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 24 个月。
2、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 (一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 (二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 (三 )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 (四 )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 (五 )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 (六 )对学 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 (七 )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 (八 )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
3、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 (九 )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 (十 )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 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
4、度相适应 ;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 (一 )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 )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 )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
5、、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 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
6、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 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
7、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
8、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襄阳市中小学教师不良师德表现者惩处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教师师德建设水平,办好让襄阳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 2012 41 号)、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 201310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
9、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师德表现者”是指在教育教学活 动中,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教师。 第四条 建立健全不良师德表现者惩处制度,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的首要内容,对教师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发现不良师德表现者将一律纳入“一票否决”名单,并视情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条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不良师德表现者一票否决名单”采集报送等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不良师德表现者一票否决名单”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且经监察室、人事科、教师管理科、工会、学 校等相关部门、单位调查核实,并经教
10、育局研究决定,列入“不良师德表现者一票否决名单”: (一)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拒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歧视、侮辱、挖苦学生,并对学生造成一定程度伤害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三)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接受学生家长所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的; (四)从事有偿家教,参与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职兼课的 ;向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或人员介绍学生的; (五)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教辅资料、刊物或其他商品的; (六)参与赌博、封建迷信等与教师身份不符 的活动的; (七)以非正当方式表达个人诉求的,如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通过网络、短信、匿名信等渠道和方式,捏造、虚构、
11、歪曲事实,恶意诋毁、中伤、诽谤、威胁集体和他人的; (八)在考核、评优、晋级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九)利用职务或教师身份谋取个人私利,败坏教师声誉的; (十)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或违反社会公德,损害教师形象的; (十一)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经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二)其它违反师德规范要求的。 第七条 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 2014 1 号),教师出现第六条所列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受处分人员自动列入“不良师德表现者一票否决名单”。 第八条 “不良师德表现者一票否决名单”有效期五年,凡被列入“名单”者,作出以下处理: (一)实行
12、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有效期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二)撤销已获得的各类骨干称号,并取消相应津贴; (三)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撤销教师资格、解聘; (四)对违反师德行为获取的经济利益,予以追缴或清退。 第九条 列入“不良师德表现者一票否决名单”的人员,如在五年期限内,有突出表现,经本人提出申请,学校研究,且教育局审查同意后,可缩短期限。五年期满或在批准期限内从“名单”中除名,需经本人申请、学校考察、教育局审查同意。 第十条 县(市)区“不良师德表现者一票否决名单”由本区域内各学校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经调查核实
13、后采集。全市“不良师德表现者一票否决名单”由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经调查核实后采集。 第十一条“不良师德表现者一票否决名单”形成后,教育主管部门应将相 关信息通报教师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 被列入“不良师德表现者一票否决名单”的教师认为将其纳入错误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一般应由当事人本人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做出答复。教育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不良师德表现者一票否决名单”的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
14、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襄阳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公开承诺书 我承诺做到: 1、不歧视、侮辱、挖苦 学生 ,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不向学生 家长 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也不接受学生家长所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3、不从事有偿家教,不参与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职兼课,不介绍所 教学 生去各类培训学校参加补课; 4、不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教辅资料、刊物或其他商品; 5、不参与赌博、封建迷信等与教师身份不符的活动; 6、不在考核、评优、晋级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 7、不以非正当方式表达个人诉求,不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违法上访,不通过 网络 、短信、匿名信等渠道和方式,捏造、虚构、恶意诋毁、诽谤、威胁集体和他人; 8、不利用职务或教师身份谋取个人私利,败坏教师声誉; 9、不扰乱社会 管理 秩序或违反社会公德,损害教师形象; 10、不做其它违反师德甚至违法行为。若违背以上承诺,将被记入“不良师德表现者一票否决名单”,并愿意接受教育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作出的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