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改革刍议【文献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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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法学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改革刍议 (一)国内研究现状及研究成果 民事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由人民法院主持,协同各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参与,根据自愿,合法,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原则,通过合法、合理、合情地协商,说服和规劝,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妥协,让步达成协议,最终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 该制度 解决民商事矛盾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提高了整个诉讼进程的效率, 大大的 节约了司法资源。但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前进 和 社会矛盾的日益多元化,民事调解制度暴露出了 一系列的滞后 和不足 的地方 。 目前国内探讨如何改革完善 民 事诉讼调解制度 的文献有很多,主要关注的焦点是在调节三原则的查清

2、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是否合理,当事人是否出于自愿,法官在调节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及当事人 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的情况没有确立有效的制约措施。 颜龙和李平在浅议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中指出, 事实清楚、分清是非有不切合实际的一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法院判决的前提而不是调解的前提 , 因为调解的本质是当事人之间合意。对调解协议来说即使案件事实没有查清 , 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处分原则础上达成协议 , 就应当成立 , 并不是取决于事实、法律、证据 。 如果一味的强调调解 以 查清事实 , 分清是非为基础 , 必然忽视了调解本身具有的灵活、效率、方便、简捷的特点 , 会使效率大打折扣 , 难以实现运用调解迅

3、速、高效地解决民事纠纷的目的。 查清事实 , 分清是非也就是要求调解达到实体上的合法 , 这也与民事诉讼调解具有的合意解决纠纷的性质不相适应。 封文智在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中提出 调解协议形式上合法 , 但非当事人完全自愿作出 , 以压促调、以拖促调的情况仍然存在。在现有体制下 , 绝大多数案件由主审法官主持调解 ,当事人大多不懂法律法规的规定 , 法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就成为当事 人调解时参考的重要标准 ,在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时 , 法官通常会将其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 , 促使当事人充分权衡利弊 , 由法官提出较为可行的调解方案 , 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这种方法的目的是

4、向当事人宣传法制 , 它对于那些对法律一无所知的当事人有一定的帮助。但是有些法官常常无端夸大不利于某个当事人的处理结果 , 致使没有律师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无法真正预知和权衡其权利 , 造成违心调1 解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调解必须出于当事人是真实意愿,法官不能以权威干涉。 王良明在浅析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中指出在 民事诉讼中,调解还是 审判,通常是在同一程序中进行的,而且大多数情况下由同一法官主持整个程序。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法官同时担任着调解者和裁判者的双重角色。但是,在这种调审结合的模式中法官很难正确把握自己的身份。某些法官为了使固执的当事人做出妥协,往往会有意或无意地从调解者滑向裁判者,或明或暗的

5、强制使得调解的自愿性原则难以得到保障。法官必须准确把握自己的角色定位。 丁艺在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文中提出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签收前可以反悔具有缺陷。 1.违反了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不应当得到法律上的认可。 2.损害了法院的权威。 诉讼调解是一项严肃的司法行为 , 对当事人的反悔权无任何限制 ,将严重损害法院的权威。 3.无限制的反悔权容易助长当事人在诉讼调解过程中的草率行为 ,违背了诉讼效益原则 ,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造成法院人力物力的浪费。 4.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必须对当事人的反悔权严格加以限制。 (二) 国外研究现状及研究成果 美国也借鉴了我国的调解制度,并根据本国国

6、情进行了改革与发展。 美国法院利用律师和调解员的力量,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合意判决”( judgement by consent)的方式将调解记录下来 ,具有强制执行力。它分为三个阶段的调解:在诉讼答辩阶段,法官可组织当事人的律师对起诉状和答辩状进行讨论,清理争议的焦点或者缩小争议的范围,然后由律师主持调解,在这个阶段约有 30%的案件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第二阶段,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律师可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证据,向对方证人发问,在此基础上,在法官限定的时间内,由律师进行调解。第三开庭前调解,法院可以要求社会调解机构和调解员或律师主持调解。或者由法院的调解员召集双方开会

7、调解。最后真正进入审判程序的只有 5%至 7%的案件。在二审中,也可以由法院聘用的调解员主持庭前 调解。联邦法院最常用的调解方法是“法官主持的和解会议”,由一名联邦法官或者联邦治安法官主持当事人间的和解会议,法官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评价并帮助他们了解诉讼中潜在的有利和不利之处。“和解”法官一般不是将对该案进行审理的法官,因此他们不会对不愿和解的当事人施加不利影响。 (三)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过的调解制度的三原则中的事实清楚辨明是非原则与公民的处分权相冲突。对调解协议来说即使案件事实没有查清 , 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处分原则础上达成协议 , 就应当成立 , 并不是取决于事实、法律、证据。 2 其次,调

8、解协议是否是当事人出 于自愿达成的。很多法官出于快速结案的目的,促使当事人达成违背当事人意愿,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调解协议。 第三,调解程序中法官的担当的角色。在我过民事诉讼中一直使用审调合一的模式,主审法官同时担任着审判者与调解者。某些法官为了促使达成调解协议,有意无意的会向当事人施加压力,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最后,对 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签收前可以反悔没有限制。该权利会使之前的调解工作白费,重新回到诉讼程序。 (四)发展趋势 通过研究调解程序所暴露出的缺陷及不足,比较国外的调解程序,其发展趋势大致如下: 1、调解程序中的事实清楚,辨 清是非原则将被取消。因为在调节中, 各方当事人有权任意处分自己

9、的合法权益。 在没有查清事实 , 分清责任的情况下 , 当事人双方即达成调解协议 , 说明当事人行使了自己的处分权 ,既是对自己的实体权利进行了处分 , 同样也处分了自己的诉讼权利 , 法院或法官不应再依职权对当事人的处分权进行干涉。 2、由不同的法官调解和审判,将审调合一改为审调分立。调解法官由于不参与最后的审判,因此不会对不愿和解的当事人施加压力。法院可以聘请专门的人员担任调解员,如律师或其他社会人员。该制度能最大程度的保证调解与审判的公正性。 3、设立社会 调解机构。社会调节机构的设立能缓解法院的压力,简化司法程序。经过社会调节机构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这样不那么正式和强制

10、性的场所能让当事人感觉不到法院的强制性,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商时可以更自然。 4、对当事人 在调解书送达签收前可以反悔进行严格限制。无限制的反悔会使调解所作出的努力白费,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更是对法院权威的藐视。 参考文献 1郑齐祥 吴彤章 陈国华 .“着重调解 ” 的提法应予修改 对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再探讨 .中国知网 .2008. 2封文智 .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 当代法学 .2003. 3孙立君 郭卫华 .民事诉讼调解五论 .法学论坛 .2005. 4丁艺 .诉讼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 .2007. 5王欣 .民事诉讼 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中山大

11、学学报论丛 .2005. 6陈诚 .浅论我国民事诉讼 调解制度 .法制与社会 .2006. 3 7王良民 .浅析 民事诉讼 调解制度 .法制与社会 .2009 . 8颜龙 李平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 调解制度的完善 .法学研究 .2005 . 9 洪婧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基本原则的几点建议 .特区经济 .2010 . 10赵南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前置程序的几点思考 .法学视野 .2005 . 11宋新宇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黄河科技大学学报 .2009 . 12陈帅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研究 .法制与社会 .2010 . 13第荣海 陈坚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

12、现状及完善 .中国法院网 .2008 . 14 Gerald Lebovits and Lucero Ramirez Hidalgo .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REAL ESTATE MATTERS: THE NEWYORK EXPERIENCE . Cardozo 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 .2010 . 15 Tsai-Yu Lin . HOW FAR CAN ARBITRATION PRACTICE ASAN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WITHIN THE WTO GO? A PERSPECTIVE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 . CONTEMP. ASIA ARB .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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