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呼伦贝尔市环保局责任清单编制表 行政许可类责任清单( 8 项) 单位:呼伦贝尔市环保局 负责人签字: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注 1 排污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环 保局 1.受理责任: 对申领排污许可证的项目予以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审查责任: 对企业上报的环评报告、环评批复、排污费缴纳证明、监督性监测报告、核算报告等申领资料予以审核。 3.决定责任: 对符合发放排污许可证条件 的予以核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 4.送达责任: 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
2、信息档案,在网站主动公开排污许可证受理情况、发放情况。 5.事后监管责任: 加强对企业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 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 建
3、设项目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市环保局 1.受理责任: 应审批申请人要求对许可事项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建设项目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15个工作 日内审查完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7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予以批准,并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 收到完整齐备的建设项目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收到完整齐
4、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申请材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 对建设项目 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材料,本行政机关在做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文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申请材料,本行政机关在做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7 个工作日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文件;依据相关规定对做出的
5、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5.事后监管责任: 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企业的不定期检查,根 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决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6、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 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四条 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 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
7、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三十三条 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审查小组的专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弄虚作 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2 并予以公告;
8、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行政许可 市环保局 1.受理责任: 对验收申请材料完整的建设项目予以受理;对于验收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 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3.决定责任: 对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出具验收合格的函,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出具验收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 4.送达责任: 按时
9、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在网站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受理情况、拟作出的验收意见、作出的验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 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企业的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决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 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 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
10、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 开的。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 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查 行政许可 市环保局 1.受理责任: 对试生产申请材料完整的建设项目予以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
11、充的材料。 2.审查责任: 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 对符合试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作出同意试生产的意见,对不符合试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作出不同意试生产的意见,并要求达到要求前不得投入生产。 4.送达责任: 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在网站主动公开建设项目试生产受理情况、拟作出的审查意见、作出的审查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 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企业的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决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
12、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3、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环 保局 1.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营业执照、技术人员资格、处置技术及工艺,包装工具、运输资质、贮存方式、配套污染防治设施、规章制度、应急预案、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 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14、4.送达责任: 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加强对企业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
15、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击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危险废 物经营许可证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3 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危险我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医
16、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 行政许可 市环保局 1.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营业执照、转移申请书、转移计划、接收单位资质、运输单位及车辆资质、包装方式、驾驶员及押运员资质、处置及运输合同、应急预案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组织现
17、场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 按时办结, 发放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建立申请人获准信息档案。 5.事后监管责任: 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管,督促申请单位完成转移工作后,按时到环保部门备案。 6.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18、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 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7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环 保局 1.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营业执照、环评及验收批复文件、土地使用证明、处置设施证明、运输及分拣包装设备证明、环境管理制度、技术人员证明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对受理申请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 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
19、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 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加强对企业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8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类射
20、线装置使用单位辐射安许可行政许可 市环 保局 1.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营业执照、环评及批复、责任机构、规章制度、应急预案、辐射安全防护设施证明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视情况组织现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 知理由)。 4.送达责任: 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加强对企业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
21、、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
22、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批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擅自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4 证)核发 置,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四)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5 呼伦贝尔市环保局责任清单编制表 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 64 项) 单位:呼伦贝尔市环保局 负责人签字: 序号 权力 名称
23、权力类别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注 1 建设单 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环保局 1.立案责任: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 7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需要委托其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 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
24、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 终结调查的,案件调查机构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按照查处分离的原则送本机关处罚案件审查部门审查。案件审查部门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三)证据是否确凿;(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 追诉时效 ;(六)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25、审查完毕提出处理意见(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4.告知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权利。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 重大行政处罚 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策责任: 案情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审议决定。 6.决定责任: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条 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
26、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
27、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环保局 3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
28、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29、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 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6 自立案之日起的 3 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 、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制作行
30、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地址等;(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理由;(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印章。 7.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法追
31、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在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
32、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环保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在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
33、处分。 5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 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逾期未办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环保局 6 经限期 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
34、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新环保法实施后应无限期治理 7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或者不按规定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将征
35、收的排污费挪作他用的,由审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回用款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追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7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
36、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漏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技术和业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
37、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 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将征收的排污费挪作他用的,由审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回用款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38、予以追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39、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 例第三十五条 负有放射性废物安全监
40、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8 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不符合选址规划或者选址技术导则、标准的处置设施选址或者建造的; (三)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在办理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
41、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滥用职权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
42、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漏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技术和业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
43、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排污费资金,应收未收或者少收排污费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4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二)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 (三)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10 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环保局 11 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环保局 9 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
45、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2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及其他违反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
46、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 处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47、(二)发现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 的。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批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
48、许可证的单位擅自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 处理的; (四)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 医疗卫生机构 和 医疗废物 集中 处置 单位的 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 传染病传播 或者 环境污染事故 时未及时 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