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附件 1 普格县史志办公室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共 5 项:其中行政审批(行政许可) 0 项;行政处罚 0 项;行政征收 0 项;行政强制 0 项;行政确认 0 项;行政裁决 0 项;行政给付 0 项;其他行政权力5 项。 序号 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1 57526151-9-Z-001000 以乡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公开出版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普格县史志办公室 2 57526151-9-Z-002000 对擅自编纂出版以乡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部门志书、部门综合年鉴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普格县史志办 公室 3 57526151-9-Z-00300
2、0 对在地方志编纂中,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普格县史志办公室 4 57526151-9-Z-004000 对公开出版发行的以乡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普格县史志办公室 5 57526151-9-Z-005000 对公开出版发行省人民政府总体规划内的乡级志书的审查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普格县史志办公室 - 2 - 普格县史志办公室责任清单 表 1 主体 责任 1、以乡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公开出版审批。 2、 对擅自编纂出版以乡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部门志书、部门综合年鉴的处理。 3、对在地
3、方志编纂中,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理。 4、 对公开出版发行的以乡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 5、对公开出版发行 县 人民政府总体规划内的乡级志书的审查验收。 6、 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7、 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 责任边界 无 - 3 - 表 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其他 行政 权利 权力项目名称 以乡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公开出版审批。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第 467 号令) 第五条 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
4、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 第十三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四川省地方志条例( 2013 年 11月 28 日修订)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部门、行业、单位 编纂 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及年鉴。编纂乡(镇、街道)志和年鉴,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指导 责任主体 普格县史志办公室 - 4 - 责任事项 第十条 承担地方志工作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接受同级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
5、求完成地方志编纂或者资料报送工作。 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部门、行业、单位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及年鉴。 编纂乡(镇、街道)志和年鉴,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指导; 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和年鉴,应当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指导。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第 五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
6、 (二) 组织 、指导、督促、检查地方志工作。 (四)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其他相关地情文献;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 5 - 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 问 责 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4772076 表 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7、 其 他行政权利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编纂出版以乡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处理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第 467 号令) 第五条: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 6 - 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提请本级人 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责任主体 普格县史志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组
8、织责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地方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县地方志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制定全县地方志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责任: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地方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的编修给予业务指导。 3.督促检查责任:地方志部门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对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工作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督促检查。发现有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报本 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处置。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第十条 承担地方志工作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接受同级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
9、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地方志编纂或者资料报送工作。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部门、行业、单位编纂部门志、- 7 - 行业志、专业志及年鉴。 编纂乡(镇、街道)志和年鉴,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指导;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和年鉴,应当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指导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问 责 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10、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4772076 表 2-3 序号 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 利 - 8 -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地方志编纂中,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理 。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 467 号)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
11、但涉密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第十条 承担地方志工作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接受同级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成地方志编纂或资料报送工作。 第 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 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责任主体
12、 普格县史志办公室 - 9 - 责任事项 1.组织责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地方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县地方志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制定全县地方志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责任: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地方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的编修给予业务指导。 3.督促检查责任:地方志部门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对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工作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督促检查。发现有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报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处 置。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责 任事项依据 第十条 承担地方志工作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
13、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接受同级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地方志编纂或者资料报送工作。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部门、行业、单位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及年鉴。 编纂乡(镇、街道)志和年鉴,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指导;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和年鉴,应当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指导。 - 10 - 第二十五条 违反 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4772076 表 2-4 序号 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