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探非常夫妻财产制【文献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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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法学 浅探非常夫妻财产制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非常的夫妻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的债权人)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为保护婚姻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配偶一方的行为而使另一方的财产受到损失,保证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现大多数国家都是采用非常的法定财产制的。如根据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的规定,在一定的情形下都是允许适用非常的法定财产制的。 按 照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允许适用非常的夫妻财产制的情形有:分居;夫妻一方理事混乱、管理不善或行为不正,

2、继续维持共同财产制将使另一方配偶的利益受到危害。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德国的法定财产制式婚姻财产增值共有制,而约定的财产制法律之明文规定了婚姻财产共有制一种。当一些特殊的情形出现时,德国也存在适用非常财产制的情况。德国的非常夫妻财产制就包括婚姻财产增值共有制下的非常财产制和婚姻财产共有制下的非常财产制两种。在瑞典民法典中,夫妻财产制分为普通夫妻财产制与特别夫妻财产制,后者即非常的夫妻财产制,适用非常 的夫妻财产制的情形有:基于配偶一方的请求而实行非常财产制的情形;基于监督官厅的请求而实行非常财产制的情形;当然适用非常财产制的情形。借鉴外国立法上规定了适用非常的夫妻财产制度的效果,与我国实际实践

3、中所需要的,我国有必要设立非常的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在总体上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在法定财产制中是共同财产制与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其中约定财产制的效力优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我国婚姻法第 17 条规定了法定的夫妻财产制为共同制,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平等的处理权,第 18 条规定了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由此可见,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非常有限的。我国只规定了通常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对非常财产制没有做出规定,从而导致解决实践中相关问题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如在分居期间,夫妻关系是依旧存在的,所得的财产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分居、离婚诉讼进行等特殊时期,夫妻双

4、方的身份关系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夫妻之间的某些权利义务是中止的。在此期间内仍然按照一般的原则推定夫妻共同财产权,明显违背了财产取得1 方的真正意愿,是不合适的。 我国婚姻法第 17 条所确立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为通常的法定财产制,对所谓非常 的法定财产制并未做出规定。我国婚姻立法是否应规定非常的法定财产制呢?理论中认识不一,但大多数学者持肯定说,其理由主要是: ( 1)非常的法定财产制的设立,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模式中增加了可变元素,使得国家队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更为灵活与全面。 ( 2)非常的法定财产制是保护妇女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的有效法律措施。尽管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可以在法定期间内要求重

5、新分割共同财产,但它毕竟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从事前预防的角度来看,如果增设了非常的法定财产制,就可以从积极的、赋权的角度,让已婚妇女知晓在夫妻关系处于 法定的特殊时期,主动、及时地依法变更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类型,维护自己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 ( 3)为了应对日益变化的社会现实的需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日益变化的社会现实也需要非常的夫妻财产制来调解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总之,在日益变化的市场需要中,非常的夫妻财产制的设立时很有必要性,它可称为通常的法定财产制的补充,与其相辅相成,来适应调整夫妻财产关系一般情况与特殊情的需要,所以个人觉得我国有必要设立非常的夫妻财产制度。 二、发展趋势

6、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个人参与市场行为,进 行投资理财以获得财富的同时,面临的市场风险也相应增加。现行婚姻法所规定的通常法定财产制已不足以应对这种非常态的现实,这就需要设立非常的法定财产制来调整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为了应对日益变化的社会现实的需求,保障夫妻财产权益的需要,维护社会交易安全的需要,实现家庭保障功能的需要,我国应设立非常的夫妻财产制,来解决我国的婚姻上复杂的问题,相信这已经成为了一种发展趋势。 三、存在问题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在总体上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在法定财产制中是共同财产制与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婚姻法对所谓特别的 法定财产制也并未做出规定,

7、也许因为我国是一个以夫妻婚后财产共有为传统,以夫妻生活应患难与共为美德的国度,但若当一方基于正当合理的理由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而遭对方拒绝时,法律往往无法对该方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为达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其唯一的选择只有离婚,这对于婚姻关系的稳定是很不利的。 2 现在实践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都是现在普通法定财产制所无法很好解决的,因此,为了解决夫妻财产关系中的一些特殊复杂情况,维护当事人和特定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问 题做出具体的规定,设立非常的夫妻财产制度。 参考文献 一、图书 1 裴桦 .法律适用(京) M.海事大学,

8、2010.1.43 45 2 史尚宽 .亲属法论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1 3 裴桦 .夫妻共同财产制研究 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9.4 4 杨立新、刘德权 .亲属法新问题与新展望 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3 5 李霞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 2006.3 6 杨晋玲 .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 M.北京:民族出版社, 2004.8 7 郑小川、于晶 .属法 原理规则案例 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6.6 8 张伟 .亲属法学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9 9 夏吟兰、龙翼飞、张学军 .婚姻法学专题研究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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