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1 行政 裁决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进行裁决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006 年主席令第 48 号修改)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2010 年国务院令第 571 号修订) 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
2、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 (一 )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二 )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三 )被审计单位 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
3、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 1.受理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责任: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 3.裁决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4.执行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在行政裁决
4、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 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 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