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录 第一部分 2018 年 党员干部廉政知识试题( 判断题 ) -02 第二部分 2018 年 党员干部廉政知识试题(单选 题 ) -13 上半部分(共 100 道 ) -13 下半部分(共 97 道 ) -34 第三部分 2018 年 党员干部廉政知识试题( 多选题 ) -52 党员干部廉政知识试题(判断题) 共 100 道 1、党的下级组织必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可以不执行,并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 ) 2、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
2、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3、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可宣布执行。 ( ) 4、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5、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6、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7、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8、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
3、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 9、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10、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 ) 11、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12、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13、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 以处理。() 14、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4、) 15、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16、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17、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18、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 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19、对违纪党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 20、对违纪党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如
5、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21、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22、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五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 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23、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24、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25、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6、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 27
6、、留党察看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28、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29、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可以保留。( ) 30、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五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31、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二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32、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33、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可以保留其代表资格。() 34、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 (含留党察看 )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
7、代表资格。() 35、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 36、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解散。() 37、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 (含撤销党内职务 )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38、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39、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改组。() 40、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 41、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
8、,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 42、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有违纪行为的,应予以劝退或者除名。() 43、对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44、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45、对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党员,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46、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 47、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至两档给予处分。() 48、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
9、分幅度以外,加重一至两档给予处分。() 4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但本人主动交代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50、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 (含两个 )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51、二人以上 (含二人 )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52、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 53、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54、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
10、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 55、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过失违纪的成员,可视具体情况免予处分。() 56、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 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57、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58、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59、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60、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
11、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61、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 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62、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免于党纪处分。() 63、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 (含宣告缓刑 )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4、党员犯罪,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5、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 (不含三年 )有期徒刑的,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
12、组织批准后,可以不开除党籍。() 66、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 (含三年 )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67、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68、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无论轻重,均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69、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 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70、对违
13、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下落不明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71、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应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72、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 (含留党察看 )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7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 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74、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
14、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75、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76、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77、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 ,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78、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 (含撤销党内职务 )处
15、分的,还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79、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 80、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81、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82、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83、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