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莆田市城厢区 工资集体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与稳定,共谋企业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及国家有关工资政策、法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在充分征求、了解企业职工对劳动报酬的意见和要求的基础上,确定本年度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内容,拟定本公司工资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按平等协商的准则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平等协商和签订本协议,遵循依法办事、平等合作、协商一 致、权力与义务统一和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 工会代表公司全体职工的整体利益,依法指导和教育职工正确
2、的处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因工资方面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四条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协议,努力提高企业经济利益,不断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 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的权利,在制定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工资方面的决定、规定和计划前,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并听取工会意见。 第五条 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原则上每年 月份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由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 随时召开。 第六条 集体协商内容包括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等涉及职工工资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集体协商代表应由公司工会和行政分别对等选派。工
3、会选派的代表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参加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在协商期间应保持稳定。 第八条 公司与职工个人定力的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协议规定的标准。 第二章 工资分配制度 第九条 本公司实行计时与计件相结合的工资制(具体方案由公司按法定程序协商制定,作为本协议附件)。 第十条 根据公司生 产经营特点,实行不同的工资分配形式: 下列岗位人员实行计时工资制: 1、 2、 二、下列岗位人员实行计件工资制: 1、 2、 第十一条 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前提下,从每年度税后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职工当年的年终奖励(一般不低于本公司最低月工资标准)。具体方案由公司行政方提出,双方协商确
4、定。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双方认为必要,可修改有关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工资、福利 第十三条 根据上年度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等情况,在综合考虑企业 人工成本的基础上,参考本年度莆田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格等因素,经公司工资集体协商会议讨论决定, 年度本公司职工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 元。 第十四条 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双方商定,从本年度税后留利中提取 %作为职工盈余公积。 第十五条 员工按法定程序辞职或公司依法辞退不违反劳动
5、纪律的员工,公司都应该在员工离开企业时,按劳动合同规定,一次性支付职工所应获得的工资报酬。 第十六条 员工对公司在 生产、工作、生活等各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公司采纳实施并卓有成效的,应给与相应的奖励。 第十七条 全体员工在一年的工作中表现出色,成效显著,各项考评均达到要求的,根据考评分数的高低按年发放年度奖金。 第十八条 对有特殊困难和遭遇特殊变故的职工,由本人申请,经公司研究后,根据个人情况的不同,给予相应的困难补助。 第四章 工资支付办法 第十九条 公司于每月 日前以法定货币支付职工本人月工资报酬,支付工资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二十条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
6、法参加社会活动或参加企业党、 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组织的活动,公司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的工资水平按计时工资水平折算支付,即以实行计时工资的平均数除以20.92天计算。 第二十一条 职工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以下规定发给病假工资:工作不满两年的发给 60%;满两年不满四年的发给 70%;满四年不满六年的发给 80%;满六年不满八年的发给 90%;满八年及以上的发给 100%。职工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按 60%发给疾病救济费。 第二十二条 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待工 1日以上 7日以内的,公司应按本公 司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的生活费;待工 7
7、日以上,应支付职工每日生活费 元。 第二十三条 实行计时工资的职工,因生产业务原因或非职工本人原因停工,按出勤制度就地待工 1日以上 7日以内的,公司必须按元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待工 7日以上,职工回家待命,公司必须按本公司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的生活费。 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职工岗位,应有三个月的适应期,适应期内应按不低于原工资标准支付。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要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安排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报酬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二十五条 因职工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
8、的部分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 20%;若扣除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本协议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受处分(处理)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协议的履行、变更或终止 第二十六条 为保障本协议的全面执行,双方组成同等人数的监督小组,对本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或行政办公会议,应邀请工会主席或其授权的代表列席,并听取工会主席(代表 )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公司与工会均可提议变更、修订本协议。 一、签约时所依据的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发生变化; 二、签约时所依据的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双方认为必须变更、修改协议内容的情
9、况。 第二十九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公司行政方制作工资集体协议文本,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并于 7日内,由公司将工资集体协商一式四份及说明材料,报送城厢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时报城厢区总工会备案。 第三十条 职工和公司任何一方就本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变更提议协商时,另一方应 在 20 日内给予回复,并在 7 日内召集全体协商代表进行协商。 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协议变更或修改后,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由公司负责在 7日内报送城厢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时送城厢区总工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由于签约所依据的企业状况和内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不能履行时,经一方提
10、议,双方协商同意,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解除本协议。 解除本协议后,公司应负责在 7日内向城厢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说明,并报送城厢区总工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违反本协议,不支付或不按时支付职工工资,应承 担经济补偿和责任。 工会要教育全体职工遵守协议,对违反本协议规定者。按其性质分别承担经济、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劳动争议,由企业劳调会或公司和工会双方协商代表进行调节,如调解不成,应按有关程序提交城厢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任何一方不得激化矛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亦无明文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五条 协议双方或一方签约人变动,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壹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自送达城厢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之日起十五日后未提出异议时即行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由签订协议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