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委托书 委托单位: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法定代表人: 黄祥谈 地址:福州市东水路 18 号 受委托单位: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陈锦辉 地址:福州市东水路 18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 二、委托权限: 依法对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 工程安全生产 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相关 单位、人员等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期限: 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
2、18 年 6 月 30日。 四、委托单位的职责: (一)承担受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二)对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 依法 组织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 (四)对受委托单位的错案责任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对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情节严重的,委托单位可以暂时部分或全部终止委托; (六)对受委托单位进行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七)审查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八)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 (九)负责解释委托权限范围。
3、五、受委托单位的职责 (一)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如果以自己名义或者超出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执法,或将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二)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三)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20万元 以上 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委托单位审查批准,其它行政处罚行为可以由受委托单位决定后 十五 日内 报委托单位备案; (四)填写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办理执法案件审批手续,严格遵守执法程序; (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委托单位的印章,统一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 (六)执法人员上岗必须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七)每半年至少向委托单位汇报执法工作情况一次,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 迟报和伪造; (八)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对委托单位的监督意见应当执行; (九)配合委托单位参加行政复议和出庭应诉工作; (十)行政执法案件办结后应当及时归档。 委托单位(公章): 受委托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17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