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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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乐山市 安全 生产监督 管 理局 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 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执行情况,监督、指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三 )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2、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协助做好中央、省在乐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承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 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组织

3、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七)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八)承担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责组织、指导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安全标准化、相关安全科技发展工作;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2 与利用项目,承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监管监察工作;负责全市煤炭

4、发展计划、投资审批初审职责以及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淘汰落后产能、复产验收工作。 (九)组织指导并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 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应用推广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5、 (十三)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 一)与市卫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安监局负责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颁发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计局负责职业病的宣传、预防、保健和救治,以及职业病健康检查、诊断和鉴定工作。 (二)与市经信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安监局负责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工作,承担煤炭发展计划、投资审批初审、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淘汰落后产能、复产验收职责、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等煤炭生产相关管理职责。市经信委负责煤炭运行调度管理工作。 3 乐山市 安全

6、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 其他行政权力 类) 序号 1 好班 权力类型 其 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 目名称 责令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科、安全综合监管科、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科、煤炭行业管理科、 危险化学品监管科、非煤矿山科、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 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年度监督检查 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2.处置责任: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 产停业

7、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3.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 政纪处 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 规定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8、。 监督电话 0833 2118874 4 乐山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 其他行政权力 类) 序号 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 目名称 坑探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责任主体 非煤矿山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开 申请 坑探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 者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 申报材料 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 查 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时限内, 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 的 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 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按照

9、监督执法计划开展 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 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 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 2118874 5 乐山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 目名

10、称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 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 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

11、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 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 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

12、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 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 2117784 6 乐山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 目名称 对生产

13、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应急 救援科 、 非煤矿山科、危险化学品监管科 、 职业卫生科、 煤矿 行业管理科、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 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 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4、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

15、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 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

16、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 2118874 7 乐山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 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应急 救援科 、 非煤矿山科、危险化学品监管科 、 职业卫生科、 煤矿 行业管理科、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 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7、,收集相关证据,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

18、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

19、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3 2118874 8 乐山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 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应急 救援科 、 非煤矿山科、危险化学品监管科 、 职业卫生科、 煤矿 行业管理科、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 队 、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 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

20、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 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

21、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 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22、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 2118874 9 乐山市 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 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应急 救援科 、 非煤矿山科、危险化学品监管科 、 职业卫生科、 煤矿 行业管理科、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 队 、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

23、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

24、求听证等权利 。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25、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 2118874 10 乐山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 目名称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应急 救援科 、 非煤矿山科、危险化学品监管科 、 职业卫

26、生科、 煤矿 行业管理科、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 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

27、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催缴通知,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 2118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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