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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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 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琼府办 2017 100 号) 有关规定,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 , 规范全省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 、生产 及科研示范工作,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 海南省 装配式建筑示范(以下简称 装配式建筑 示范)包括 示范 基地 和 示范 项目 。 示范 基地是指: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 具有 明确 的发展 规划和 目 标、技术体系先进成熟、研发创新能力较强、产业关联度大、 注重装配式建筑 相关人才培养培训 、 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 的

2、 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 。 示范 项目 是指: 按照国家和海南有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规定,在建或拟建的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钢结构、装配式木结构,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 工程,主要包括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等,实施周期 原则上 不超过 2年。 第三条 示范基地分为集成应用和部品部件生产两大类。 (一)集成应用类。以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符合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建筑结构体系和部品部件体系及先进技术、成果为主要业务的科研院所、设计、开发、施工、项目管理和技术咨询 等单位 或联合体 。 (二)部品部件生产类。以生产预制混凝土、钢结构、 木结构 部2 品部件为主要业务,具有较强的

3、生产能力、较大的供应规模,产品符合装配式建筑质量要求的生产企业。 第 四 条 装配式建筑 示范的申请、评审、认定、 评估和 监管,适用本办法 。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 条 装配式建筑 示范每年组织申报一次,根据当年的申报文件要求组织编写申报材料。 第 六 条 装配式建筑 示范 实行自愿申报原则。 申报单位可以由 建设 、 科技研发、 工程勘察设计 、 施工安装单位、工程总承包 单 位单独或联合 向基地或 项目所在地市县 住房城乡建设 主 管部门 提出申请,经市县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 审核同意后 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 七 条 申请条件 (一) 申请 示范 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申报

4、企业应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联合体应签订合作合同,明确合作内容、方式、实施路径、保障措施等; 2. 具有较强的装配式建筑 产业能力 ; 3. 具有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相关 技术体系,建筑 信息模型( BIM)应用水平高 ; 4. 管理规范, 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市场信誉良好; 5. 有一定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实践经验,以及与产业能力相适应 的标准化水平和能力,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 3 6. 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二) 申请 示范 项目 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属于 国家或省市 (县)在建或拟建的 重点工程 项目,包括大型公建、城市桥梁、管廊等项目;保障性住房、商品住宅

5、项目; 2. 以提高工程 综合 效益为目标,实现 建造 技术的集成与优化,形成成套技术 体系 ; 3.项目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 BIM)技术进行 包括全装修在内的一体化 设计 、 生产 、建造; 4. 项目应满足国家或我省装配式建筑认定标准; 5. 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材料: (一) 示范基地 1. 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申请表(详见附件 1); 2. 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联合体需提供合作合同; 3. 实施方案, 包括 企业的发展规划和目标,拥有相关技术、产品、生产线及平台的情况,已有的项目、生产、研发经验,创新技术 、进度计划 安排、政策措施与组织管理保障 等 内

6、容 ; 4.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工程应用证明材料; 5. 其他 应提供的材料 。 (二) 示范项目 1. 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请表(详见附件 2); 4 2. 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联合体应提供合作合同; 3. 在建工程应 提供 施工 许可证,拟建工程应 提供 土地证或土地开发合同; 4.实施方案, 包 括 项目基本情况、示范意义、 采用的部品部件类型 、设计技术、施工工法及要点、装配率 计算情况 、实施进度计划 、组织管理保障 等 内容; 5. 其他 应提供的材料 。 第三章 评审和认定 第 九 条 市县 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和申请单位的条件进行核实 和初审

7、, 对 符合条件的 统一汇总上 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 评审 专家 委员会 对申报 示范基地和示范 项目进行 综合 评审 。 第十 一 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一般由 5-7 名专家组成, 应根据申报类型选择装 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装备制造、科技研发、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家。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人,副主任 1人,由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 专家委员会应客观、公正 , 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 示范基地 1. 示范基地的基础条件; 5 2. 人才、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实力; 3. 申请企业的实际业绩; 4. 发展

8、装配式建筑的目标和计划安排等。 (二) 示范项目 1. 申请条件及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2. 项目实施方案; 3. 装配率达标测算情况; 4. 部品部件选用情况等。 第十 三 条 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对符合 要求 的 示范 项目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官网上进行为期 5 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 认定 和公布 ; 对 不符合 条 件的不予认定。 第十 四 条 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的 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原则上应是 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的 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 五 条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装配式建筑示范 的组织实施和日常

9、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装配式建筑示范的 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计划安排的完成情况等进行抽查,通报抽查结果。 第十 七 条 申 报单位应 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做好组织管理,及时总结经验。申报单位应在 每季度 首月 5日前,填写 海南省装配式建筑 示范实施情况季报表 (详见附件 3) , 向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和 所在市县 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 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 6 第十八 条 装配式建筑示范 未能按照实施方案或有关计划组织工作的,或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

10、主管部门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 装配式建筑示范 的认定 。 第十 九 条 装配式建筑示范 在建设 过程中出现 下 列 行为之一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取消其 示范资格 和相关优惠政策 :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 (二)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 三 )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 四 )企业无特殊理由停业一年以上,或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不再具备示范意义。 第 二十 条 各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将 装配式建筑示范 的实施情况纳入单位、个人工作考核范畴。对在实施过程中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省 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将予

11、以表彰。 第二十一 条 装配式建筑示范 应加 强经验交流与宣传推广,积极配合其他单位参观学习,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对示范效应明显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类别选定一批确定为永久性示范基地或示范项目,作为现场观摩、教育培训的实训基地。 第二十二条 对在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示范带动效果突出的 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7 优先推荐申请省级和国家级相关奖项和荣誉,并将其作为申报单位的业绩列入建筑市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内容,与招投标、评奖评先、工程担保等挂钩。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三 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31 日 。 第 二 十 四 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 1. 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申请表 2.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请表 3.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实施情况季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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