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司通报〔2017〕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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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 1 - 宁司通报 2017 1 号 2017 年第一季度法律援助案件评查通报 各 市、 县(区)司法局 : 为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案件管理,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2017 年 4月 12日至 14日, 5月 2 日至 5 日、 22日,自治区司法厅组织法律援助案件评查组对全区第一季度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评查。现通报如下: 一、 评查情况 自治区司法厅法律援助案件评查组 共 抽查 了 自治区司法厅法援中心和银川市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法律援助中心,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平罗县法律援助中心,吴忠市和红寺堡区法律援助中心;固原市泾源县、西吉 县法律援助中心;中卫市中宁县法律援助中心 等 11 个 法律

2、援助机构 。 一季度全区申报办结法律援助案件共计 3538 件,其中,以案定补法律援助案件共计 2906 件,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 2 - 助案件共计 632 件。已完成 8000 件任务的 44.22%。抽查各地以案定补案件 30件,其中,刑事案件 5 件、民事案件 25 件(涉及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劳务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和其他案件各 5件);抽查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案件比例为其总数 30%。 (一)以案定补法律援助案件: 全区申报 共计 2906 件,抽查 330件,抽查率为 11.36%。 其中, 银川市 申报 763 件,退补 7件,退补率为 0.91%, 石嘴山市

3、申报 624件,退补 2件,退补率为 0.32%; 吴忠市 申报 356件,退补 6件,退补率为 1.7%; 固原市 申报 626件,退补 2件,退补率为 0.32%; 中卫市 申报 518件,退补 2 件,退补率为 0.39%。 (二)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案件 : 全区 申报共计 632件,抽查 146件,抽查率为 23.1%。其中,案件涉及农民工 135 件,残疾人 29件,老年人 54件,妇女家庭权益保护 392 件,未成年人 22件。 银川市 申报 854件,抽查 59件,退补 1件,退补率为 0.12%;石嘴 山市 申报 134件,抽查 40件,退补 4 件,退补率为 2.98%;吴

4、忠市 申报 34件,抽查 34 件,无退补; 固原市 申报 315件,抽查 40 件,退补 2 件,退补率为 0.63%; 中卫市 共申报 7 件,检查 7 件,无退补。 (三) 法律援助案件回访电话: 回访办结法律援助案件共97 件,其中,接通 65个( 60个满意, 5个不满意), 32个无人接听、停机或空号。 通过评查,一季度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 3 - 一是 案件数量递增较快。 一季度全区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538 件,比去年同期增加 579 件,其中,民事案件 2683 件,占案件总量的 80.23%,同比增 加 460 件;刑事案件 649 件,占案件总量的 19.41%,同比增

5、加 157 件。 二是 精准扶贫 针对性强。 各地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优势,着力服务全区精准扶贫工作。一季度全区共计为 5718 名困难群众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挽回经济损失共计 6926.37 万元。 三是 问题整改成效明显。 高度重视法律援助案件评查工作,就 2016年第四季度法律援助案件评查中指出的问题,认真整改,措施得利,效果明显。 四是 实质审查重点突出。 案件评查侧重案件指派、律师实务、诉讼程序和意见采纳等实质性问题审查,提升案件评查专业化 水平和工作效率,有力确保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二、存在问题 (一)归档材料不规范。 一是 案卷打印装订错误。卷宗封面拟定类

6、别、核定类别打印错误。 二是 材料填写不规范。个别案卷多名 受援人,但案卷中均仅记录一人信息; 使用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风险告知书模板未进行更改,案卷中出现“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字样; 三是 个别材料填写有涂改。 个别 案卷材料中受援人签名字迹前后不一致、经济收入明显涂改。 (二)受理审批不严格。一是 经济收入审核不严格。个别家庭人均收入均超出我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二是 受理案件类- 4 - 型不符要求。超出 法律援助以案定补案件受案范围和中央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三)定类合并不准确。 部分案件在案件质量等级评定、量化合并时,未能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质

7、量评定及补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一是 定类过高。非诉讼案件按“进入诉讼和劳动仲裁的”标准进行合并。 二是 合并不准。个别案件均为同一事由、同时申请、同一律师代理、同时仲裁开庭,未合并申报。 三是 量化不准。案件量化相对较高。 (四)律师业务有待加强。 个别承办律师代理词和庭审笔录过于简单,辩护观点不明确,方案拟定明显不当。 (五)电 话回访有待加强。 三、工作建议 一是 加强申报审批工作管理。在对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申请事项范围等内容审查中,对不符合法律援助受案范围的案件不予援助。在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一定要按要求填写各类文书,收集材料,装订案卷,及时申报。在 案件定类、合并和量

8、化中,严格按有关要求执行 。 二是 严格落实案件指派制度。按照法律援助工作要求规范承办律师案件办理,尤其是代理中一经发现受援人经济状况不符法律援助申请人要求时,可终止对其法律援助。对不能按要求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和装订案卷的律师,不得指派法律援助案件。 三是 指导监 督承办律师办案。 要对承办律师进行有效监督,促其真正发挥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有力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 5 - 四是 分析总结电话回访反馈。加大对办结法律援助案件的回访工作,认真听取受援人事后对承办律师的评价, 作 为今后指派律师承办法律案件的参考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 司法厅 2017 年 6 月 5 日 送: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法委,自治区人大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政协 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法援司、律公司、法律援助中心,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厅领导。 宁夏司法厅办公室 2017年 6 月 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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