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定县档案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序号 权力类别 权力 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1 行政处罚 对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 2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六)违反本法第
2、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 28 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
3、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 1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 5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
4、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贵定县档案史志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 行政检查 对档案工作的监督
5、、指导以及执法检查 档案法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6、并组织实施; (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第二十九条 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档案法第六条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贵定县档案史志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
7、责人、 具体承办人 3 行政奖励 对档案工作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档案法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严禁卖给、赠 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
8、成绩的;(二)对档案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项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贵州省档案条例第二十四条 对抢救、保护、捐赠档案有功或者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拟奖励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做出奖励的决定,依法送达。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档案法第十六条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贵定县档案史志局
9、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4 其他类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销毁备案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第八条 企业档案部门负责档案处置具体工作: (一)收集、整理、统计、保管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清点库存。 (二)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留存与销毁的鉴定工作。 鉴定工作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鉴定小组主持,对档案进行直接鉴定。 对拟销毁的档案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需二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
10、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三)按照档案的去向分别 编制移交和寄存档案的目录。 (四)做好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贵定县档案史志局 单位法 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
11、办人 5 其他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开放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 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 22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 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2、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1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2条; 贵定县档案史志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6 其他 机关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审批 国家档案局第 8 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 12 条: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13、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包括报送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机构设置及职责说明、业务范围等材料);拟写初审意见;反馈初审意见;材料 复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同意备案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国家档案局8 号令第12条; 2.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确定各阶段责任。 贵定县档案史志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
14、体经办人;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 其他 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设立、合并、变更或撤销后 资产产权变动档案处置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中档案法实施办法第 13 条: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贵州省档案条例第 14 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其设立、合并、变更后或者撤销前 30 日内,告知同级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指导其做好建档或者档案处置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
15、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审查中, 必要时应当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处置与否的书面决定;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指导应处置档案的齐全性、规范性和安全保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确定各阶段责任。 贵定县档案史志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8 其他 对贵定县重大活动档案的登记、验收、移交的审批 贵州省档案条例第 15条:实行重要档案登记制度。在重要公 务活动中形成的,反映重大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宗教
16、等活动的各种载体档案,由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在活动结束后60日内,到同级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档案登记。贵州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第 4 条第 3 款:主办、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 (以下简称主办、承办单位 )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移交。第 16条第 1 款:成立专项工作机构主办、承办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活动结束后,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 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审查中,必要时应当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作出不予登记或同意登记的决定。 4、送达责任: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登记或者不予登记、接收或不接收的书面决定。 5、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指导办理登记的档案齐全性、规范性和安全保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确定各阶段责任。 贵定县档案史志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