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1 资中县教育局责任清单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定全县教育工作的政策和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全县教育体制改革政策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指导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统筹管理;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和措施;监督全县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负责全县教育经费的内部审计;在县级财政中,教育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确定后,由 县教育局组织实施;县内学校的有关部门教育经费的收费标准,由县教育局提出意见,经物价
2、、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指导学校财务、基建、物资、勤工俭学及电教教仪配备的管理工作;指导国(境)外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和教育合作项目。 (四)综合管理全县的基础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及网络教、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历教育等工作,推进各类教育健康协调发展;指导、协调各乡镇的教育工作,负责学校布局结构的调整;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和各级示范学校的建设;牵头协调对民族地区教育援 助工作;负责教育督导和评估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局机关和全县教育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职工福利和保险工作;主管全县教师队伍工作,规划并指导学校教师和管
3、理人员队伍建设;依法履行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培养培训、职务评聘、考核奖罚等管理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县内外教师的调配工作;实施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的行政工作,领导直属事业单位和学校的行政、群团工作;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的权限程序,选拔、考核、任免、培训相关学校和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 。 (六)规划并指导全县教育系统的党建、思想政治、思想品德教育、政治理论教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及安全教育工作。 (七)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的学历教育及招生考试工作;制定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中等学校学历教育考试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
4、中小学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负责规划、指导、组织自学考试及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八)规划、管理全县教育系统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组织协调学校承担的省、市、县教育科研项目的实施和科研基地建设;规划、管理全县教育系统教学仪器装 备、电化教育工作。 (九)领导管理全县教育系统所属学校和单位,指导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教育社团组织的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承担县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的各项工作,负责语言文字的推广、教育、考核、使用等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县教育系统的纪检、监察、审计、保卫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县各级教育工会的工作。
5、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同时,积极支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和承担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部门共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环 境保护责任制,在促发展、抓生产、管行业的同时,全面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支持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建立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工作格局。 (十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教育系统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职责边界 1.负责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国土资源保护等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在职业教育培训中增加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国土资源保护等内容,提高师生环境保护意识。(学校后勤产业与管理办公室)
6、 2.配合有关部门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出现重污染天气可能危及师生安全健康时采取应急措 施。(学校后勤产业与管理办公室)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 教育系统 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安全保卫股) 资中县教育局责任清单 序号 资中县教育局 责任清单 序号 50(修订)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实施依据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 80 号)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 学历教育 、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 职
7、业技能培训 的民办学校,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 号 ) 第七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教育发展的需求和学校的布局规划相适应。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以下权限审批:(五)普通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小学、幼儿园及其它教育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 成教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8、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 或正式设立 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 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9、、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2-55263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实施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 39 号)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 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 27 号令)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
10、没收违法所得。 责任主体 监审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通过举报、检查、其 他机关移送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教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
11、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2-5526317 资中县教育局 责任清单 序号 51(修订)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
12、目名称 对学校和其 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 处罚 实施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 39 号)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2.【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 27 号令)第十七条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责任主
13、体 监审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 违反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教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 审查调查
14、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 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2-5526317 资中县教育局 责任清单 序号 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受到剥
15、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的处罚 实施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席令第 15 号)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2.【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 188 号)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责任主体 监审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 的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6、 2.调查责任: 教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 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
17、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2-5526317 资中县教育局 责任清单 序号 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欺骗方式取得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处罚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 188 号) 第十 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
18、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 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责任主体 监审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 以欺骗方式取得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 的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教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19、、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 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2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2-5526317 资中县教育局 责任清单 序号 54(修订)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 的处罚 实施依据 1.【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 188 号)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 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2.【部门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 10 号)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 5 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
21、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 5 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 责任主体 监审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 的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教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22、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 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 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2-5526317 资中县教育局 责任清单 序号 55(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