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行政 2014 52 号 关于印发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差旅费 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 分院 ,各 部门: 现将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四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主题词 : 差旅费 管理 规定 通知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办公室 2014 年 6 月 25 日印发 - 2 -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正常需要,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 2014 10 号),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教职工临时到温州市城区(含市
2、辖区,下同)以外地区 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 各部门(分院)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经批准开展确有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学习交流、考 察调研,均不得委托旅行社等社会中介机构承办。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温州城区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
3、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 3 -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 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
4、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正、副厅级领导、正高职称及相当职级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 /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 /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 4 - 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 租费用。 第十条 教职工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 1);出差人 员在省内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浙江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十一条 正高职称参照厅级住宿标准,副处级及以上人员可一人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应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
5、女出差人员为单数的,其单数人员可一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 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如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伙食费。 第十五条 教职工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件 1)。省内出差, 凭餐饮发票在财政部公布的浙江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无餐饮发票的,按每人每天 30 元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 第五章
6、公杂费 第十六条 公杂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和打印、复印、传真、寄送等费用。 第十七 条 教职工出差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5 - 省外出差,按每人每天 80元补助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出差,凭市内交通等公杂费发票在每人每天 60 元限额内据实报销;无公杂费发票的,按每人每天 30元补助标准,包干使用。 参加会议和各种培训学习班期间,不予报销公杂费,但在途期间按本规定报销公杂费。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交通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内凭据报销, 订票费、经批准发
7、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 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 出差人员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减半报销公杂费。 教职工当天来回的,凭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报销伙食补助费,减半报销公杂费。 第二十条 出差 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 6 -
8、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须提供“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审批、报销单(见附件 2)”,并提供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餐饮发票等凭证。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必须连同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得补报。今后若学院需要执行公务卡制度时,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出差相关费用按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单次出差,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住宿天数统筹使用。工作人员省内单次出差,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采用凭据限额报销方式的,用餐费用可以统筹使用
9、。工作人员省内单次出差,出差期间公杂费采用凭据限额报销方式的,期间发生的公杂费用可以统筹使用。 第七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 参加会议、培训,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报销时提供会议、培训通知。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不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补助,往返(一般指头尾两天)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 本规定报销。交纳的会务费、资料费须随差旅费同时报销。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 离开 温州城区 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30 元,省内按 15 元补助。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 7 - 重复领取。 第二
10、十五条 出差人员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 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 12 小时,加发 50 元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的 教职工 离开派驻地出差的执行本规定,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应聘报到和调动工作的只报交通费、住宿 费,开支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不享受各种补助。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有关补助: (一)已享受会议、培训伙食者; (二)在常驻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工作者; (三)已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下海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者。 第二十九条 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如驾驶
11、私家车出差,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等不能报销,也不能作为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按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执行。 第三十条 遗失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票等交通凭证,由本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 如具体的车次、航班号、时间、起止地点、金额、事由等),经同行人员或知情人证明,部门或学院领导签字确认,计财处分管处长审批后方可作为报销凭证。遗失单程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的,可比照火车最低档票价的标准给- 8 - 予报销。遗失双程票据的或双程搭便车的,将不予报销交通费。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参加科 研任务或出席学术会议的,经导师同意,视同一般工作人员在外来科研经费报销,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
12、二条 本规定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差旅费开支规定(行政 2010 13 号)随文 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事与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 1.分地区、分级别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表 2.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审批、报销单 - 9 - 附件 1 分地区、分级别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表 单位:元 省份 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 (人,天)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单间 或标准间) 北京 500 350 100 天津 450 320 100 河北 450 310 100 山西 480 310 100 内蒙古 460
13、 320 100 辽宁 480 330 100 大连 490 340 100 吉林 450 310 100 黑龙江 450 310 100 上海 500 350 100 江苏 490 340 100 浙江 490 340 100 安徽 460 310 100 福建 480 330 100 厦门 490 340 100 江西 470 320 100 山东 480 330 100 青岛 490 340 100 河南 480 330 100 湖北 480 320 100 湖南 450 330 100 广东 490 340 100 深圳 500 350 100 广西 470 330 100 海南 50
14、0 350 100 重庆 480 330 100 四川 470 320 100 贵州 470 320 100 云南 480 330 100 西藏 500 350 120 陕西 460 320 100 甘肃 470 330 100 青海 500 350 120 宁夏 470 330 100 新疆 480 340 120 - 10 - 附件 2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工作人员 出差审批、报销单 部 门 姓 名 职称(务) 经费项目 代 码 出差事由 附单据( )张 批准拟乘坐交通工具() 飞机 口 火车 口 汽车 口 其他 口 日 期 从何地至何地 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 补贴报销 月 日 飞机 火车 汽车 其他 伙食补助费 公杂费 核准报销金额 合计金额 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写: 元 出差审批人: 年 月 日 报销审批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注: 1、出差人员出差前需填写本单,报 相关负责人审批,审批人签字填写在 “ 出差审批人 ” 处; 2、本单填写实行“一趟一单”原则,多趟出差请按趟次分别填写“出差审批、报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