高级技术人才;在中国 100强、行业 10强企业中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高级技术人才;省级、地市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工匠大师称号获得者;具有高级职称、高级技师等相应职级的人员;被西安用人单位聘用并给予年薪 30万元以上待遇的人员;牵头 创办注册资本 100万元以上,吸引就业 20人以上,年创造税收 2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获得排名全球前 200名高校硕士以上学位的海外留学人员。 (二) E类人才: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类实用性人才和特殊技能人才。包括具有硕士、学士学位,中级职称、技师等相应职级的人员。 (三)按照上述分类标准不能认定的人才,由市人社局

5、与认定部门召开会议联合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 D、 E 的人才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必须遵纪守法,忠于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具备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注重团结协作的优良品质。 (二)必须是已在西安工作、与在西安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以及来西安自主创业的人员。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八条 人才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申报对象根据西安市人社局发布西安市 D( E)类人才认定办法(试行),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 二、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单位人事

6、(或人力资源)部门指定工作专人在西安市 D、 E类人才分类认定系统在线如实填写申请人员相关信息,通过分类认定系统向相关受理部门进行申报,下载打印西安市 D( E)类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经本人签字确认并加具审查情况和推荐意见后,加盖公章,同相关证明材料、附件材料(原件、复印件)报送到受理部门。 三、受理认定。市级委办局所属企、事业单位人员由其主管部门4 负责受理。区、县委办局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区、县主管部门认定;中、省驻西安单位, 非公经济单位及创业人员由单位地址所在地或注册地所在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认定。 四、资格审查。受理部门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查。材料 (原件 )不完整、相关附

7、件材料与原件不一致或材料真实性无法证明的不予受理,材料真实、有效、完整以及相关附件材料与原件一致的予以受理,并退还原件; 五、办理认证。材料完整齐全、真实有效,已通过资格审查的,受理单位应予以办理认证,通过西安市 D、 E 类人才分类认定系统予以认定类别,出具西安市 D( E)类人才分类认定书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一份归申请人持有,作为分类认定结果;一份与西安市 D( E)类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归档保存; 六、公示。受理部门在每月 28 日前将认证人选名单通过分类认证系统在线提交至市人社局。经人社局汇总形成全市 DE 类人才认定人员名单。名单将在次月 7 日前官网上进行公示 5 个工作日。 七

8、、入库。建设我市专业人才库,经认定的人选入库管理,各相关部门共享人才库资源,也可向社会提供查询。 第五章 人才的管理 第九条 西安市 D、 E 类人才认定书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内如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层次人才的认定。 第十条 经认定的人才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我市相应的人才配 套政策。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资格、收回人才认定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格的; (三)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因前款第(一)、(二)

9、项情形取消资格的,不再受理其人才认定5 申请。 第十二条 认定受理单位负责取消资格人员人才认定书的收回,用人单位必须配合收回工作,用人单位拒不配合或谎报、隐瞒情况的,致使无法收回的,将取消单位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取消资格人员,拒交或者谎报、隐瞒不配合人才认定书收回的,人社局将从人才库里删除其数据,并就情况向市级相关人才政策落实部门进行说明和备案,在官网申明其人才认定书作废,列入黑名单;仍利用已作废人才认定书骗取申请政策优惠的,一经发现,将按诈骗行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履行本办法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予以问 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 (一)帮助申请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的; (二)为明显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具推荐意见或者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人员的; (三)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统筹协调。市级各主管部门及区县、开发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西安市 D( E)类人才分类认定书在申请享受人才配套政策,作为证明材料时,仅原件有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31 日。 附件:西安市 D、 E 类人才分类认定申报

11、材料 6 附件 : 西安市 D、 E 类人才分类认定申报材料 人才认定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西安市 D( E)类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在系统打印)。 (二)企、事业单位的,提供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应提供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 最高学历证书(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提供)。 (四) 最高学位证书(具有学位的人员提供)。 (五) 职称证书(具有职称的人员提供)。 (六) 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 。 符合以下认定条件之一,申请认定为 D类人才的,还需根据提供如下材料: (一) D 类人才中按全球 200 强名校的留学归国硕士认定的人员还须提供以下

12、材料: 1、取得世界 200 强国外院校颁发的硕士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取得港、澳、台地区院校(世界 200 强内)颁发的硕士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3、海外留学人员还必须提供不少于 3 家世界权威学术排名机构官方网站的大学排名毕业院校所处位置的网页截图扫描件,要求必须全部处于前 200 名。 (二) D 类中按在世界 500 强、行业 20 强或国内 100 强、行业10 强的企业 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高级技术人才认定的 ,提交原单位系世界 500 强、行业 20 强或国内 100 强企业、行业 10

13、 强的凭证及担任高级职务的聘书、工作合同等任职凭证,原单位官方网站及含本人信息网页的打印件,原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7 式等。 (三) D 类中按 省级、地市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 工匠大师称号获得者申请认定的, 必须提供所获荣誉的官方认定证明材料。 (四) D 类中按照 被西安用人单位聘用并给予年薪 30 万元以上待遇的人员申请认定的,必须提交单位开具制式的薪资证明原件,证明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公章,单位负责人要签字。 (五) D类中按牵头创办注册资本 100万元以上,吸引就业 20人以上,年 创造税收 2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申请认定的,必须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原件、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企业员工缴纳社保证明等。 申请认定为 E 类的留学归国人员须提供: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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