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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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 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 征求意见稿 )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城乡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城乡低保标准 (一)本市实施城乡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低保标准主要考虑居民所必需的基本生活需要, 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并根据 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和居民消费支出等情况适时调整。 ( 二)城乡低保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每年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方

2、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布。 二、城乡低保范围 (一)本市户籍居民 组成的家庭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且符合本市 城乡低保 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纳入 城乡 低保 范围。 非本市户籍居民与本市 户籍 居民结婚 组成的家庭中,非本市户籍居民须 持有本市居住证 ,且符合本市 城乡低保 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规定的,也可纳入本市城乡 低保 范围。 2 (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本市 户籍 人 员 , 参照 城乡低保待遇 给予保障: 1.由民 政部门管理、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定量救济的 60 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 , 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 , 原

3、国民党起义投诚及宽释、特赦人员 , 生活困难的“老归侨”及其他民政部门管理的特殊救济对象 ; 2.低收入家庭中 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听力、语言、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 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 ) ; 3.符合本市 城乡低保 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依靠 兄弟姐妹或 年满 60 周岁及以上的 老人 扶养或 抚养 的 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 (三)下列人员不属于城乡低保范围: 1.外地来京就读的在校学生 ; 2 通过离婚、 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 ; 3.采取其他规

4、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 (四) 共同生活 的家庭成员是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 抚养 或者 扶养 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 1.配偶; 2.父母和 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 的 子女 ; 3 4.与父母 同一户籍 的未婚子女; 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 但 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6.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 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五)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现役 军人中 的义务兵; 2.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 3.人民法院 宣告失踪人员; 4.在

5、看守所羁押和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5.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六) 家庭经济状况 认定包括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具体 认定条件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 社会救助 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三、城乡低保资金 按照市人民政府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 实施城乡低保制度所需资金 由各区财政 负责落实,列入区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专账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一)各级民政部门将年度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于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 区民政局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保障对象增加、保障标准调整等因素需调整城乡低保资

6、金预算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4 (二)区财政部门按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提前做出预算,纳入专账管理,按时拨付,确保低保资金足额支付到位。同时,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挤占、挪用,保证合理、有效使用。 四、申请 (一 )申请城乡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 救助经办机构 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 行动不便、读写困难的, 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个人代为提交申请。 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个人代为提交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书面委托书。 (二)申请城乡低保的家庭,应当填写社会救助 申

7、请(定期核查) 表及 授权 书(见附件 1),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并委托民政部门代为对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进行核查。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包括: 1.社会救助申请 (定期核查) 表及授权书; 2.本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 3.收入证明,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通过信息核对无法获得的, 需 申请人提供): ( 1)在职人员需提供由单位出具的在职人员收入调查确认表(见附件 2),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无工作单位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在村务农人员提供收入凭证 ;有集体分5 红的,应当提供分红单位 出具 的相关凭证 (单位出具 凭证 的,需提供单位社会信用代码) ; ( 2)有

8、出租房产、转租、出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等收入的,应当提供相应合同或协议; ( 3) 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人员需提供领取经济补偿凭证; ( 4) 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收入凭证; ( 5) 家庭成员 银行入账凭证 ; ( 6) 其他相关收入的凭证。 5.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 以下材料 通过信息核对无法获得的,需 申请人提供 ) : ( 1)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人员,需提供 未就业原由 相关凭证; ( 2)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报告; 核实劳动能力过程中发生异议 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区民政部门委 托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进

9、行劳动能力鉴定; ( 3)罹患重大疾病人员需提供 申请 前 6 个月 本市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 机构出具的诊断 证明 ; ( 4)结婚证 原件 ; ( 5)解除婚姻关系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等解除婚姻关系凭证; ( 6)在校就读的家庭成员需提供学生证等有效证件; 6 ( 7) 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 1.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2.已结婚成家,因离婚、丧偶或无住房等原因 无法分户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人员; 3.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

10、员。 (五)申请人或者家庭成员的户籍有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1.家庭成员户籍在同一区的,申请人 可向家庭任一成员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个区的,应将户籍迁移到 同一区 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迁移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 1) 在任 一家庭成员户籍 所在地居住 的, 应当向 该 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应 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 ( 2)未在 任一家庭成员 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应当 向多数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 员

11、,应 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 (六)申请 低保 家庭相关人员 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7 2.履行委托民政部门代为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配合核对机构依法开展调查工作; 3.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并承担因提供虚假信息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4.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 状况 发生变化时, 须主动申报; 5.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就业 ; 其中, 登记失 业人员应当 按照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履行相关义务 ; (七)申请人因个人原因 撤销低保申请的,应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人撤销低保申

12、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 或个人 代为提交撤销低保的申请。 委托村(居)民委员会 或个人 代为提交撤销低保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书面委托书。 五、受理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城乡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应当承担城乡低保的事务性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填写社会救助申请 ( 定期核查) 材料补正 通知书(见附件 3) ,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8 (三)参与社会救助受理、审核、审批的各级经办人

13、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申请低保时应当如实申明 。 对已受理的社会救助 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低保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应当进行单独登记。 近亲属关系的确定参照北京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备案工作办法(试行)执行。 六、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 救助经办 机构应当自受理城乡低保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 村 ( 社区 )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实际生活状况逐 户 开展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14、 ( 二 )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可采取以下方式: 1.信息核对。 区民政局根据申请 城乡低保 家庭 的 授权 ,委托北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立即 开展核对工作。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应根据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对申请低保家庭的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核对 并出具核对报告 , 同时将核对报告反馈至区民政局 核对中心 , 由区民政局核对 中心下 发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对报告为审核认定 城乡低保 对象 提供 依据。 9 2.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和家庭成员身体健康状况 。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15、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 填写 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认定)入户调查表(见附件 4)。 3.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4.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5.其他调查方式。 ( 三 )经家庭经 济状况 调查 不符合条件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 行政 主管部门 应当 将 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低收入家庭认定) 不符合条件 事先 告知书 (见附件 5) 送达 申请人。 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 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16、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复核申请。 七、民主评议 (一)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 客观性 和 真实性 进行民主评议。 (二)民主评议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10 组织民主评议时总参评人数应为奇数,不少于 9 人 ; 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有条件的区、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可以委托第三方成立

17、城乡 低保评议小组, 适当引入第三方人员共同参加民主评议 ,推荐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第三方人员担任组长主持评议 ;区民政部门可以派人参加民主评议。 (三)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宣讲政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工作人员宣讲城乡低保资格条件、发放原则和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2.介绍情况。 入户调查人员 陈述家庭基本情况 , 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 状况 调查情况。 3.现场评议。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对申请人家庭 个人申报情况及入户 调查情况的 客观性 、 真实性 进行评价。 4.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 作出 结论。 5.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 按照民主评议 会议 记录表(见附件 6)内容 逐项 详细记录。所有 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申请人家庭个人申报情况及入户调查情况是否属实 。 (四)民主评议应按规定程序逐户进行, 评议期间申请人家庭成员应回避。民主评议会议记录表应作为低保档案要件之一,与低保档案一起妥善管理。 (五)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 城乡 低保申请,乡镇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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