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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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浦征地补告 2018第 0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 收 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 依据上海市 人民政府 沪府土 2017599 号 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浦东新区航头镇、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二十四组、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二十五组、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二十一组、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六组、浦东 新区航头镇鹤东村十六组、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十四组、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十五组、浦东新区航头镇梅园村 (村队

2、组);征收农用地 69610 平方米、建设用地 3544.2 平方米、未利用地 7340.7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80494.9 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 2017)(沪规土资综规 2017 321 号) 执行, 标准为 75.15 元 /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 象和支付方式 :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 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 2017)( 沪规土资综规 2017321 号 ) 执行 ,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 青苗

3、补偿 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2017)(沪规土资综规 2017 321 号) 执行,标准为 粮棉地 4.2 元 /平方米,蔬菜地 6.6 元 /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 四 、 征地补偿 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被征地 村组 被征地 面积 土地补 偿费 青苗补 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 其他 小计 1 浦 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十五组 6994.4 525629.17 26532 0 0 0 552161.17 2 浦东新区航头镇梅园村 6594.8 495599.23 0 0 0 0 495599.23 3 航头镇、

4、鹤东村、梅园村 0 0 0 1116938.5 0 0 1116938.5 4 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十四组 12815.9 963114.9 61552.92 0 0 0 1024667.82 5 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 1782 133917.31 8704.08 0 0 0 142621.39 6 浦东新区航头 2285 171717.75 4233.24 0 0 0 175950.99 镇 7 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六组 8153.3 612720.51 38365.14 0 0 0 651085.65 8 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二十五组 12717.2 955697.61 65618.52

5、0 0 0 1021316.13 9 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二十四组 7343.2 551841.48 41174.76 0 0 0 593016.24 10 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十六组 15620.8 1173903.13 83323.02 0 0 0 1257226.15 11 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二十一组 6188.3 465050.75 38522.22 0 0 0 503572.97 合计 80494.9 6049191.84 368025.9 1116938.5 0 0 7534156.24 五 、 征地范围内涉及 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 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

6、告。 六 、 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 规定执行 。 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 ,由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 、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即 2018 年 5月 27 日 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 。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 、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8 年 5 月 7 日 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 。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浦东新区 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 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 征 收土地方案 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徐萍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 508 号 联系电话: 58921482-8205 监督电话: 38763593 上海市 浦东新区 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8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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