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 附件 1 济源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 道路运输站( 场 )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经营 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06 号)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 (场 )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后 , 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
2、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 七 条 :“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 第三十 八 条 :“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 措施。 ” 第三十 九 条 :“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有与培训业
3、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 受理 1.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做出 受理或不予受理 的决定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 材料审核 , 组织 人员现场勘查, 提出 初审 意见。 道路运输管理局 3 日 15 日 决定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时限内依法 作出 许可决定 ; 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道路运输管理局 3 日 送达 4.送达责任:按规定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道路运输
4、经营许可证。 行政审批服务科 1 日 10 日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监管职责 加强 事后监管,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归档。 道路运输管理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 0391-6633834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6633284 受理地点:济源市黄河大道第二行政区一号楼交通运输局窗口 4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2 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
5、和国国务院令第 406 号)第十条 :“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 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后 ,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 , 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 )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 2 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 )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
6、 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 第二十五条 :“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 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后 ,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 料:(一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7、 (二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受理 1.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做出 受理或不予受理 的决定 (不予受理应当 告知理由)。 行政审 批服务科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 材料审核 , 组织 人员现场勘查, 提出 初审 意见。 道路运 输管理局 3 日
8、 20 日 决定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 作出 许可 决定 ; 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道路运 输管理局 3 日 送达 4.送达责任:按规定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行政审 批服务科 1 日 10 日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监管职责 加强 事后监管,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 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归档。 道路运 输管理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 0391-6633834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6633284 受理地点:济
9、源市黄河大道第二行政区一号楼交通运输局窗口 5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3 道路客运班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06 号)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 )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 2 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 )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
10、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 4 年到 8 年。经营期限届满
11、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受理 1.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做出 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 材料审核 , 组织 人员现场勘查, 提出 初审 意见。 道路运输管理局 3 日 20 日 决定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 作出许可 决定 ; 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道路运输管理局 3 日 送达 4.送达责任:按规定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线路牌 。 行政审批服务科 1 日 10 日
12、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监管职责 加强事后监管,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归档。 道路运输管理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 0391-6633834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6633284 受理地点:济源市黄河大道第二行政区一号楼交通运输局窗口 6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4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出租车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112 项,
13、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4年第 16 号)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14、第十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 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 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 10 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受理 1.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15、料;依法 做出 受理或不予 受理 的决定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 材料审核 , 组织 人员现场勘查, 提出 初审 意见。 道路运输管理局 3 日 20 日 决定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 作出 许可 决定 ; 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道路运输管理局 3 日 送达 4.送达责任:按规定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行政审批服务科 1 日 10 日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监管职责 加强 事后监 管,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
16、况予以记录归档。 道路运输管理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 0391-6633834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6633284 受理地点:济源市黄河大道第二行政区一号楼交通运输局窗口 7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5 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 批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六条: “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
17、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 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八条 : “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
18、关材料。 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 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的,持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 受理 1.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做出 受理或不予受理 的决定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5
19、号)第六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组织专人现场核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 见,提出初审意见。 交通局航务处 3 日 30 日 决定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 作出 许可 决定 ,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 ; 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交通局航务处 3 日 送达 4 送达责任:按规定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水路运输许可证 。 行政审批 服务科 1 日 10 日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的水运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 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0、的,暂扣或吊销水路运输许可证。 交通局航务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 0391-6633834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6633284 受理地点:济源市黄河大道第二行政区一号楼交通运输局窗口 8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6 涉路施工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 )跨越、穿越
21、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第二十八条 :“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受理 1.受理责任: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
22、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做出 受理或不予受理 的决定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 依法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现场勘查,提出审查意见。 公路管理局 农村公路管处 3 日 20 日 决定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 作出 许可 决定 ; 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路管理局 农村公路管处 3 日 送达 4.送达责任:按规定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审批服务科 1 日 10 日 事后监督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监管职责 加强 事后监管,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
23、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归档。 公路管理局 农村公路管处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服务电话: 0391-6633834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6633284 受理地点:济源市黄河大道第二行政区一号楼交通运输局窗口 9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7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
24、审批;” 第二十八条 :“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受理 1.受理责任: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做出 受理或不予受理 的决定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 依法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现场勘查,提出审查意见。 公路管理局 农村公路管处 3 日 20 日 决定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 作出 许可 决定 ;
25、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路管理局 农村公路管处 3 日 送达 4.送达责任:按规定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超限运输通行证。 行政审批服务科 1 日 10 日 事后监督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监管职责 加强 事后监管,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 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归档。 公路管理局 农村公路管处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 0391-6633834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6633284 受理地点:济源市黄河大道第二行政区一号楼交通运输局窗口 10 职权类别:行政
26、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8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2007 年 4 月 4日公布,国务院令第 494 号)第九条: “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三)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四)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 第十条 :“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
27、管理机构组织的船 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 第十一条 :“ 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注明船员适任的航区(线)、船舶类别和等级、职务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项。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 5 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 2014 50 号 )将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受理 1.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做出 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 地方
28、海事局 3 日 10 日 决定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 作出许可 决定 ; 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地方海事局 3 日 送达 4.送达责任:按规定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内河船舶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 行政审批服务科 1 日 10 日 事后 监督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监管职责 加强事后监管,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归档。 地方海事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 0391-6633834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6633284 受理地点:
29、济源市黄河大道第二行政区一号楼交通运输局窗口 11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交通运输执法支队、道路运输管 理局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06 号)第六十三 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立案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各大队 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科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各大队 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科 审查 3.审查责任: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31、处理意见。 交通运输执法支队法制科 道路运输管理局法制科 告知 4.告知责任: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各大队 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科 决定 5.决定责任: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交通运输执法支队 各大队 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科 送达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2、。 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各大队 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科 7 日 7 日 执行 7.执行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各大队 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科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 0391-6965803、 668703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6633284 受理地点:济源市天坛南路 258 号院 2 号楼 12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局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 项 责任 科室
33、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2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06号)第六十 五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2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
34、定是否立案。 货运科 维修科 驾培科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货运科 维修科 驾培科 审查 3.审查责任: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法制科 告知 4.告知责任: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货运科 维
35、修科 驾培科 决定 5.决定责任: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货运科 维修科 驾培科 送达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货运科 维修科 驾培科 7 日 7 日 执行 7.执行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货运科 维修科 驾培科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 0391-668703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6633284 受理地点:济源市天坛南路 258 号院 2 号楼