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 - 集美区工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集约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工业转型升级发展, 根据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企 2016 15 号) ,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适用于商事登记、纳税归属集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重点用于支持企业增产、开拓市场、技术改造、智能制造、规下企业转规上、增产用电、小微企业等方面。 第二章 支持企业增产 第三条 规模以上 工业企业 当 年度工业总产值比 上一年度增加 500 万元(含)以上的, 按增加额的 1.5给予
2、奖励。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其中 上年度 工业 产值 3亿元(含)以上企业由区政府给予奖励, 上年度 工业 产值 3亿元以下企业由所在镇街给予奖励。 工业产值数据由区统计局负责审核确认。 第三章 支持开拓市场 第四条 支持工业企业参加展销活动: 参加我市、我区两级政府或经信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内博览会、展销会、贸洽会等商品展览活动的,每个展位给予 50的展位费补助。自行 参加国- 3 - 外(境外)专业博览会、展销会等商品展销展示活动的,给予每个标准展位(按 9平方米 /标准展位折算) 1万元展位费补助。 自行 参加国内专业展的,给予每个标准展位 2000 元的展位费补助。 上年度产值 4亿元(含)以
3、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 60 万元;上年度产值 1亿元(含)以上、 4亿元以下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上年度产值 1亿元以下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年度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 5万元。企业应于展会结束的当年申请扶持资金(第四季度参展的,申请时限可延至次年第一季度)。 第五条 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拓市场。对规模以 上工业企业参与厦门市外招标的项目如获得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奖励的,按市级奖励金额给予 1:1 配套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 3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 500万元。 第四章 支持技术改造 第
4、六条 工业企业申请的技术改造项目需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当年实际投资额、 年度区级税收均 达到 100万元(含)以上。 申报年度年产值 10 亿元以下的 企业,年度区级税收需不低于上一年度( 节能、节水和环保技术改造项目不限制不低于上一年度),按该企业申报年度设备投资额的 10%予以补助,单家- 4 - 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申 报年度 年 产值 10 亿元(含)以上企业,按该企业申报年度设备投资额的 15%予以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 区财政每年度安排 4000 万元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符合条件的补助总额如超出 4000万元,则按比例相应降低奖励标
5、准。 第五章 支持智能制造 第七条 支持工业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对获得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产业转型升级智能化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按市级补助金额给予 1:1 配套补助。 第八条 支持智能制造企业开拓市场。对规模以上智能制造企业参与厦门市外招标的项目如获得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奖励的,按市级奖励金额给予 1:1 配套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 5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 800万元。 第九条 对获得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和福建省、厦门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万元、60 万元、 40 万元(已享受下一级奖励的,只给予补足本级奖励数额);对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智能制造
6、样板工厂(车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第六章 支持规下企业转规上 - 5 - 第十条 鼓励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转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万元。 第七章 支持增产用电 第十一条 上年度产值 4亿元(含)以上工业企业,申报当年季度产值同比增长 8%以上且季度用电量在 100 万千瓦时以上的,按当季度用电增量每千瓦时给予 0.1 元的奖励。 第八章 支持小微企业 第十二条 对获得厦门市级“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称号的工业企业,每个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万元。 第九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区经信局根据本办法,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项
7、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向区经信局提出申报。 第十五条 区经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 ,对符合本办法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奖励、补助资金金额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将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企业同一设备或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区级不同扶- 6 - 持措施的,可择优但不重复享受(成长型工业企业技改项目可同时享受补助)。企业每年度享受的奖励补助总金额,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不受年度缴纳税收区级分成部分金额限制,其它条款奖励补助总金额不超过其年度缴纳税收区级分成部分金额。 第十七条 企业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19 年 12月 31 日 。 2017 年 1 月 1日起至本办法公布之日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享受奖励。 抄送: 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 6 月 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