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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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南充市高坪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 1 主体责任 (一)贯彻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能源发展和改革、价格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研究全区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负责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形势,提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经济结构优化、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三 )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调控重

2、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搞好总量平衡,综合协调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汇总分析全区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参与拟订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具体办法,综合分析政策执行效果 ;负责全区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多渠道融资的政策建议,综合协调财政、金融、价格和产业政策等经济杠杆,保证全区国民经济计划和发展规划的实施。 (五)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 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工作。 (六)编制和执行全区价格调整

3、改革规划,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管理上级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价格监督检查、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价格监测、价格认证等工作。 (七)负责全区投资宏观管理和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安排区级预 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和资源开发利用、外资、境外投资项目。引导民间投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指导和协调国外贷款项目实施。负责建

4、设项目规划储备和重点项目实施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全区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关系,衔接农村 专项规划和政策。拟订重大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全区重大生产力合理布局,协调推进全区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指导全区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发展。 (九)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组织衔接上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和

5、监测评估,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政策,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十)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研究分析区内外 市场和对外贸易运行情况,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 (十一)负责全区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政策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二)推进可持续发展,负责全区节能的综合

6、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全区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生态 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处理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的重大事项,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实施上级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全区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全区能源行业管理,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跟踪了解能源运行和安全状况,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2 主体责任 (十三)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能源发展和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上级能源部门的指导下制订开展能源对外合作规划,按照规定权限上报核准能源境外投资项目。负责拟订全区能源发展总体规划和行业、产

7、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提 出促进能源发展、提高能源保障、优化能源结构、推进能源节约的政策措施,拟订全区能源相关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负责全区能源行业管理、拟订全区实施上级能源行业标准和准入条件的具体办法,统筹掌握、监测全区能源发展情况,指导农村能源发展工作,指导协调能源行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能源科技进步工作,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十四)负责协调争取上级对我区能源行业的生产力和重大项目布局和发展能源产业政策、项目、资金支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能源项目。负责协调全区能源建设的重大事项,协 调解决全区重大能源投资项目建设中的征地拆迁、工程建设、运营管

8、理等有关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十五)负责组织编制全区国民经济动员与装备动员规划、计划,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与装备动员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与上级铁路建设及其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组织协调和处理全区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征地拆迁、建设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协同做好全区铁路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的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指导、协调并综合管理全区招标投标工作,依法对国、省、市重大建设项目和区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 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十八)负责全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十九)负责拟订重大建设项目稽查计划,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稽

9、查。 (二十)承担区实施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区项目推动战略领导小组和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二十一)负责本部门(单位)及本行业(领域)环境保护监督,安全生产监管及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二)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三)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一)与区商务局、区粮食局的有关职 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区商务局、区粮食局负责在区发展和改革局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和油料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商务局、区粮食局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

10、并协调相关政策。 2.外商投资管理。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商务局、区粮食局等部门拟订上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调整意见。区发展和改革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区商务局、区粮食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合 同、章程等进行核准。 3.境外投资管理。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区商务局、区粮食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对国内企业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进行核准。 4.并购安全审查。区发展和改革局和区商务局、区粮食局按照各自职责,分 别配合上级发改委和商务部门做好外国投资者并购区内企业安全审查的相关工作。 (二)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有关

11、职责分工: 1.煤炭、电力管理职责。区发展和改革局承担全区能源行业规划职责,重点负责拟订全区能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负责能源发展总量平衡;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煤炭、电力运 行调度管理工作,起草煤炭、电力运行调度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处理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2.电力“上大压小”、节能发电调度和直购电试点。区发改局负责“上大压小”的统筹协调及项目申报和管理。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组织节能发电调度和直购电试点工作,有关各方共同参与。 3.在限额以上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转报方面的职责。全区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规划,其中需报上级发改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按上级发改委的要求办。 (三)

12、与区农牧业局有关职责分工: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农村能源的指导协调,区农牧业局承担农村能 源建设管理和农业生物质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 3 表 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许可 实施依据 1.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四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依法进行核准并对核准的项目加强监督管理。第三条: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四川省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各级经委(经贸委)。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委核准。 2.四川省企 业投资项

13、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二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不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第三条:我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各级经委(经贸委),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委备案。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配合业务科室对 项目进行实质审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业务科室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提出行政许可

14、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建议,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 3350895 4 表 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

15、名称 外商投资项目许可 实施依据 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2 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 录(四川省 2015 年本)的通知(川府发 2015 26 号)第八条:“本目录规定由省及省以下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属基本建设类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属技术改造类的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准”。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

16、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提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建议,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配合业务科室加强监管,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 3350895 5 表 2-3 序号 3 权

17、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建、扩建)节能评估和审查 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6 28 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 查暂行

18、办法( 2010 年国家发改委令第 6 号)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4全国人大财 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根据行政许可法,上述规定符合

19、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和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发改委为落实节能法的要求,将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前置条件,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与环境评估等一样,已成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制度的重点环节。 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0 号)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根据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结合能源消费总量和增量控制目标,进行节能 评估和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国务院节能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分类管理。第十六条:未经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责任主体 能源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 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资源环保科提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建议,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配合资源环保科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1、。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 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四川省 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 3350895 6 表 2-4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成本调查点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221 号)第二十七条:“经营者、成本调查点违反本办法,拒绝提供成本资

22、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可以视情节并处 3000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经营者价格诚信档案”。 责任主体 成本调查监审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

23、,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行政

24、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 3343672 7 表 2-5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瞒报、拒报或者非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217 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瞒报、拒 报或者非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可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价格监督检查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瞒报、拒报或者非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

25、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

26、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价格监测单位定点标志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价格监测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 3343672 8 表 2-6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

27、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217 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价格监督检查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活动中涉嫌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 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28、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价格监测单位定点标志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29、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价格监测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 3343672 9 表 2-7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217 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

30、依法实施价格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可处以 500 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价格监督检查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

31、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价格监测单位定点标志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

32、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价格监测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 3343672 10 表 2-8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 年 12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2 号公布) 第三 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及法定的价格干

33、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5 号)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3价格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5 号)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

34、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价格监督检查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 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

35、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 罚款。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价格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

36、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343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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